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全面加强燃气领域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强化震慑效力,****城镇燃气经营典型执法案例。****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坚决防范化解燃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
案例一:****新村铺面违规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案
基本案情:2026年1月4日,****城市管理局、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检查发现,****新村铺面内违规存放液化石油气瓶66个,现场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存在较大燃气安全风险。执法人员当场查扣涉案气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查处理由及结果:该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关于燃气经营者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依法查处,查扣液化石油气瓶66个,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31,000)。
案例二:三亚市查处邓某清违规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案
2026年7月8日,市民通过12345平台举报,三亚市第四中学凤凰校区周边有车辆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城乡建设局随即将该违法线索移交三亚市公安局,公安部门联合住建部门立即开展核查。经查,52岁的邓某清自2024年以来,长期驾驶车辆装载液化石油气,停靠在三亚市第四中学凤凰校区正门路段,以车代储、违规配送燃气。2026年7月10日,邓某清驾驶不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的白色货车(车牌号粤L938AY),向天涯区交通巷哆米早餐店配送两瓶液化石油气。另核实,邓某清于2026年4月因违反供气站相关规章制度被辞退,丧失正规燃气配送资格。其为谋取私利,私自向供气站员工收购瓶装液化石油气,通过他人协助或者自行向老客户开展违规配送。2026年9月8日,公安部门将邓某清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邓某清对无证运输、违规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查处理由及结果:邓某清驾驶无危险品运输资格证车辆、无证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运输爆炸性危险物质”的规定。该案已移交凤凰派出所,由凤凰派出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于2026年9月9日对邓某清执行行政拘留5日。
案例三:白沙黎族自治县查处白沙沣安能源有限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6年1月6日,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城乡建设局移交线索,反映白沙沣安能源有限公司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经查,白沙沣安能源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白沙海鸿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供气站租赁合同》,租赁取得白沙海鸿实业有限公司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场地、设施设备,在白沙黎族自治县辖区内从事液化石油气储存、销售、配送等燃气经营活动。白沙沣安能源有限公司已于2026年2月2日完成退场,与白沙海鸿实业有限公司完成设施、设备、证件交接,签署交接清单,按要求完成整改。
查处理由及结果:该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条件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在案发后主动停止经营、自行退场、完成整改,未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等规定,适用从轻处罚。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叁拾叁元肆角陆分(¥12,533.46),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
案例四:陵水南平蒋秋菊液化石油气配送店违规向不符合安全条件用户供气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16日,有关部门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陵水南平蒋秋菊液化石油气配送店向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燃气用****中心提供燃气的行为。
查处理由及结果:该行为违反《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燃气经营者向燃气用户供气前应当对燃气用户的用气环境进行安全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经营者不得供气:(二)经安全检查,用气场所、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气瓶及配件等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规定,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依法对陵水南平蒋秋菊液化石油气配送店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陵水南平蒋秋菊液化石油气配送店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陆拾肆元(¥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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