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洪环法行罚字〔2026〕3号
当事人名称: 洪雅县泰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3709144597M
法定代表人:夏正洪
地址: ****街****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4日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按照环评要求,你公司屠宰废水****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2023年3月1日,你公司与洪雅县益民顺畅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保洁业务承包协议》,约定由洪雅县益民顺畅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清掏你公司化粪池粪渣,并对牲畜腹胃内包容物(含粪渣)作农用废料处置。
2025年11月7日,洪雅县益民顺畅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利用车牌号为川ZA2309的黄色罐车抽取你公司第一级屠宰废水收集池内的屠宰废水共4车约17立方米,运输到止戈镇瓦屋山大道旁(E103.349691,N29.907171),排放至五龙社区未硬化的农灌沟内。经对农灌沟内的废水进行采样分析,废水中污染物浓度为COD435mg/L、氨氮245mg/L、总磷23.5mg/L。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监测报告》、保洁业务承包协议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6年2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6年2月11日收到告知后,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6800元(大写:贰拾万陆仟捌佰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之规定,我局将本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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