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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华科创园(江苏)有限公司建华科创园公司工程建设领域高性能复合材料建设项目(一期)(重新报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告

12小时前拟建项目江苏 - 镇江市 关注

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11-****1989

通讯地址:****路****号,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

镇徒环审〔2026〕29号

关于对建华科创园(江苏)有限公司建华科创园公司工程建设领域高性能复合材料建设项目(一期)(重新报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建华科创园(江苏)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建华科创园(江苏)有限公司建华科创园公司工程建设领域高性能复合材料建设项目(一期)(重新报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江苏省镇江****大道****号,因项目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属于重大变动,需重新编制生态环境报告表。项目内容为建设2条年产量分别为75万米建设工程领域用高性能复合预应力大直径管桩生产线。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行审备〔2021〕300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和南京长三角绿色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6〕521号),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车辆冲洗水、皮带冲洗水和设备冲洗水经厂内二级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各自相应工段。初期雨水经雨水池收集沉淀后回用于路面降尘和绿化用水,未消耗完的接入丹徒经济开发区给排水有限公司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检验废水和蒸汽冷凝水经厂内调节+混凝沉淀处理后,接入丹徒经济开发区给排水有限公司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设2个拌和站,每个拌和站设4个储罐,进料粉尘经各储罐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1~002排放;投料粉尘经各自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3~004排放;碎石、中粗砂堆放在砂料库房(封闭式库房,仅留大门供砂料进出),库内采用洒水和喷淋降尘,通过密闭皮带廊输送至拌和站;砂料堆放在砂料库房,通过密闭的皮带廊输送至拌和站,砂料库房密闭,采用喷淋、雾炮降尘、***网和防尘布覆盖的方式控制扬尘;切割废气、焊接烟尘采用移动式除尘器处理。生产、物料装卸过程产生的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表1标准;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表3标准,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表2标准;盐酸储罐呼吸产生的氯化氢、厂内车辆尾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基准灶头3个,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边角料、废料、检验废物、焊渣、废包装桶、废布袋、污泥、布袋收集粉尘、切割焊接烟尘等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相关管理要求。废机油、废油桶、废试剂瓶、检验废液等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办理相关手续。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55070吨/年,化学需氧量≤8.5163/2.2024吨/年,悬浮物≤0.7466/0.1792吨/年,氨氮≤0.188/0.1112吨/年,总磷≤0.0134/0.0021吨/年,总氮≤0.3623/0.2423吨/年,动植物油≤0.072/0.0024吨/年,氯化物≤0.811/0.811吨/年,硫酸盐≤10.989/10.989吨/年。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1.0094吨/年。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2.1559吨/年、氯化氢≤0.0184吨/年、CO≤0.2785吨/年、THC≤0.1097吨/年、NOx≤0.6364吨/年。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已建成,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今后如有技改、扩建,须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批复后,原批文镇环审〔2021〕47号作废。

七、本项目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0日

抄送: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江苏诚德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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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bid110.com/view/8781/-JxqvqABMqitpwL5iX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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