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集项目概况
1、征集项目名称:2026-2027年度机动车保险服务框架协议采购
2、征集项目编号:K1509812026000001
3、征集项目简介:为规范公务用车管理,降低车辆运行成本,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对乌兰察布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服务进行采购。采购人所属公务用车根据工作需求自主选择供应商进行投保。 本项目所投保的是乌兰察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公务用车,所有车辆购置时间不同,车型不同。本次招标车辆的险种范围为交强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设备险、碰撞倾覆险、自燃险。
二、征集人信息
1、征集人名称:****中心
2、联系人: 马海燕
3、联系方式: 135****6354
4、联系地址: 丰镇市财政局西大****中心
三、入围供应商信息
1、采购包号:1
(1)采购包名称:采购包1
(2)入围供应商信息:
入围供应商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
地址:****路****号
服务要求:
主要服务内容: 1.报案受理:向社会公示固定、统一的服务电话号码,24小时×365天接受报案和咨询。报案电话应保持畅通,电话接通5声以内接听;报案高峰时段,电话接听时间不应超过2分钟。报案电话接线人员应具备统一的电话礼仪,仔细询问记录报案信息,立即告知报案人具体 的赔偿程序和索赔要领等有关事项,做到有问必答,耐心、详尽、专业。保险单或批单号码、报案人姓名、报案人联系电话、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保险标的位置、交警部门处理及事故施救等情况。保证所有有效报案被及时、完整记入电脑业务系统并生成报案编号。接到报案后,及时进行查勘调度。2.查勘服务:保险公司应在就近调度查勘理赔人员的基础上尽快进行查勘定损工作,并提供24小时×365天(全天候)查勘服务。理赔人员应于接受报案后10分钟内主动联系报案人, 对初步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应及时提供查勘、定损服务。 理赔案件查勘报告应真实、 客观地反映查勘情况,查勘报告的重要项目填写完整、规范。重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事故成因、经过和性质、查勘时间、地点、内容、估损金额、查勘人员签名等。 查勘时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提交的索赔资料,指导被保险人索赔,书面告知的重要项目填写完整、规范。3.定损服务:定损处理应坚持客户认可和自由选择修理地原则。客户不认可定损结果的,保险机构应主动与客户联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共同委托保单指定公估人,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交强险的车辆发生没有涉及人员伤亡,仅造成各方机动车损失均在 2000 元以下的交通事故(道路外交通事故),到交通****中心处理。定损过程中,应与客户充分协商;对客户自行承担的损失,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在客户提出需求时,应提供客户详细的理赔清单,并提供客户自行承担损失的定损依据。设置专职人身伤亡案件审核人员,制定人身伤亡案件的审核规定和跟踪措施。人身伤亡案件的审核人员应参与客户与事故受害者之间的损害赔偿调解,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化解矛盾,促成既维护事故双方也顾及保险机构利益的调解结果。对涉及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项目的人伤案件,在赔偿限额内,保险公司如对被保险人的索赔金额及相关资料存在异议的,应主动调查取证 ,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赔偿,不得无故扣减 被保险人的索赔金额。 应制定车险疑难案件会商制度,在充分尊重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综合评定各方利益,并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的情况下,作出最终结论。特殊争议案件由指定公估人进行损失公估。4.车辆维修:选择采购人定点维修企业。5.立案:保险机构立案要及时、准确,足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不以没有提足未决赔款准备金为由拖延赔款时间。 6.理算服务:理赔人员应指导被保险人办理索赔相关手续,保险机构应设立专人负责接收、记 录客户送达的索赔材料,当场查验索赔单证是否齐全。对索赔资料齐全的案件,审核无异议, 应出具《索赔单证接收回执》,回执上注明保险机构接收人、接收时间、咨询电话。对索赔单 证不齐全的案件,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并提示需补充的资料名称或内容,避免客户重复往返。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案件,保险机构应书面告知被保险人原因,退还相关索赔单证,并办理签收手续。但有证据确认属于诈骗案件、骗赔案件的除外。对索赔资料齐全、无异议的案件,及时完成理算工作。7.核赔服务:自收到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书面说明理由;交强险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部门证明、资料之日起30日内, 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建立小额赔案快速理赔机制。对事故责任和保险损失确定,索赔单证齐全且不涉及人员伤亡的小额赔案(事故损失5000元以内),在接到客户索赔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结案并付款。 拒赔案件的拒赔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8.结案付款:在与达成赔付协议后尽快核赔,并在核赔后立即通知客户领取赔款, 做好大额案件的赔款预付工作,不得以打击车险骗赔为名,降低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赔款的支付方式快捷灵活,提供全国通赔、全省通赔,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银行转帐、上门现金支付等多样支付服务供客户选择。 9.投诉处理:保险机构应建立投诉、信访处理机制,设立专门的客户服务部门或者咨询投诉岗位,并向社会公布车险理赔投诉电话。
服务标准: 1.报案受理:向社会公示固定、统一的服务电话号码,24小时×365天接受报案和咨询。报案电话应保持畅通,电话接通5声以内接听;报案高峰时段,电话接听时间不应超过2分钟。报案电话接线人员应具备统一的电话礼仪,仔细询问记录报案信息,立即告知报案人具体 的赔偿程序和索赔要领等有关事项,做到有问必答,耐心、详尽、专业。保险单或批单号码、报案人姓名、报案人联系电话、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保险标的位置、交警部门处理及事故施救等情况。保证所有有效报案被及时、完整记入电脑业务系统并生成报案编号。接到报案后,及时进行查勘调度。2.查勘服务:保险公司应在就近调度查勘理赔人员的基础上尽快进行查勘定损工作,并提供24小时×365天(全天候)查勘服务。理赔人员应于接受报案后10分钟内主动联系报案人, 对初步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应及时提供查勘、定损服务。 理赔案件查勘报告应真实、 客观地反映查勘情况,查勘报告的重要项目填写完整、规范。重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事故成因、经过和性质、查勘时间、地点、内容、估损金额、查勘人员签名等。 查勘时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提交的索赔资料,指导被保险人索赔,书面告知的重要项目填写完整、规范。3.定损服务:定损处理应坚持客户认可和自由选择修理地原则。客户不认可定损结果的,保险机构应主动与客户联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共同委托保单指定公估人,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交强险的车辆发生没有涉及人员伤亡,仅造成各方机动车损失均在 2000 元以下的交通事故(道路外交通事故),到交通****中心处理。定损过程中,应与客户充分协商;对客户自行承担的损失,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在客户提出需求时,应提供客户详细的理赔清单,并提供客户自行承担损失的定损依据。设置专职人身伤亡案件审核人员,制定人身伤亡案件的审核规定和跟踪措施。人身伤亡案件的审核人员应参与客户与事故受害者之间的损害赔偿调解,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化解矛盾,促成既维护事故双方也顾及保险机构利益的调解结果。对涉及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项目的人伤案件,在赔偿限额内,保险公司如对被保险人的索赔金额及相关资料存在异议的,应主动调查取证 ,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赔偿,不得无故扣减 被保险人的索赔金额。 应制定车险疑难案件会商制度,在充分尊重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综合评定各方利益,并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的情况下,作出最终结论。特殊争议案件由指定公估人进行损失公估。4.车辆维修:选择采购人定点维修企业。5.立案:保险机构立案要及时、准确,足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不以没有提足未决赔款准备金为由拖延赔款时间。 6.理算服务:理赔人员应指导被保险人办理索赔相关手续,保险机构应设立专人负责接收、记 录客户送达的索赔材料,当场查验索赔单证是否齐全。对索赔资料齐全的案件,审核无异议, 应出具《索赔单证接收回执》,回执上注明保险机构接收人、接收时间、咨询电话。对索赔单 证不齐全的案件,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并提示需补充的资料名称或内容,避免客户重复往返。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案件,保险机构应书面告知被保险人原因,退还相关索赔单证,并办理签收手续。但有证据确认属于诈骗案件、骗赔案件的除外。对索赔资料齐全、无异议的案件,及时完成理算工作。7.核赔服务:自收到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书面说明理由;交强险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部门证明、资料之日起30日内, 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建立小额赔案快速理赔机制。对事故责任和保险损失确定,索赔单证齐全且不涉及人员伤亡的小额赔案(事故损失5000元以内),在接到客户索赔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结案并付款。 拒赔案件的拒赔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8.结案付款:在与达成赔付协议后尽快核赔,并在核赔后立即通知客户领取赔款, 做好大额案件的赔款预付工作,不得以打击车险骗赔为名,降低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赔款的支付方式快捷灵活,提供全国通赔、全省通赔,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银行转帐、上门现金支付等多样支付服务供客户选择。 9.投诉处理:保险机构应建立投诉、信访处理机制,设立专门的客户服务部门或者咨询投诉岗位,并向社会公布车险理赔投诉电话。
供应商响应内容: 我公司将建立贵单位车辆保险项目VIP客户专享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切实遵守以下保险理赔服务条款,由项目落地负责人全程跟踪配合,主动、迅速地为各被保险人提供一站式优质的理赔服务,实现客户服务高度满意。 具体理赔流程如下图所示: (一)接报案 1、我公司为本项目各被保险人提供四种报案方式: (1)我公司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电话号码:95518。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并立即通知贵单位机动车保险项目客户服务人员协助处理索赔手续。 “95518”是我公司率先在全国范围内开通的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客户可在全国各地任何地点拨打95518专线,电话专线服务员将帮助客户迅速完成报案工作、并负责对客户索赔提供指导。 (2)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贵单位机动车保险项目的服务人员报案,我公司要求各项目小组业务人员24小时待机。 (3)我公司将建立重要客户接待服务区,专门接待上门报案的被保险人,报案完成后立即通知贵单位机动车保险项目客户服务人员。 (4)客户通过手机APP或内蒙古人保财险公众号线上自主报案。被保险人报案后,我公司电脑系统可根据车牌号自动提示本车辆为VIP客户,受理报案的人员,将按VIP客户服务标准处理报案。本项目各被保险人的报案均由电脑系统自动设定为最高优先级,***网络自动传输给后续工作人员,确保绿色通道畅通。 (二)查勘理赔 我公司按照贵单位实际需求进行出险查勘,具体操作及时限如下: 1、免现场查勘,线上化理赔 免现场查勘案件: (1)双方简易事故(损失金额5000元以下),责任明确。 (2)单方事故,不涉及财产及人伤案件。 人保财险理赔线上化是依托社交媒体服务、理赔集审、客户俱乐部和中国人保APP等平台,***网络访问、大数据智能分析、分布式等技术,***平台,以服务为切入点,以方便快捷“一站式”处理为目标,突出线上化运营,具体报案方式及流程如下: 线上报案工具有三种,一是通过“内蒙古人保财险”公众号中的“拇指理赔”功能进行线上工具自助报案;二是通过微信小程序“中国人保财险拇指理赔”,全流程线上报案、视频拍照、线上沟通、定损结果发送,客户确认,赔款支付。三是客户拨打95518全国报案电话,接受客服指引,进行微信线上化理赔流程。 2、需要现场查勘的车辆,我公司在接到投标人的出险报案后,承诺按约定时限出险查勘。 (1)对本项目出险车辆,我公司电脑系统可自动提示查勘人员出险车辆属于贵单位保险服务项目VIP客户。 (2)本项目出险车辆的查勘任务按最高优先级在第一时间处理。 (3)对本项目出险车辆的查勘工作应按以下标准执行: 如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我公司认可被保险人可自行拍照,造成车辆损失的被保险人在维修前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进行损失核定。 3、定损时限 对本项目出险车辆,我公司电脑系统可自动提示查勘人员出险车辆属于贵单位车辆保险项目VIP客户,本项目出险车辆的定损任务按最高优先级在第一时间处理,对于稀有车型,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地点随时会同采购人共同确定损失。 4、认定索赔材料完整性时限 针对本项目的车辆修理事宜,我公司制定了以下专项服务措施,发生保险事故后,贵单位向我公司提供的理赔材料如下: (1)修理发票原件、有关费用凭证原件 (2)修理清单 (3)事故照片 (4)保险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驾驶证及其复印件(应提供有交警有效年检印章页面的复印件) (5)根据不同的保险事故,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比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但按当地道路交通快速处理有关规定快速处理或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的除外),法院民事赔偿判决书(调解书)等,涉及第三者人员伤亡的还需要提供医院病历、有关费用单据及医生诊断证明等材料。 (6)权益转让书及相关追偿文件(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 (7)公估部门出具的损失理算报告(聘请公估公司时) (8)全车盗抢案件索赔还需提供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税凭证、原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9)如我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以贵单位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主要服务内容: 接受社会监督。应当设专职人员负责受理客户投诉工作,建立本项目专门的客户投诉登记台帐。包括但不限于:投诉编号、投诉日期、投诉人、投诉人联系方式、被投诉人、投诉原因、投诉具体内容、处理结果、答复客户日期等对投保人转办 的涉及理赔服务方面的信访事项,不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由保险机构分管领导负责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报告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对上门投诉的客户,有专人负责接待,尽最大努力即时解决。无法即时解决的,明确答复时限。其他形式(如电话、传真 、信访和电子邮件等)的一般性投诉,承办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重大、疑难类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服务标准: 接受社会监督。应当设专职人员负责受理客户投诉工作,建立本项目专门的客户投诉登记台帐。包括但不限于:投诉编号、投诉日期、投诉人、投诉人联系方式、被投诉人、投诉原因、投诉具体内容、处理结果、答复客户日期等对投保人转办 的涉及理赔服务方面的信访事项,不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由保险机构分管领导负责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报告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对上门投诉的客户,有专人负责接待,尽最大努力即时解决。无法即时解决的,明确答复时限。其他形式(如电话、传真 、信访和电子邮件等)的一般性投诉,承办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重大、疑难类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供应商响应内容: 1.潜在投诉 原则上要求在24小时内完成处理,如情况复杂,延长至2个自然日。超3个自然日未处理完成,将转至兜底责任人直办。 2.消费投诉 (1)简单投诉。执行快速办理流程,由投诉处理岗或由95518坐席在授权范围内处理。原则上要求24小时处理完成,不超过3个自然日,若超过3个自然日未处理完成,将转至兜底责任人/地市部门经理岗直办。 (2)一般投诉。由投诉处理岗处理,原则上要求3个自然日内处理完成,不超过5个自然日。若超过5个自然日未处理完成,将转至兜底责任人/地市部门经理岗直办。 (3)复杂投诉。****中心主任/****中心主任直接办理,必要时提交省分公司对口部门协商处理。要求15个自然日内处理完成。 (4)风险投诉。由省分公司主责部门负责人、消保部门负责人直办,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总公司。低风险投诉由地市公司主要负责人包案处理,中、高风险投诉由省公司班子成员包案处理。要求15个自然日内处理完成。
主要服务内容: 1、监督检查:1.1征集人可以按照征集公告及申请文件的约定对入围供应商承诺的服务、价格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价格以及其它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1.2征集人可以要求入围供应商对不符合征集公告及申请文件约定的行为进行调整。2、风险提示:各供应商要自行承担申请通过后的项目所产生的风险。3、项目需求:3.1保险的险种及限额 3.1.1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 3.1.2车辆损失险:按现行市场价投保;3.1.3车上人员责任险:按核定的座位投保,每人(座)投保限额50万元及以下;3.1.4第三者责任险:不分车型,不分新旧,投保200万元及以下。3.1.5驾驶人员意外保险。以上具体以采购单位需要而定 4、保险费率 4.1投标人提供的报价(即基准收费)应当以本公司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费率表为依据。投标保费严格按照保监会报备的费率投标。4.2保费必须依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非营业用车之标准费率表进行计算。4.3同种车辆同等情况下保费取最低。若遇国家政策发生上调,也必须经过采购人同意后方可调整保险费率。4.4若采购人投保范围超过所列险种以外的保险服务,且是入围单位非赠送的险种,该险种在计算其保费时,其保费折扣不得低于入围折扣。4.5保险总额:保险费总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4.6所有参保车辆赔付比例为100%即足额赔付,全损赔付金额不得低于车辆保险金额。4.7保险公司应提供车辆出险时的定损方法,理赔的程序、方法、期限等 4.8保险公司应如实按时向采购人提供所有参加保险车辆的统计资料以及理赔的具体情况,并随时提供采购人需要的相关材料。5、报价要求 5.1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按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最新版本为准)的统一规定执行。5. 2本项目商业险种(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报折扣费率(自主定价系数) 5.3赠送险种不受报价表中折扣限制。5.4车损险中已经包含的附加险不得重复计算保费。5.5赠送险种将不受投标折扣报价限制。5.6本次投标报价折扣率不包含交强险。 6、履约管理 6.1后期执行信息反馈要求中标人按要求提供投保车辆相关保险手续、出险车辆、理赔项目及维修费用等方面的信息。6.2承保基本服务中标人与采购人协商确定具体负责部门、负责人及服务专员,负责采购人投保车辆全部承保、理赔服务,并提供上门服务。6.3理赔基本服务6.3.1理赔指导 承保初期组织理赔指导服务,组织采购人进行详细的讲解和说明。赔案发生后,服务专员协助采购人办理索赔手续,及时答复采购人提出的相关问题。6.3.2快速查勘定损车辆出险后,出险车辆可在第一时间内与服务专员进行联系,也可拨打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或本项目服务专线报案。6.3.3承修质量保证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提供不同车型的合作车辆维修店,保证出险车辆及时、高质量的得到修复。6.4对于小额一般事故的处理简化手续,为本项目设立理赔绿色通道,使赔案在各理赔环节均得到优先处理。6.5设有全国统一24小时报案、服务电话,***网络,能够异地出险,就地理赔。6.6提供免费施救服务。6.7定期反馈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情况,按季书面报送采购人。6.8车辆保险到期日之前30天,及时提醒、通知采购人。 6.9支付理赔款时,向出险车辆单位提供一张赔付通知单,需详细注明:出险车辆号牌、出险时间、赔付金额、转账日期等明细情况。
服务标准: 1、监督检查:1.1征集人可以按照征集公告及申请文件的约定对入围供应商承诺的服务、价格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价格以及其它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1.2征集人可以要求入围供应商对不符合征集公告及申请文件约定的行为进行调整。2、风险提示:各供应商要自行承担申请通过后的项目所产生的风险。3、项目需求:3.1保险的险种及限额 3.1.1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 3.1.2车辆损失险:按现行市场价投保;3.1.3车上人员责任险:按核定的座位投保,每人(座)投保限额50万元及以下;3.1.4第三者责任险:不分车型,不分新旧,投保200万元及以下。3.1.5驾驶人员意外保险。以上具体以采购单位需要而定 4、保险费率 4.1投标人提供的报价(即基准收费)应当以本公司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费率表为依据。投标保费严格按照保监会报备的费率投标。4.2保费必须依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非营业用车之标准费率表进行计算。4.3同种车辆同等情况下保费取最低。若遇国家政策发生上调,也必须经过采购人同意后方可调整保险费率。4.4若采购人投保范围超过所列险种以外的保险服务,且是入围单位非赠送的险种,该险种在计算其保费时,其保费折扣不得低于入围折扣。4.5保险总额:保险费总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4.6所有参保车辆赔付比例为100%即足额赔付,全损赔付金额不得低于车辆保险金额。4.7保险公司应提供车辆出险时的定损方法,理赔的程序、方法、期限等 4.8保险公司应如实按时向采购人提供所有参加保险车辆的统计资料以及理赔的具体情况,并随时提供采购人需要的相关材料。5、报价要求 5.1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按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最新版本为准)的统一规定执行。5. 2本项目商业险种(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报折扣费率(自主定价系数) 5.3赠送险种不受报价表中折扣限制。5.4车损险中已经包含的附加险不得重复计算保费。5.5赠送险种将不受投标折扣报价限制。5.6本次投标报价折扣率不包含交强险。 6、履约管理 6.1后期执行信息反馈要求中标人按要求提供投保车辆相关保险手续、出险车辆、理赔项目及维修费用等方面的信息。6.2承保基本服务中标人与采购人协商确定具体负责部门、负责人及服务专员,负责采购人投保车辆全部承保、理赔服务,并提供上门服务。6.3理赔基本服务6.3.1理赔指导 承保初期组织理赔指导服务,组织采购人进行详细的讲解和说明。赔案发生后,服务专员协助采购人办理索赔手续,及时答复采购人提出的相关问题。6.3.2快速查勘定损车辆出险后,出险车辆可在第一时间内与服务专员进行联系,也可拨打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或本项目服务专线报案。6.3.3承修质量保证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提供不同车型的合作车辆维修店,保证出险车辆及时、高质量的得到修复。6.4对于小额一般事故的处理简化手续,为本项目设立理赔绿色通道,使赔案在各理赔环节均得到优先处理。6.5设有全国统一24小时报案、服务电话,***网络,能够异地出险,就地理赔。6.6提供免费施救服务。6.7定期反馈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情况,按季书面报送采购人。6.8车辆保险到期日之前30天,及时提醒、通知采购人。 6.9支付理赔款时,向出险车辆单位提供一张赔付通知单,需详细注明:出险车辆号牌、出险时间、赔付金额、转账日期等明细情况。
供应商响应内容: (一)机动车辆商业保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20版)规定,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3个独立的险种,附加险包括: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共11个附加险种。根据各条款与险种的对应关系,由投保人自主选择确定。 (二)主险 1、机动车损失保险:本险为主险,可以单独投保。 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车辆的实际价值按以下计算方式确定: 实际价值=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1-折旧率) 折旧率=月折旧率×已使用月份。 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月的,不计折旧。折旧率最高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其中新车购置价以车型库数据为准,新车购置价不包括车辆购置附加税费。 车辆发生全损时按照保险金额赔付。若车损险保额远高于实际价值,车辆发生全损时的不当得利会触发客户的逆选择风险,若车损险保额远低于实际价值,车辆发生全损时易引发客户投诉。故在与客户协商确定车损险保额时,应尽量与市场实际价值一致。 为减少与客户协商确定的车损险保额与实际价值偏差带来的影响,引入全损概率进行保费的修正。 2、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本险为主险,可以单独投保。 根据费率表的限额档次选择一种责任限额填写:5万(仅摩托车、拖拉机)、 10万、15万、20万、30万、50万、100万、150万、200万、300万、400万、500万、600万、800万及1000万,选择200万元以上的限额档次,且未在费率表上列示的,必须是50万元的整倍数。 3、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本险为主险,可以单独投保。 按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分别填写。投保人可以只投保驾驶人或乘客,也可以同时投保驾驶人和乘客,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最低为1000元,以1000元的整倍数增加。 4、全车盗抢保险:本险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种车商业保险条款(2020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摩托车、拖拉机商业保险条款》(2020版)的主险,可以单独投保。
主要服务内容: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服务标准: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供应商响应内容: 我公司拒赔本次项目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城***网点,***网络专线,全辖内19台理赔车辆用于采购项目查勘服务。
主要服务内容: 1.保费必须依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非营业用车之标准费率表进行计算。2.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按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最新版本为准 )的统一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 1.保费必须依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非营业用车之标准费率表进行计算。2.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按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最新版本为准 )的统一规定执行。
供应商响应内容: 一、保险人须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批的《交强险费率方案》和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相关办法计算并收取保险费。 二、投保人投保保险期间小于7日短期险的,计算公式为:短期费率=基础保险费*7/365 投保人投保保险期间大于或等于7日短期险的,计算公式为:短期费率=基础保险费*n/365(n为投保人的投保天数) 上述公式的最终计算结果如为小数,则四舍五入取整为元。 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或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投保短期交强险的,交强险费率不浮动。机动车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根据交强险短期基准保险费并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相关办法进行浮动。短期保险期限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投保下一完整年度交强险时,交强险费率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新费率浮动系数方案》浮动;短期险保险期限内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投保下一完整年度交强险时,交强险费率不下浮。 三、保险费必须一次全部收取,不得分期收费。 四、警车、普通囚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机关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五、“半挂牵引车”的吨位按下列规则确定: (一)机动车行驶证中记载有“核定载质量”的,以核定载质量为准; (二)机动车行驶证中没有记载“核定载质量”的,以该车“准牵引总质量”作为吨位; (三)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仍无法确定吨位的,视为10吨以上货车。 六、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七、除交强险费率浮动相关办法中规定的费率优惠外,保险人不得给予投保人任何返还、折扣和额外优惠。 八、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以前,应当向投保人出具《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单》,经投保人签章/签字确认后,再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对于首次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保险人不需要出具《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单》。
| 报价内容 | 计量单位 | 供应商报价类型 | 最高限价 | 供应商响应报价 |
|---|---|---|---|---|
| 车辆保险服务所涉及货物质量的标准 | 优惠率 | 0.5 - 1.5 | 0.9 |
主要服务内容: 一、付费标准 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 《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内蒙古银监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商业车险产品费率备案及回溯标准的通知》(内银保监办函﹝2023﹞21 3号),自主定价系数为[0.5-1.5],新能源车除外 。 二、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 车辆保险购买完毕并验收合格确认后,维修单位提供完整的税票和保险费用明细清单,按财务规章制度及时办理结算。
服务标准: 一、付费标准 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 《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内蒙古银监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商业车险产品费率备案及回溯标准的通知》(内银保监办函﹝2023﹞21 3号),自主定价系数为[0.5-1.5],新能源车除外 。 二、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 车辆保险购买完毕并验收合格确认后,维修单位提供完整的税票和保险费用明细清单,按财务规章制度及时办理结算。
供应商响应内容: 一、保险人须按照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备的商业车险费率方案计算并收取保险费。我公司付费标严格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 《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内蒙古银监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商业车险产品费率备案及回溯标准的通知》(内银保监办函﹝2023﹞21 3号),自主定价系数区间为[0.5-1.5]。 二、投保人投保保险期间小于一年的短期险的,计算公式为: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N/365(N为投保天数)。 三、除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备的商业车险费率方案中规定的费率优惠外,保险人不得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的任何返还、折扣和额外优惠。 四、行业示范商业险基础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 商业车险保险费=基准保费×费率调整系数。 其中: 基准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 费率调整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自主定价系数。费率调整系数适用于机动车商业保险、特种车商业保险、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不适用于摩托车和拖拉机商业保险。系数须严格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备的条款及费率执行,据实使用,严格做到报行一致。 无赔款优待系数范围为0.5-2.0,对于北京、厦门地区连续5年没有发生赔款的,无赔款优待系数仍沿用0.4。 五、商业车险的缴费承保 (一)实行商业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业务,商业车险保险单必须在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方可出具正式保险单。关于个人保险实名制方面的操作,请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见费出单制度的所有保单、批单均不允许倒签保险起期,起保之后退保的保单应按照商业车险条款规定收取短期保费。
四、框架协议的期限
本框架协议有效截止日期为2027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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