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服驭商贸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朱逸君向我局申请撤销上海服驭商贸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设立登记,我局已调查终结,现向你作出《撤销冒名登记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松听告〔2026〕27000001202607070003-1号)。因该文件逾期退回原处,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文书,文书内容详见附件。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撤销冒名登记听证告知书》(沪市监松听告〔2026〕27000001202607070003-1号)
联系人:符含沁、徐诚
联系电话:021-****5489
联系地址:****路****号****楼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六年十月九日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冒名登记听证告知书
沪市监注松撤听告字〔2026〕27000001202607070003-1号
上海服驭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的你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取得行政许可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冒名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于2016年10月12日向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公司设立登记材料确系虚假材料,朱逸君对此并不知晓,确系他人冒用朱逸君身份注册登记为你公司法定代表人。
以上事实有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申领记录单、税务部门回函、代理公司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设立行为属于以提交虚假材料的欺骗手段取得公司注册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撤销本局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准予上海服驭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依据《市场监管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顾勤婷 联系电话:021-****5266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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