为深入推进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切实发挥整治典型案例警示与教育引导作用,督促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引以为戒、严守底线,现公布我州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西昌市某食品厂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不合格肉制品案
(一)案情介绍
2026年5月9日,西昌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科学研究院检验报告,显示辖区某食品厂生产的“风干鸡胸肉”纳他霉素残留超标,检验结论不合格。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及时送达检验结果,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召回问题产品。当事人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西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经查,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限量标准,违规超量添加防腐剂,导致成品抽检不合格。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相关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西昌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肉制品生产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典型问题。我州风干、腌腊肉制品多为季节性生产,部分企业凭经验投料、管控粗放,极易出现超限量添加行为。该案查处有效震慑了肉制品生产环节“重产量、轻标准”的侥幸心理,督促生产主体严格执行国标要求,健全全过程质量管控,从源头防范添加剂超标风险。
案例二:宁南县秦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一)案情介绍
2026年1月14日,宁南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投诉举报,称有人在宁南县白鹤滩镇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秦某无营业执照,在宁南县白鹤滩镇销售猪肉,无法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属于经营未经检疫检验肉类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肉类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私屠滥宰、销售无检疫肉是农村肉制品安全突出风险点。本案查处严厉打击了乡镇流动摊贩违规售肉行为,明确肉类经营底线:生猪必须定点屠宰、肉品必须持证上市,有效规范乡镇肉品经营秩序,切实保障群众日常肉食消费安全。
案例三:越西县某食品批发部经营过期速冻肉制品案
(一)案情介绍
2026年3月16日,越西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速冻食品批发部开展专项检查,在冻库查获过期五星鸡块20袋。该批次产品生产日期2024年10月24日,保质期12个月,查获时已超保质期,当事人仍库存待售。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越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食品批发部作出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速冻肉制品库存周期长、易积压过期,是肉制品整治重点风险环节。过期肉制品易出现油脂氧化、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直接危害群众身体健康。本案警示广大经营主体必须健全库存盘点、进货查验、临期清理制度,杜绝过期肉制品流入市场。
案例四:会东县黄某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猪肉案
(一)案情介绍
2026年2月6日,会东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经查,当事人黄某在农贸市场猪肉加工摊位,使用工业松香为猪肉脱毛。抽样送检显示猪肉、松香样品均检出松香酸(工业松香)成分,当事人无异议且放弃复检。
(二)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实现行刑衔接闭环处置。
(三)典型意义
工业松香属于明令禁止的非食用加工物质,使用其加工肉类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本案依托检察、市场监管联动机制闭环查办,既严厉打击肉类加工环节隐形违法行为,又体现宽严相济执法原则,有效震慑肉类加工领域非法添加乱象。
本次公布典型案例涵盖生产超标添加、销售未检疫肉、经营过期肉品、非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四类肉制品突出违法问题,集中暴露出我州部分肉制品生产经营主体法治意识薄弱、主体责任悬空、过程管控不严、库存管理混乱等共性问题。
全州市场监管系统将持续紧盯肉制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全链条,深化专项整治、强化行刑行纪衔接,从严查处肉制品领域各类违法行为,持续开展以案释法、以案警示,引导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全力守护全州群众肉制品消费安全。
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2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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