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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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环审〔2026〕 21号
关于对镇江澳盛轻量化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镇江澳盛复材零部件扩建项目(一期)
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镇江澳盛轻量化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镇江澳盛轻量化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镇江澳盛复材零部件扩建项目(一期)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江苏****大道****号、68号(江苏省丹徒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收购江苏德晴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喷涂线一条、碳纤维编织物生产线800吨/年、集束性短切碳纤维生产线468吨/年,对收购的喷涂线进行升级改造(电加热固化系统改为蒸汽加热系统,优化工装适配尺寸并淘汰原有生产产品);同步新建2条喷涂线,配套添置压机、热压罐、CNC切割机等生产设备,新增年产5万套碳纤维汽车外饰件产能。通过3条喷涂线的协同作业,统筹完成原有项目年产21万件碳纤维汽车车挡装饰板及新增5万套碳纤维汽车外饰件的喷涂加工任务。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政务办备〔2026〕1598号),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中心技术评估意见(镇环服咨〔2026〕27 号),我局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给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蒸汽冷凝水收集后全部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补水,新增生活污水经现有化粪池处理后和循环冷却排水一起接管至丹徒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有组织工艺废气中二甲苯、苯系物、非甲烷总烃、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3966-202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中表1、表2排放限值;环氧氯丙烷、酚类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修改单(2024年)的表5排放限值;危废仓库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 4041-2021)表1排放限值。
无组织废气中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酚类、二甲苯、苯系物厂界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 4041-2021)表3浓度限值;厂内非甲烷总烃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3966-2021)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中表2排放限值。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东侧、西侧、北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厂界南侧执行4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转移、处理、审批等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依法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
(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和管控。落实《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81号)规定要求。你公司不得新增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有关管控要求中明令禁止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材料。按规定开展新污染物跟踪监测、污染源监测和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2#厂房、3#厂房、4#厂房、8#厂房、危废仓库、事故应急池、危化品库等场所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八)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工作和演练要求,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制度,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九)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十)你公司应对焚烧炉、粉尘治理措施、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措施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一)本项目以2#厂房为边界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以4#厂房为边界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以危废仓库为边界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现有8#厂房(绿色循环车间)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该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三、本项目实施后,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9000/9000吨,COD≤1.71/0.45吨、SS≤1.242/0.09吨、氨氮≤0.126/0.014吨、总磷≤0.018/0.002吨、总氮≤0.180/0.043吨、总溶解固体≤8.1/8.1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7746吨,二氧化硫≤0.026吨,氮氧化物≤0.1217吨,挥发性有机物≤6.4740吨(其中:TVOC≤2.5845吨,苯系物≤0.7440吨,二甲苯≤0.2950吨,酚类≤0.0043吨,环氧氯丙烷≤0.0001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1.9637吨,挥发性有机物≤2.1942吨(其中:TVOC≤0.7645吨,苯系物≤0.2201吨,二甲苯≤0.0873吨,酚类≤0.0027吨,环氧氯丙烷≤0.0001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20551/20551吨,COD≤4.234/1.027吨、SS≤3.092/0.205吨、氨氮≤0.321/0.037吨、总磷≤0.046/0.005吨、总氮≤0.458/0.11吨、总溶解固体≤17.075/17.075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1.1647吨,二氧化硫≤0.5108吨,氮氧化物≤1.5677吨,挥发性有机物≤9.4476吨(其中:TVOC≤2.5845吨,苯系物≤0.7440吨,二甲苯≤0.2950吨,酚类≤0.0093吨,环氧氯丙烷≤0.0001吨,氯苯类≤0.026吨,二氯甲烷≤0.011吨,氨≤0.004吨,氯化氢≤0.0215吨,二噁英类≤2.736毫克,苯胺类≤0.5181吨,一氧化碳≤0.966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2.0008吨,挥发性有机物≤3.5935吨(其中:TVOC≤0.7645吨,苯系物≤0.2201吨,二甲苯≤0.0873吨,酚类≤0.0067吨,环氧氯丙烷≤0.0001吨,氯苯类≤0.018吨,二氯甲烷≤0.007吨,氨≤0.003吨,氯化氢≤0.0002吨,氮氧化物≤0.0006吨,苯胺类≤0.0519吨,一氧化碳≤0.001吨)。
(四)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平台中填报公示。本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时,镇江澳盛轻量化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须督促江苏德晴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同步提交排污许可证注销申请。
七、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镇江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镇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4日
抄送: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镇江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南京苏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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