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编号:ZBJ-20260910102828-1249
二、合同名称:政府采购服务类采购合同(试行)
三、项目编号:0eac98714561450ba84170b75e4173fe
四、项目名称:9-12月保安服务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佳木斯市第十六中学
地址:****路****号
联系方式:0454***3445
供应商(乙方):佳木斯市佳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佳木斯市郊区北焦化社区江南雅居B栋(6、7、8、9)050#0单元1层158室
联系方式:130****2288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 序号 | 名称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
|---|---|---|---|---|---|
| 1 | 9-12月保安服务 | 1(月) | ¥18,400.00 | ¥18,400.00 | 保安服务 为客户单位提供门卫、巡逻、守护、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服务标准 1.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2. 保安公司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对保安员进行定期考核,发现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办理。 3.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4.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5.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6.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7.保安员上岗着保安员服务,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
合同金额: 18,4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捌仟肆佰元整
履约期限:2026年09月1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履约地点:佳木斯市第十六中学
采购方式:服务工程超市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6年09月11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6年09月11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fb7edfa7a820455cd878f37077740211.pdf
佳木斯市第十六中学
2026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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