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贡市荣县公办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经营权转让 |
| 标的名称 | 自贡市荣县公办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经营权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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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码 | GR2026SC1005071 | 转让底价 | 10,060 万元 | ||
| 价格说明 | ——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6-09-15 | ||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6-09-20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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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资产概况 |
1.本次转让标的的转让方为自贡市荣县民政局,转让标的涉及的资产为荣县民政局管理的7个公办养老机构和荣县卫健局管理的3个公办养老机构。荣县卫健局管理的3个公办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经营权委托给荣县民政局代为转让。标的分布自贡市荣县旭阳镇、双石镇、高山镇、东佳镇、度佳镇、五个乡镇及梧桐街道等地,共计10家公办养老机构:含土地11项,面积共计104,042.00㎡;房屋建筑物33项,建筑面积共计96,362.80㎡;包含各养老机构内附属设施设备,主要为床位2800张及电视机、洗衣机及空调等电子设备。标的经营权期限为30年。标的具体情况详见《资产信息表》、《资产明细表》。 2.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加价幅度为:10万元/次。延时报价期为120秒。
3.本次标的查看地点:自贡市荣县区域内。 4.联系人: 吴先生,联系电话:157****6833。 资产信息表 单位:万元
资产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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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资产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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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网(www.****.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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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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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10,060 万元 | |||||||||||||||||||||||||||||||||||||||||||||||||||||||||||||||||||||||||||||||||||||||||||||||||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 |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本次交易价款场外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经营权出让合同》。
三、付款期限: 分期付款:首期价款于经营权出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成交价款总额的30%,剩余价款于签订经营权出让协议之日起12个月内全部缴清。上述分期缴纳价款转让方不收取相关利息。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荣县财政局 开户行:农行荣县支行 账号:221071010400019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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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 二、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以及相应的投融资、偿债能力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三、近3年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无失信被执行人记录、近3年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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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标的的转让方为荣县民政局,转让标的涉及的资产为荣县民政局管理的7个公办养老机构和荣县卫健局管理的3个公办养老机构。荣县卫健局管理的3个公办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经营权委托给荣县民政局代为转让。标的分布自贡市荣县旭阳镇、双石镇、高山镇、东佳镇、度佳镇、五个乡镇及梧桐街道等地,共计10家公办养老机构:含土地11项,面积共计104,042.00㎡;房屋建筑物33项,建筑面积共计96,362.80㎡;包含各养老机构内附属设施设备,主要为床位2,800张及电视机、洗衣机及空调等电子设备。标的经营权期限为30年。标的具体情况详见《资产信息表》、《资产明细表》。
二、重大事项 1.本次转让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情形,按现场展示的状况进行转让。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2.实地查看 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若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后,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现状受让。因此,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也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 3.标的经营要求 (1)标的成交后受让方在经营期间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经营活动的全部成本,包含人力成本、能耗成本、日常维修、水电气费、绿化养护、物业费、设施设备维保费以及其他各项费用。 (2)标的成交后受让方在经营期间按照养老机构备案服务内容开展养老服务。 (3)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优先满足所有政策规定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其他床位优先保障自贡市荣县户籍失能或高龄的社会老年人。 (4)标的成交后受让方经营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在设施设备配备方面适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如新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出台,则执行新标准),提供康复服务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配备老年人常用的康复辅助器具。还需满足转让方相关监管要求。 (5)标的成交后受让方在经营中养老机构岗位和人员配备需符合《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MZ/T187—2021)。 (6)标的成交后受让方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升级改造,需经转让方审批后进行,所形成的内部装修装饰部分在合同期满后无偿归转让方所有。 (7)标的成交后受让方因经营管理需要确需新增土地、新建大型建筑物等,应当事先书面征得转让方及相关部门批准后按照相关程序依法办理,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负责。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经营权出让合同期满后由转、受双方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资产成新率及市场价值依法评估后转让方将补偿款足额支付给受让方。 (8)受让方在运营期间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规定的,受让方无条件退出运营管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9)受让方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责任。 (10)受让方在经营意见应主动投保责任保险及必要险种,并将相应保险文件提交转让方备案。 (11)受让方在经营期间应与医疗机构签署合作协议以便提供一体化的医养康养结合服务. (12)受让方在经营期间不得从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 (13)受让方在经营期间根据发改部门的核价标准和转让方要求,合理确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民政部门、转让方备案。 (14)受让方在经营期间自觉接受转让方及相关部门的行业管理和财政、公安、消防、食品卫生、安全等综合监管。 (15)标的成交后转让方每年对受让方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年度考核合格的继续履行合同,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转让方有权同受让方解除经营权出让合同。 (16)受让方在经营过程中标的因政府原因提前终止时或相关养老院资产进行征收、征用、用途变更或政府方对养老服务收费标准下调,转让方须对受让方进行适当补偿。具体补偿由转让方与经营者协商而定。 4.标的的退出与合同续签 转让期限满30年,标的经营权转让合同自动终止。合同期限届满前6个月,转、受双方可就续期事宜另行协商,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依法续订合同,续订期限不超过20年。 5.标的交接 标的成交后,于经营权出让协议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项目涉及的所有资产全部移交给受让方。 6.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本次交易价款采用场外结算方式结算。交易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首期价款于经营权出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成交价款总额的30%,剩余价款于签订经营权出让协议之日起12个月内全部缴清。上述分期缴纳价款不收取相关利息。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7.履约保证金 受让方应于签订经营权出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保证金不计利息。 合同期满终止或依法提前终止的,转让方在3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挂牌价及发票 8.本次转让挂牌价为含税价,成功受让后,转让方承诺与受让方进行对接,并向受让方开具收款收据。 9.其他信息详见《经营权出让合同》、《资产信息表》、《资产明细表》等资料。 三、相关费用 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转让、受让双方各自缴纳。本次交易过程中受让方应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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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不参与 |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00 万元 | |||||||||||||||||||||||||||||||||||||||||||||||||||||||||||||||||||||||||||||||||||||||||||||||||
| 保证金说明 |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6-09-20 16: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交易所在收到转让方来函说明已收到受让方首期交易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其应向交易所缴纳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金额原渠道无息退还到受让方账户。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后保证金余额按如下方式划转: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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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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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 动态报价 | ||||||||||||||||||||||||||||||||||||||||||||||||||||||||||||||||||||||||||||||||||||||||||||||||||
| 联系方式 |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廖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13***1368 |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李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3311 |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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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网(www.****.com)及第四产权(www.****.com)***网上交易地址,***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平台***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网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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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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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网***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网操作风险。***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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