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探矿机械有限公司拟处置15台(套)设备及转让1台(套)设备
GR2026TJ1001909
挂牌价: 21.200834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6-07-14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6-09-21
设备类/存货类
资产类别
天津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陈凯
联系电话: 022-****2158
部门负责人: 耿鹏
联系电话: 022-****2150
****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0010120100647305000103 | |||||||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
资产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天津探矿机械有限公司拟处置15台(套)设备及转让1台(套)设备 | |||||||||
|---|---|---|---|---|---|---|---|---|---|---|
| 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津西青区 | |||||||
| 评估机构 | 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5-07-31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6-06-04 | |||||||||
| 评估值(万元) | 18.7618 | 账面价值(万元) | 3.326402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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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情况见《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明细表》等相关备查文件。 2、本次挂牌价为含税价格。 | |||||||||
标的信息
| 标的描述 | 详见明细 | |||||||||
|---|---|---|---|---|---|---|---|---|---|---|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天津探矿机械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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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王世毅 | 成立日期 | 1981-09-19 | |||||||||
| 注册资本 | 2,500.9万元(人民币)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120111103293635Q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 经营范围 | 地质专用设备制造、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机械加工;机械设备修理;厂房、机械设备租赁;物资储存(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除外);劳务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钻机车制造(按国家发改委公告内容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津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120000MA06DU304A | |||||||||
| 批准单位 | 天津市鑫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批准日期 | 2026-04-08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对天津探矿机械有限公司闲置设备资产报废并处置的批复 文件号:津鑫皓资[2026]3号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7-14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6-09-21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以实物为准,自行查阅、勘验、核实。充分了解资产现状,新旧程度,损坏情况及配置等。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王先生 ,电话:150****7490;电话预约申请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4:00至16:00)。意向受让方看样后须按转让方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资料经转让方审核通过后,转让方发放《现场看样确认函》。 2、意向受让方向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交易集团”)提交受让申请即表示已对标的物的现状查验完毕并接受,自愿承担本标的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清(拆)运风险,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公示的资产明细表与实物数量、现状不一致的,以现场实物数量、现状为准,受让方不得就此受让可能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天津交易集团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交易集团提供书面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已公示的《承诺函》及经转让方确认盖章的《现场看样确认函》,并应在挂牌截止日前(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交易保证金至天津交易集团指定账户。 4、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通过拍卖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拍卖保证金,最终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确认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易保证金在没有出现违反保证金扣除条款的情况下按照天津交易集团有关规定和程序原额原路径退回。 5、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交易集团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3)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恶意串通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4)最终确定的受让方未在天津交易集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商定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5)最终受让方未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天津交易集团指定银行账户的;(6)意向受让方或最终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等情形的。 6、产生最终受让方后,最终受让方应及时与转让方确定拟签署的《资产交易合同》。 7、最终受让方需在天津交易集团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到天津交易集团指定银行账户。 8、自转让方与最终受让方资产交割之日起,最终受让方在3个工作日内自行完成本次转让标的清运,涉及到的一切拆除、清理、搬运等费用及税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责任由受让方自负。 9、最终受让方应同意天津交易集团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受让方汇入天津交易集团专用结算账户的转让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转让方向最终受让方出具交款凭证。 10、本项目转、受让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全部交易服务费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6.36 |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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