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公告
| 标的名称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有的电动车一批 | ||
| 项目编号 | 202609003046 | 转让底价 | 0.721万元 |
| 信息披露开始日期 | 2026-09-2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9-29 |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涪陵区 | 资产类型 | 机器设备 |
转让方承诺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标的简况
| 标的描述 | 标的系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有的7辆低速巡逻车,详见标的明细表。标的系非机动车,不能办理车辆过户登记。 | ||
| 标的所在位置 | 涪陵区新妙市场监督所、****道****号(启亚4S店) | ||
| 转让底价 | 0.721万元 | ||
| 计量单位 | 辆 | 数量 | 7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 | 是否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重庆百臣评报(2026)字第资033号 | ||
| 评估基准日 | 2026-08-31 |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转让标的均已闲置两年以上,已不能正常启动; 2.据评估报告记载:经现场查勘,纳入评估范围的车辆外观陈旧,部分车辆车身存在锈蚀老化现象;电池外观陈旧,局部锈蚀,部分配件缺失; 3.车身有标识,成交后由转让方负责在移交之前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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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彭老师 | 联系电话 | 183****9639 |
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评估备案机构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并交纳对应的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2.若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4.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提供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含设备使用说明书等)、不提供标的购置发票、不保证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完全了解标的现状及涉及的相关政策规定,已完成对标的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接受标的物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拒签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否则将视为违约。 5.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s://www.****.com)一次性汇入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6.受让方已足额结清交易价款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自行完成标的搬迁、清理、运输,并在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签订资产移交确认书),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转运及搬迁过程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标的丢失和损坏等)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7.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8.标的装卸及运输过程所涉及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在装卸、运输和使用等环节中,受让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交通、环保等法律法规,在装卸、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交通、环保事故均由受让方承担一切经济、法律和社会责任,与转让方及重交所无关。 9.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外,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其他税、费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0.本项目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标的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若与本公告披露有出入,交易结果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1.本次转让底价为含税价,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转让方减免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亦不得以税负转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变更价款。项目成交后,交易价款转让方只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不负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此提醒各意向受让方注意。 12.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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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0.14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设定周期延长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交易方式 | 挂牌协议,网络竞价 |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中心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黄老师 | 联系电话 | 721213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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