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安检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0733-****3436
采 购 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采购代理机构: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0733-****3436
2.项目名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安检设备采购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项目预算金额: 75 万元、项目最高限价(如有): /
5.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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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
项目预算金额(万元) |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投标 |
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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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检门 |
2套 |
75 |
不允许 |
具备金属探测、人数统计、人脸识别等功能;具体技术需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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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X光安检机 |
1套 |
设备应具备X射线透视成像安检、违禁品智能判图及视频监控功能;具体技术需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
6.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45天内到货。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是 ■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 中小企业政策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本项目专门面向 中小 小微企业 采购。即: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制造、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
本项目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预留份额,提供的货物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服务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预留份额通过以下措施进行: / 。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 /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本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否
□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承接主体;
3.3其他特定资格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种类和范围:生产Ⅲ类射线装置或销售Ⅲ类射线装置)。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6年8月28日至2026年9月4日,每天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平台线上发售,网址www.****.com.cn。
3.方式:(1)***网上发售、下载电子版竞争性磋商文件。(2)凡有意参加的潜在供应商,***平台(www.****.com.cn)免费注册,技术支持电话:010-****7110。注册成功,方可登录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需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通过并支付成功后可下载电子版竞争性磋商文件。标书款发票可在线申请电子发票。(3)***平台注册、信息检查、资料上传、购买资料确认、费用支付等流程所需的时间,务必在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半个工作日前完成,否则将无法保证成功获取电子版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售后不退。潜在供应商必须按以上方式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未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磋商。
4.售价:人民币500元,文件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6年9月9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路****号****大厦会议室
五、开启
时间:2026年9月9日13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路****号****大厦会议室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
(3)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19]19号);
(4)执行《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19]18号);
(5)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6)执行《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1]124号);
(7)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8)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9)执行《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等相关政策。
(10)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
(11)如以上政策文件有更新或废止的,按照国家、地方及行业的最新标准要求。
2.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
3.如涉及公告媒体:本项目为非政府采购项目,所***平台(www.****.com)网站上发布。
4.免责声明:请各供应商提高警惕,不要轻信其他任何媒介或者向其他组织、个人支付相关款项,避免上当受骗,供应商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其自身承担;***网站转载并发布的非完整版或修改版公告,而导致未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或无效获取的情形,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5.Email:ya****@****.com,qi****@****.com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地址:****路****号
联系方式:010-****653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路****号****大厦
联系方式:010-****519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东来、钱柏丞、李思哲、胡杰谦、和学娟、刘莎
电话:010-****5198-553、196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均以本资料表为准。标记“■”的选项意为适用于本项目,标记“□”的选项意为不适用于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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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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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项目属性 |
项目属性: □服务 ■货物 □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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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科研仪器设备 |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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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现场考察 |
■不组织 □组织,考察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 考察地点: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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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前答疑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___年___月___日___点___分 召开地点: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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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
标的所属行业 |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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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
是否执行对本国产品报价扣除政策 |
是否执行对本国产品报价扣除政策: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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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报价 |
报价的特殊规定: ■无 □有,具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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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磋商保证金 |
磋商保证金金额:¥1.5万元; 磋商保证金收受人信息: 1)***网上银行方式的,***平台获取本项目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虚拟账号(平台无支付功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具体金额缴纳投标保证金。本项目只接受供应商公司账户汇出的磋商保证金(供应商为自然人除外),不接受个人汇款和现金。磋商保证金虚拟账号针对不同供应商、项目各不相同,请勿泄露或从他人处获取账号信息。 2)采用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等其它非现金形式的,供应商须在首次提交响应文件的同时提交。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保证金的,其响应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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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 |
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无 ■有,具体情形: (1)供应商不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供应商不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如需)。 (3)竞争性磋商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予退还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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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响应有效期 |
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算 90 日历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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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响应文件份数 |
响应文件的纸质版份数: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U盘1个。 注: (1)正本和副本封面右上角需注明“正本”、“副本”字样; (2)副本可为签字盖章后的正本的复印件; (3)电子版应包括响应文件正本的完整扫描版(PDF格式)和word/excel(可编辑版)文件。 (4)若上述正副本及电子版存在不一致,以纸质版正本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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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
(1)响应文件封面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2)密封包装上建议加盖供应商公章或供应商代表签字; (3)提倡将纸质版正本、副本、电子版文件一起密封包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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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首次递交响应文件注意事项 |
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统一接收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并作递交记录,供应商代表需在递交记录上签字确认,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或驾驶证或纸质版《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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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确定成交供应商 |
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否 □是 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以磋商报价低的为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且磋商报价均相同的,以技术部分得分高者为成交供应商;若磋商报价、技术部分均相同的,由磋商小组随机抽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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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分包 |
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允许,具体要求:_______。 (1)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_______; (2)允许分包的金额或者比例:_______; (3)其他要求: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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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1 |
询问 |
询问送达形式:以书面形式提出,发送到采购代理机构的联系邮箱(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以便采购代理机构获知并及时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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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联系方式 |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通讯地址: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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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代理费 |
收费对象: □采购人 ■成交供应商 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服务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委令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手续费收费标准进行收取。 缴纳时间:在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时,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全部采购代理服务费。 |
供应商须知
一 说 明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
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1.2 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3 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2 资金来源、项目属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2.1 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或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 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3 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3 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3.1 若《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
3.2 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
4 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4.1 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4.1.1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4.1.2 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投标,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4.1.3 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
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
4.2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4.2.1 中小企业定义:
4.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 19 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4.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4.2.2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
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定义: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4.2.3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定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2.3.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人);
4.2.3.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2.3.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2.3.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2.3.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4.2.3.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 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 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4.2.4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4.2.5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4.2.6 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调整: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4.3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4.3.1 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4.3.2 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 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 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 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
4.3.3 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
4.3.4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如涉及)。
4.4 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
4.4.1 本国产品标准:详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
4.4.2 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适用本国产品标准的货物具体是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但不包括其中的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对医疗器械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
4.4.3 是否执行对本国产品报价扣除政策:详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4.4.4 关于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其他要求详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
4.5 正版软件
4.5.1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 号),***网***网功能的计算机、通信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产品的,***网安全标准(GB 15629.11/1102)并通过国家产品认证的产品。其中,国家有特殊信息安全要求的项目必须采购认证产品,否则响应无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网产品技术及市场成熟等情况,从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的生产厂商和产品型号中确定优先采购的产品,并以“***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形式公布。清单中新增认证产品厂商和型号,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以文件形式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4.5.2 各级政府部门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相关规定依据《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 号)。
4.6 网络安全专用产品
4.6.1 所投产品属于列入《***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网***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清单中。
4.7 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
4.7.1 为全面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贯彻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有关要求,相关规定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府采购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2381 号)。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属于强制性标准的,供应商应执行符合本市和国家的 VOCs 含量限制标准(具体标准见第四章《采购需求》),否则响应无效;属于推荐性标准的,优先采购,具体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4.8 采购需求标准
4.8.1 商品包装、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 号),本项目如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则其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4.8.2 ****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 号),****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5 响应费用
5.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二 竞争性磋商文件
6 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
6.1 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6.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
7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7.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还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7.2 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提供的联系方式发出,因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通知延迟或无法通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7.3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上述时间的,将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
8 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
8.1 本项目如划分采购包,供应商可以对本项目的其中一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也可同时对多个采购包进行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所参与采购包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否则其对该采购包的响应将被认为无效响应。
8.2 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3 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9 响应文件构成
9.1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9.2 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9.3 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
9.4 对照第四章《采购需求》,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第四章《采购需求》做出了响应,或申明与第四章《采购需求》的偏差和例外。如第四章《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供应商应当按具体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9.5 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10 报价
10.1 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
10.2 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0.2.1 响应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
10.2.2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费用。
10.3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0.4 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
11 磋商保证金
11.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及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
11.2 交纳磋商保证金可采用的形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接受的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1.3 磋商保证金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到账;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原件提交至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到账时间晚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无效。
11.4 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同响应有效期。
11.5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1.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等形式递交的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再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1.6.1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11.6.2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
11.6.3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1.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11.7.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1.7.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1.7.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1.7.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1.7.5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响应有效期
12.1 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少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期限的,其响应无效。
13 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
13.1 供应商份数应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的规定准备相应文件。
13.2 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的墨水书写,涉及公章的地方均需加盖供应商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章、投标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非行政公章等将不被认可,副本可为签字盖章后的正本的复印件。
13.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的供应商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3.4 没有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和符合性规定签字和盖章的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
13.5 本项目不接受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递交的响应文件,须以纸质版文件递交。
四 响应文件的提交
14 响应文件的提交
14.1 供应商须按照竞争性磋商公告的要求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按要求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磋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密封包装以保证自己的响应信息在磋商前不被透露。
14.2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15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15.1 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须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15.2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16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保证金的补充、***平台,但应就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16.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6.3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撤回响应文件。
五 评审
17 响应文件的递交与开启
17.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
17.2 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统一接收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并作递交记录,其它要求详见供应商须资料表。
17.3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将回避。
17.4 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磋商。
17.5 本项目不开标、不唱标、不公开报价。
18 磋商小组
18.1 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与磋商事务,独立履行职责。
18.2 评审专家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9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19.1 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六 确定成交
20 确定成交供应商
20.1 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
21 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
21.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1.2 成交通知书是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2 终止
22.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2.1.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2.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2.1.3 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3 签订合同
23.1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3.2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3.3 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3.4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23.5 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4 询问与质疑
24.1 询问
24.1.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并按《供应商须知资料表》载明的形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24.1.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4.2 质疑
24.2.1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4.2.2 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4.2.3 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4.2.4 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24.3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
25 代理费
25.1 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缴纳时间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代理费,报价应包含代理费用。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一、资格审查程序
1 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1 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1.2 《资格审查要求》中对格式有要求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均为“实质性格式”文件。
1.3 《资格审查要求》见下表:
一、资格审查要求
|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
1 |
磋商保证金 |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了磋商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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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分支机构参加响应的,应提供该分支机构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相应证明文件;同时还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支机构,可以提供上述授权,也可以提供其所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 |
|
3 |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
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
|
4 |
供应商信用记录 |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reditchina.gov.cn、www.****.gov.cn); 截止时点:磋商前,无须供应商提供,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网页打印页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保存; 信用信息的使用原则:经认定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联合体形式磋商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
|
5 |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
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或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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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 |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
备注:供应商须提供或实质满足本表所列资格审查内容。通过资格审查标注为√;未通过资格审查标注为×。
1.4 《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
符合性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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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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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授权委托书 |
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 |
|
2 |
磋商报价 |
磋商首次报价未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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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响应有效期 |
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载明的有效期的; |
|
4 |
签署、盖章 |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
|
5 |
实质性格式 |
标记为“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均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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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报价的修正(如有) |
不涉及报价修正,或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予以确认;(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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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报价合理性 |
报价合理,或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能够应磋商小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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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无效情形 |
供应商、响应文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
备注:供应商须提供或实质满足本表所列符合性检查内容。通过符合性审查标注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标注为×。
2 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
2.1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有权要求该供应商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磋商小组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为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具体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的规定:
(一)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中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65%。
相关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报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2.2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4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5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6 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6.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6.2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存在不满足《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如属于表中“不允许”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如属于表中的“允许”澄清、说明或更正的内容,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如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或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后仍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6.3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7 (磋商次数为2次,除首次递交响应文件后,再增加一轮二次磋商),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为磋商小组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根据磋商进度另行通知。
2.8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2.9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10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3 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
3.1 最后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最后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最后报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采购包中的内容拆分响应,其响应无效。
3.2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3.2.1 竞争性磋商文件对于报价修正是否另有规定:
有,具体规定为:___________
■无,按下述3.2.2-3.2.5项规定修正。
3.2.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2.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2.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2.5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
3.3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
3.3.1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0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2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且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3.3.3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3.4 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3.3.5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3.6 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3.3.7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小微企业。
3.3.8 若供应商同时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中的两种及以上,将不重复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
3.3.9 其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实施的优先采购:___/___。
4 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4 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标时价格不予扣除。
4.1 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2 当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含有多种产品,供应商为该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80%以上时,依法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即对该供应商提供的全部产品的总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3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符合要求的,该产品视为本国产品。
5 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
5.1 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
5.2 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
5.3 未按照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逾期提交最后报价的;
5.4 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或者项目/采购包最高限价的;
5.5 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5.6 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
5.7 其他:___/___。
6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6.1 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6.2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6.3 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___/___。
6.4 ***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优先采购的具体规定(如涉及)___/___。
7 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
7.1 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以及磋商文件中关于成交候选人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成交候选人名单,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排名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7.2 磋商小组根据上述供应商排序,依次推荐排序前__3__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若在磋商文件允许的情形下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二家,则依次推荐二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7.3 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8 报告违法行为
8.1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
二、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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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分类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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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格(30分) |
报价 |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分值 注:此处最后报价指经过报价修正,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后的报价,详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3.2、3.3 |
30 |
|
二、商务部分(5分) |
同类项目成功实施案例 |
2023年7月1日起至今,供应商具有的同类项目成功实施案例,每提供一份合格案例证明材料得2.5分,满分为5分。未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 注:须附案例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复印件内容需体现合同名称、签订双方名称、签订时间、合同标的内容以及双方签字盖章页,因涉及商业秘密而遮盖上述主要内容的合同将不被认同。是否属于类似项目案例,由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和供应商提供的案例材料进行判断。案例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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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部分(65分) |
技术参数 |
根据“第四章采购需求”中“三、技术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分: 完全满足得28.6分; 每有1项一般条款负偏离扣0.1分,共计61项一般条款; 每有1项#号条款负偏离扣2.5分,共计9项#号条款; 累计扣完为止。 |
28.6 |
|
保修期 |
供应商承诺的保修期完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得1.4分,不满足不得分。 |
1.4 |
|
|
项目实施方案 |
供应商具有详细、全面、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 方案全面详细合理的得10分; 方案较全面详细,基本合理的得7分; 方案详细度一般,较为合理的得4分; 方案详细合理的或未提供方案不得分。 |
10 |
|
|
培训方案 |
供应商具有详细可行的设备培训方案: 方案全面详细合理的得10分; 方案较全面详细,基本合理的得7分; 方案详细度一般,较为合理的得4分; 方案详细合理的或未提供方案不得分。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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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保障方案 |
供应商具有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方案: 方案全面详细合理的得5分; 方案较全面详细,基本合理的得3分; 方案详细度一般,较为合理的得1分; 方案详细合理的或未提供方案不得分。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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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方案 |
供应商具有详细完善的售后服务方案: 售后服务方案描述全面且具体,体系完善,措施针对性强,得10分; 售后方案描述全面比较具体,体系较完善,措施有一定针对性,得7分; 售后方案描述不全面不具体,体系欠完善,措施没有针对性,得4分; 未提供方案不得分。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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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总分 |
合计 |
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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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 采购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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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
项目预算金额(万元) |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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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检门 |
2套 |
75 |
不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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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X光安检机 |
1套 |
注:本项目的核心产品为“X光安检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
二、 商务要求
1、交货期:合同签订后45天内到货。
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 技术要求
注:以下技术指标及要求中如出现或指向某个设备品牌,仅作为参考该设备所需达到的具体技术要求,不作为该设备的品牌要求。本部分技术要求中#号条款为评审打分项,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具体技术要求如下:
标的1:安检门
(一)设备要求:
1、设备人机界面应提供全中文或图形界面;
2、具备金属探测、人数统计、人脸识别等功能;
3、适用于北京地区环境气候,在极端气候情况下能保证正常运行(-25℃~65℃);
(二)主要技术需求
1、检测装置通常使用金属探测技术,应为固定式,安装、移动简单快捷;
2、金属门外观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2.1 无裂纹、起泡、腐蚀、明显划痕或永久污渍;
2.2 便于人无障碍地步行通过;
2.3 无能勾扯衣物或划伤皮肤的尖角锐棱;
2.4 无高度超过5mm或头部曲率半径小于2mm的突出物;
2.5 无裸露的导线或悬挂的物体;
3、安检门稳定工作时间大于等于120h,待机期间不出现误报;
4、安检门通道空间应符合以下要求:高度(Z轴方向)大于等于2000mm;宽度(X轴方向)大于等于740mm;深度(Y轴方向)大于等于580mm;
#5、安检门门头上的10寸彩色显示屏支持触屏操作,无需外设即可对设备进行菜单修改和功能设置;(需提供公安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报告需同时具备CMA、CNAS认证);
6、安检门前后两个屏幕均可显示通过人数、报警人数、报警物品类别、报警物品所在人体虚构区位、通过的金属物品的电磁场信息;(需提供公安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报告需同时具备CMA、CNAS和ILAC-MRA认证);
7、***网口、USB或串口,用户可根据场地情况,选择上连接或者下连接通讯接口,***网、监控等功能;
8、对人体内的心脏起搏器,孕妇、磁性软盘、磁带及人体等无害,符合当前所采用的国际安全标准;
9、计数功能:安检门需支持受检人数自动、定时、手动清零选择项,可配置受检人数是否在开机后自动清零;
10、自检功能:安检门应具有自检功能,可在开机时对主控系统、左右探测门板、红外装置、摄像机、外接设备和通讯接口进行自检并显示检测结果,自检存在故障时,可在显示屏提示;
#11、违禁品探测功能:人员携带日常金属和电子产品通过安检门,安检门不产生报警信息,携带刀具及金属罐体以1.0m/s±0.2m/s速度通过时,报警检出率大于等于98%;(需提供公安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报告需同时具备CMA、CNAS认证);
12、通行速度:安检门能对其所属探测类别的通行速度0.1m/s~5.0m/s的应报警测试物品能正确响应并报警;
#13、安检门应可创建不同用户的权限组,可分配不同用户权限,最大支持64个用户组和128个用户;(需提供公安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报告需同时具备CMA、CNAS认证)
14、安检门显示屏上可显示环境干扰提示,能以条状图形来显示周围环境干扰量,干扰程度由进度条长短区分,同时通过不同颜色进行区分;
#15、安检门主机内应支持人脸库功能,最大支持不小于30个人脸库;人脸库应支持不小于60万条人脸特征;支持人脸图片自动建模,建模速度不小于25张/秒(需提供公安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报告需同时具备CMA、CNAS和ILAC-MRA认证)
16、安检门支持数据存储,具有历史信息和视频录像导出功能,内置存储数据不少于2000万条;
#17、安检门可额外配备智能抓拍相机,分辨率为2336×1752;最大可支持接入4路2336×1752分辨率智能相机,每路相机均可实现人员抓拍功能;(需提供公安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报告需同时具备CMA、CNAS认证)
18、升级功能:安检门可通过客户端软件、USB接口以及Web端对设备进行升级;
19、安检门设备支持内置硬盘,最大支持容量不少于14T;
20、在探测区左右边界各向内150mm的区域中,任意一点的辐射磁感应强度均应小于等于10uT;
21、安检门门体前后左右共4条LED灯带,安检门报警时采用局部或全域红色高亮显示,报警复位后灯带关闭;
22、安检门顶端左右灯带具备通行灯功能,在允许通行的情况下默认亮绿色灯;通行灯支持RGB色域任意更改;
23、安检门应可在开机时根据当前环境自动设置匹配频率;可手动设置1k~20k之间任一频率值;
24、多位置供电:安检门机箱顶部,左右门板均有AC220V电源接口和RJ45网络接口;
25、工作电压:AC85V~AC264V、45Hz~·66Hz;
26、泄露电流:≤0.22mA;
27、整机质量:≤100kg;
28、探测灵敏度:符合Ⅰ类要求;
29、设备应维护简单,无需定期维修;
30、设备应满足GB15210-2018中的规定;
31、提供配套台式液体检测仪,需满足以下参数:
#31.1 仪器应具有两个功能模块,一个检测非金属材质的容器,另一个检测金属材质的容器;每个功***平台。仪器的两个功能模块应能够各自独立工作,实现金属容器和非金属容器的同时检测,互不影响;(需提供公安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报告需同时具备CMA、CNAS认证)
#31.2 仪器对非金属容器内液体的检测时间应小于等于 1 秒;对金属容器内液体的检测时间应小于等于4秒。
31.3 仪器应具有全中文或图形,触摸屏具有声音提示,自带光源、使用人员可以根据使用环境调节屏幕亮度
31.4 仪器应采用非入侵式或非接触式安全检查技术、在不打开容器的条件下实现液态物品检测。
#31.5 仪器对水、纯水、牛奶、非酒精饮料等非危险液态物品,对汽油、柴油、70%乙醇等液态危险化学品的误报率应小于等于1%;(需提供公安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报告需同时具备CMA、CNAS认证)
32、***平台,需具备以下功能:
32.1 系统应支持接入安检机,安检门,液探,摄像头等设备,并配套本项目所需设备的接入授权;
32.2 系统应支持接收与显示X射线安检检查设备的包裹图像,并可切换显示主/侧视角包裹图像;
32.3 系统应支持手动打开或者关闭X射线安检设备智能判图标注框,并能支持放大显示;
32.4 系统应支持3中报警优先等级,并支持以不同颜色展示;
#32.5 支持对添加/导入的人员头像进行人脸图片质量检测,可返回不合格的照片原因记录;(需提供公安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报告需同时具备CMA、CNAS认证)
标的2:X光安检机
(一)设备要求:
1、设备应具备X射线透视成像安检、违禁品智能判图及视频监控功能;
2、违禁品智能判图功能应具备自学习功能,检测种类可扩展;
3、设备人机界面应提供全中文或图形界面;
4、适用于北京地区环境气候,在极端气候情况下能保证正常运行(-25℃~65℃);
(二)主要技术需求
1、设备通道尺寸≥650mm*500mm;每台安检机配置1套双显示器操作台、1套接物架;3个安检框(尺寸≥680mm×520mm×110mm(长×宽×高))
2、射线源≥2个,当检测到可疑物品时,前端支持声光报警提示工作人员,报警音量可调;
3、设备应在方便操作人员触及的位置装有紧急停止开关,一旦紧急情况发生,能立即切断设备X射线产生装置和输送装置的供电电源,紧急停止开关应使用黄底红色开关;设备应配备适当额定值的电源过流保护装置,以防止由于内部元件失效或其他意外引起的过电流可能造成火灾的危险;
4、设备应支持图像放大功能,放大显示所选中区域的物体图像,任意区域放大应不小于256倍;
5、设备应支持图像回拉功能,可回调当前用户的历史过检图像,无图像数量限制;
★6、设备应具有图像存储功能,当内置12T硬盘时,应存储不少于1000万幅图像;(需提供公安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报告需同时具备CMA、CNAS认证)
7、设备线分辨力:水平方向≤0.102mm,垂直方向≤0.102mm;
8、设备穿透分辨力:水平方向≤0.160mm,垂直方向≤0.160mm;
9、设备空间分辨力:水平方向≤1.0mm,垂直方向≤1.0mm;
10、设备穿透力:水平方向≥40mm,垂直方向≥40mm;
11、设备输送带正反向运转不应跑偏。正向连续运转10min内,横向位移小于等于1mm;设备反向连续运转30s内,横向位移小于等于1mm;
12、单次剂量应≤5 μSv(μGy);
13、设备正常工作时,封闭式设备在距设备的任何可达表面0.1m处(包括设备的入口、出口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小于等于0.01uSv/h;工作人员位置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小于等于0.01uSv/h;
14、设备正常工作时在距设备外表面1m的任意处,设备噪声应小于等于55dB(A);
15、设备应配有双屏操作台,应支持将操作键盘锁定在操作台上,操作台应支持折叠功能;
★16、设备应在四个转角处设置系统工作灯及射线指示灯,应能在安检机的四周观察到指示灯的工作状态;(需提供公安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报告需同时具备CMA、CNAS认证)
★17、设备输送装置的最大负载能力应大于等于300kg;(需提供公安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报告需同时具备CMA、CNAS认证)
★18、设备应设计有外接波纹管,管身采用密封设计,不应有缝隙;(需提供公安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报告需同时具备CMA、CNAS认证)
19、当被测物过薄而无法遮挡光障时,人工按下操作台上的相应功能键,设备应能检测出厚度为0.03mm的标准塞尺;
20、***网功能,***网络接口远程连接外部设备/系统,与远程客户端进行图像传输、信息交互、远程控制电动滚筒、远程获取设备运行状态、***网操作。应支持远程客户端对设备校时。应能通过TCP/IP方式将扫描图像以JPG或其他图像格式传输至指定客户端或服务器;
21、当设备出现系统死机或意外故障重启后,应能在150S内恢复正常工作状态且故障前的信息不丢失;
22、设备对禁限带品的智能识别应具有0~10000 等级灵敏度设置;
23、设备应能对被测物品图像中的以下物品进行图像识别并以方框框出报警且以文字提示出方框里禁限带品名称:1、尖刀 2、折叠刀 3、单刃匕首 4、双刃尖刀 5、菜刀 6、美工刀 7、弯刀 8、砍刀 9、剪刀 10、斧头刀 11、多棱刀 12、军刀 13、仿真手枪 14、子弹 15、枪管 16、枪把 17、套筒 18、手铐 19、警棍 20、指虎 21、电击器 22、鞭炮 23、烟花 24、压力容器罐 25、液体 26、扳手 27、锤子 28、充电宝 29、手机 30、笔记本电脑 31、打火机 32、光盘 33、无人机 34、路由器 35、话筒 36、弓弩 37、香烟 等;
★24、设备应在操作台桌面下方装有嵌入式一键报警按钮,触发报警后,***平台;(需提供公安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报告需同时具备CMA、CNAS认证)
★25、设备应具有注册码授权功能,当授权时间到期后,无法进行启动传送装置、查看/导出历史图像等操作;(需提供公安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报告需同时具备CMA、CNAS认证)
★26、***平台申请注册码,能按照日历时间申请授权有效期限,支持最小按天生成注册码。(需提供公安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报告需同时具备CMA、CNAS认证)
其他要求
(一)基本要求
1. 供应商所供货物为全新未使用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合格产品,免费培训并提供相关培训资料(使用/操作手册)及维修手册和维修密码。
2. 响应所用的支持文件,如:产品说明、目录、样本等应为原件。图表、简图等都应清晰。
3. 如果所供产品有特殊的工作条件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加以说明。
4. 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技术规格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所供产品存在技术偏离,供应商应如实填写技术要求偏离表。若采购人掌握了确切事实说明某供应商没有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或有欺诈行为,该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5. 供应商须提供安检相关配套设备,如防爆罐、手持金属探测器、***平台服务器等,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响应报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二)验收标准:供应商应在产品送至交货地点后负责产品安装调试与采购人共同进行到货验收,并签署到货验收报告。产品正常运行后,双方的相关负责人应共同进行测试验收,验收标准按照相关技术文件进行。经采购人测试验收合格的,双方签署质量验收报告,视为产品验收合格,验收合格时间以质量验收报告上记载的时间为准。
(三)售后服务要求(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售后服务)
1、保修期:设备质保期应不少于48个月,可提供7×24小时售后服务;
2、提供***网点具体分布情况,***网点地址、电话、联系人等。
3、供应商须到采购人提供现场免费安装、调试设备,进行操作试验,直至运行正常,为两名仪器操作人员提供免费的操作及维护培训;
4、原厂设有免费电话提供各种技术服务;
5、定期举办专业技术培训班;
6、供应商需提供说明(格式自拟并加盖公章)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在中国境内设有的备件库情况并保证10年以上的供应期(有具体要求的设备以具体要求为准)
7、报修后,电话响应时间小于1小时,到达现场时间小于8小时,24小时内排除故障。超过24小时未排除故障,能够提供何种层次的解决方案。
8、提供仪器最新信息及应用资料,享受免费升级服务,免费升级软件。
9、供应商长期提供技术资料和技术支持。
10、供应商认为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五章 合同草案条款
(具体合同以双方协商签订为准)
购销合同
甲方(买方):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卖方): 北京中科医信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 北京
签订日期:__2020__年__ __月__ _日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确认根据下列条款订立本协议,以共同遵照执行。
一、 定义
1.产品指本合同标的中确定的采购内容。
2.交付是指当产品由乙方运达甲方指定地点,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单位签收为交付。
3.交货日期是指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单位签收的日期。
4.若未明确签订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即为双方后签字盖章一方签字盖章的日期。
二、 合同标的及报价
设备清单与分项价格详见附件一
三、 合同金额
本合同采购 固定总价 方式确定,合同总金额包括运费、安装、维保等项目,乙方不再支付其他额外费用。(包含13%增值税)为¥ 元
即人民币:(大写)
四、 交货时间及方式
- 交货方式:双方选择以下第( b )种交货方式:
a、甲方自提;b、乙方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代办托运)
- 交货信息
a) 甲方指定本合同项下货物收货地址: ****路****号 ;
b) 甲方指定收货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 。
- 乙方承担该货物交付的运费及保险费用。
- 乙方交货前需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 如甲方需变更收货人,甲方应在乙方送货2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得到乙方确认后生效。
- 如甲方需变更交货地点,甲方应在乙方送货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在得到乙方确认后生效。如果交货地点的变更超出乙方合理的可承受的范围,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
- 货物签收
a) 签收标准
货到指定交货地点,甲方对货物的数量进行清点,检查并记录外包装情况,如出现外包装破损情况应将破损情况记录在收货单上;自签收之日起,产品风险转移到甲方,且乙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交货义务。
b) 签收方式
甲方或其指定收货单位应在收货单上加盖公章,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应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甲方或其指定收货单位/人拒绝向乙方出具货物签收单的,乙方有权收回货物。在签收前,乙方对本合同所交付的货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c) 甲方在交货日期届满后30个自然日内仍未能安排接货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4款处理。
五、 付款条款
- 合同签订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全部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货款;全部设备试运行3个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5%的货款;剩余合同总价5%的货款在设备验收合格后 个月支付 。
支付方式( e ) :a.支票;b. 天银行承兑汇票;c. 天商业承兑汇票;d.银行汇票;e.电汇;f.其他__/__。
2.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甲方所付款项同等额度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 安装与调试
- 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乙方在 3 日内派出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到本项目现场进行安装、调测和开通工作,并对甲方的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 甲方应当提供符合合同货物安装条件的场所和提供只能由甲方给予的必要的配合。
七、 验收及异议
1. 验收标准
乙方所交货物符合本合同相关条款所规定的规格型号和数量,产品符合原厂标准,视为产品合格。
2. 乙方交货当日,甲方应即时对货物进行验收;
a) 所交货物符合验收标准的,甲方应当办理验收合格手续;
b) 对于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甲方可以拒收,但应当在交货的次日内出具书面质量异议,出具检测结果,说明拒收理由,逾期则视为货物验收合格。甲方在把不符合约定的货物退回乙方之前,对货物负有免费暂时保管义务,承担保管责任;
c) 若无正当理由又拒绝验收的,视为货物验收合格,同时甲方应当承担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后的一切风险;
d) 交货当时无法验收的,甲方最迟必须在货物签收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甲方在此期间对货物负有免费的暂时的保管义务。甲方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延迟进行验收的,必须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并免除乙方由此可能造成的延迟交货责任。甲方逾期不验收的,视为货物验收合格;
e) 甲方因保管不善造成货物质量问题影响验收的,甲方不得提出质量异议;
f) 验收过程中,如与约定的验收标准存在不符,乙方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纠正不符之处,并与甲方协商约定新的验收时间进行验收。
3. 非乙方产品质量原因,甲方不得退货。
八、 质量保证和产品包装
- 质量保证:符合生产厂家的出厂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并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无权利瑕疵,来自合法渠道,包含全部的随机资料。任何第三方不能向甲方就本合同项下产品主张任何权利。
- 包装:原厂包装,包装无损,全新。
九、 售后服务
- 本合同为产品销售,乙方承担按合同约定交货的义务及安装、调试的义务。
- 产品的免费保修期: 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 2 年内由原厂商提供免费保修。
十、 产品所有权和保管风险
1. 产品交货前全部风险由乙方承担;产品交付后的全部风险由甲方承担。产品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但是未验收或未验收通过的,甲方负有保管义务,其间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2. 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清相应设备款前,相应设备的所有权均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在甲方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收回乙方交付甲方的未付款产品,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
a) 因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货物回收的费用、以及若本合同完全履行可能给甲方带来的预期利润及其他相关费用;
b) 要求甲方每月支付未付款产品总额的10%作为使用费用。
十一、 违约责任
- 在合同签订后,非因乙方或不可抗力原因,甲方中途提出退货时,若乙方同意甲方退货,甲方需向乙方支付中途退货部分20%的违约金和其他相关费用。如果乙方不同意退货,则双方将按照合同规定继续履行合同。
- 在乙方按照合同规定送货时,甲方拒绝收货(货物到货清点不合格除外),乙方有权自行处理货物,并不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如乙方的损失超过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乙方有向甲方追索的权利。
- 乙方按照合同规定送货时,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7款的规定由指定的签收人在收货单上签字或盖章,乙方有权拒绝交货,且乙方不承担因此造成的延迟交货的责任。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的仓储和运输的费用。
- 甲方未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货到甲方后三十个自然日内仍未安排接货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
- 如甲方逾期付款或不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付款,甲方除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年基准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外,还需每天按逾期付款部分货款金额的 2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逾期未付货款金额的 2 %。
- 由于乙方原因逾期交货,超过5个工作日后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额的 2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 5 %。
- 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品牌、规格、功能等)提供货物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20 %作为违约金。
十二、 不可抗力
1. 如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因素,包括:战争、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治或其它不可抗力事件而致使本合同无法按期履行,则履行本合同的时间应予延长,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2. 受阻方应就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十五日内向另一方发出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书或其他为公众认可的资料作为证明。
3. 如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持续超过六十日,双方应尽快进行友好协商,商定继续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的方法。
4. 如发生甲乙双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政府部门延误或拒绝发出所需的进口许可证,甲乙双方应对延误期内没有履行义务给予谅解,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任何一方须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 其它约定事项
1. 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有效。
2. 经双方确认的产品明细的说明、交易的细节以及甲乙双方均认为有必要确定且双方均同意接受的与此次交易有关的其他条款,需另行规定,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且该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如果本合同所涉及的各项文件的条款与附件中条款有冲突之处,则附件中条款的适用优先于本合同的条款。
4. 对本合同(含附件)全部内容的任何变更,均须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并签字签章后方可生效。书面形式限于补充协议、会谈纪要或信函形式。
十五、 附件
附件一:设备清单与分项价格(略)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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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 (盖章) |
乙 方: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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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路****号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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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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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 号: |
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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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号: |
税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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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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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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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签字): |
授权代表(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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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年 月 日 |
日 期: 年 月 日 |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供应商编制文件须知
1、供应商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制响应文件,编制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
2、对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记了“实质性格式”文件的,供应商不得改变格式中给定的文字所表达的含义,不得删减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不得自行添加与格式中给定的文字内容相矛盾的内容,不得对应当填写的空格不填写或不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未标记“实质性格式”的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提供格式的内容,可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3、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
响应文件封面(非实质性格式)
响 应 文 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1-2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实质性格式)
供应商资格声明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在参与本次项目磋商中,我单位承诺:
(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
(五)我单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六)我单位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
(七)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法人单位信息如下(如有,不论其是否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均须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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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名称 |
相互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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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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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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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述声明真实有效,否则我方负全部责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供应商承诺不实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有)
2-1中小企业证明文件
说明:
(1)如本项目(包)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供应商无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当供应商拟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时,仍应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否则不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如本项目(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如本项目(包)预留部分采购项目预算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或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响应文件中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注意事项:
1)《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联合体参与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可由牵头人出具。
2)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标的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3)对于多标的采购项目,供应商应充分、准确地了解所提供货物的制造企业、提供服务的承接企业信息。对相关情况了解不清楚的,不建议填报本声明函。
(5)温馨提示:为方便广大中小企业识别企业规模类型,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发了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网站上均有链接,供应商填写所属的行业和指标数据可自动生成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如在该程序中未找到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则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及本项目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执行。
2-1-1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格式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________
日 期:________
|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请进行勾选):
□不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属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
日 期:______
2-2 其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资格要求(如有): /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有)
3-2其他特定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4 磋商保证金凭证/交款单据复印件(附图)
4-1保证金退还信息
致: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供应商名称 |
开户行名称+具体支行名称 |
账号 |
保证金金额小写 |
金额大写 |
供应商名称: (加盖单位公章)
注:此附件签字盖章及内容格式不做无效响应条款,仅用于采购代理机构后续办理退还保证金事宜,电子版需同时提供本文件可编辑word版。
5 响应书(实质性格式)
响应书
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参加你方就______(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组织的采购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磋商。
1. 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自愿参与磋商并承诺如下:
(1)本响应有效期为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日。
(2)除合同条款及采购需求偏离表列出的偏离外,我方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
(3)我方已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4)如我方成交,我方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2. 其他补充条款(如有):______。
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6 授权委托书(实质性格式)
授权委托书
本人____(姓名)系____(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_____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提交、撤回、修改____(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响应有效期届满之日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或印鉴):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说明:
1.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则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处的签署人可为单位负责人。
2.若响应文件中签字之处均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签署,则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否则,不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情形,可不提供本《授权委托书》。
4.供应商应随本《授权委托书》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的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供身份证的,应同时提供身份证双面。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致:____(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兹证明,
姓名:____性别:____年龄:____职务:____
系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或印鉴):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7 报价一览表(实质性格式)
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报价(单位:元) |
交货期 |
交货地点 |
|
|
大写 |
小写 |
||||
|
1 |
合同签订后45天内到货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
注:1.此表中,报价应和《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8 分项报价表(实质性格式)
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分项名称 |
制造商 |
产地/国别 |
制造商统一信用代码 |
制造商规模 |
品牌 |
规格、型号 |
单价(元) |
数量 |
合价(元) |
|
1 |
||||||||||
|
2 |
||||||||||
|
3 |
||||||||||
|
… |
||||||||||
|
总价(元) |
||||||||||
注:
1.本表未提供或内容完全空白将按无效响应处理。
2.上述各项的详细分项报价(如有),可另页描述。
3.制造商规模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或“其他”,中小企业的定义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9 合同条款偏离表(实质性格式)
合同条款偏离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
序号 |
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 (页码) |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内容 |
偏离情况 |
说明 |
|
对本项目合同条款的偏离情况(应进行选择,未选择响应无效。) □无偏离(如无偏离,仅选择无偏离即可;无偏离即为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有偏离(如有偏离,则应在本表中对负偏离项逐一列明,否则响应无效;对合同条款中的所有要求,除本表列明的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 |
|||||
注: “偏离情况”列应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10 采购需求偏离表(实质性格式)
采购需求偏离表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
|
序号 |
竞争性磋商文件条目号(页码) |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内容 |
偏离情况 |
说明 |
注:
1.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商务、技术要求,除本表所列明的所有偏离外,均视作供应商已对之理解和响应。此表中若无任何文字说明,内容为空白的,响应无效。
2.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任何偏离的应在“偏离情况”列据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
3.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无任何偏离的应在“偏离情况”列填写“完全响应”。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11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证明文件(如适用)
(不属于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企业情况的,无需填写、递交)
11-1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本国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1)1,生产厂为(厂名)2,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产品名称1)的(关键组件)4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1)的(关键工序)5在中国境内完成。
2.(产品名称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产品名称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品名称2)的(关键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
……
本公司(单位)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
1.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
4.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11-2承诺函
我方承诺:本项目投标产品中,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为 %,□达到/□未达到80%。所填数据真实有效,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享受/□不享受20%价格扣除,接受采购人及监管部门核查,如有虚假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
序号 |
产品名称 |
数量 |
总价 |
是否本国产品(是/否) |
产品成本之和占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 |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12 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或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12-1采购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致: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我们在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采购中若成交,我们保证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同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规定,以支票、汇票、电汇、现金或贵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一次性向贵公司支付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费。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12-2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
供应商如成交,采购代理服务费需由采购代理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请认真核实后填写下表。
|
开具发票类型 |
数电专用发票( ) 数电普通发票( ) |
|
开票信息 |
|
|
开票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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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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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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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及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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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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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
注:此附件签字盖章及内容格式不做无效响应条款,仅方便采购代理机构后续代理费开票事宜。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12-3拟用于本项目的团队主要成员情况一览表(如涉及)
|
序号 |
姓名 |
年龄 |
专业 |
从业资格 |
在本项目中拟担任工作 |
附: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12-4供应商类似业绩一览表(如涉及)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客户单位名称 |
客户联系方式 |
合同额(元) |
合同签署日期 |
项目状态 |
注:1、后附合同主要内容页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供应商名称(盖章):
13 技术方案部分(如涉及)
格式自拟
14 最后报价一览表(实质性格式,本表无需装订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磋商时由采购代理机构准备,最终以纸质版提交)
最后报价一览表
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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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最后报价 |
交货期 |
交货地点 |
其他声明 |
|
|
大写 |
小写 |
|||||
注:1.此表中,最后报价应和《最后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
2.此表无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磋商后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15 最后分项报价表(实质性格式,本表无需装订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磋商时由采购代理机构准备,最终以纸质版提交)
最后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
序号 |
分项名称 |
制造商 |
产地/国别 |
制造商统一信用代码 |
制造商规模 |
品牌 |
规格、型号 |
单价(元) |
数量 |
合价(元) |
|
1 |
||||||||||
|
2 |
||||||||||
|
3 |
||||||||||
|
… |
||||||||||
|
总价(元) |
||||||||||
注:
1.上述各项的详细分项报价(如有),可另页描述。
2. 制造商规模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或“其他”,中小企业的定义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3.此表无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磋商后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公章): 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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