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浏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26年非现场执法设备升级采购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LYCG-GK-202607060029-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浏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26年非现场执法设备升级采购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浏阳市公安局 采购人地址: ****路****号 供应商(乙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446号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乙方负责产品到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3)乙方负责产品在指定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并交付给甲方。 (4)乙方负责其派出的现场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质量要求3.1 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标有合法品名及商标、原装包封的经合法渠道取得的原厂制造合格产品,质量、技术性能符合招标文件及现行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设备质量技术性能的要求。 3.2 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厂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3.3 如产品不符合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时间无条件将货物退场,且所属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时应另行组织运送合格产品到甲方指定的安装现场。 3.4 乙方在产品系统集成过程中,如果产品间技术性能相互不兼容而影响系统性能或达不到采购文件需求,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乙方应赔偿。 3.5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并完整地履行质保期内的免费现场维修服务承诺。在质保期内,乙方必须及时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如果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赶到现场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其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3.6 项目整体质保期三年,在质保期内,如发现货物有其它潜在缺陷及乙方使用了不符合标准或不符合投标文件承诺的设备、材料、零部件、外购件,乙方必须更换,并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在质保期前三个月内,如货物有严重制造质量的问题或质量缺陷,乙方应免费予以更换;在质保期内,如同一货物出现三次质量问题,乙方需免费予以更换,并保证甲方设备正常运行。 4.售后服务4.1 本项目包含对原设备拆除工作。 4.2 凡涉及需要安装调试的设备、器材,乙方均须安装、调试完毕,并对采购任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或讲解,保证用户掌握正确的操作和维护方法。 4.3所有产品均需提供长期售后服务。质保期内,要完全满足国家“三包”政策,如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无法修复,须对故障产品进行更换。本项目实行设备供货、现场安装调试、网络链路搭建、全周期售后服务一体化总承包模式,所有工作由乙方统一负责,不得拆分、***网络链路工程。乙方须提供完整端到端融合设计方案,***网络拓扑、设备链路、施工同步实施计划、***平台、链路冗余容错机制;供货设备须与项目规划链路全兼容,完工后完成设备功能、链路性能、跨设备业务联合测试。质保期内要确保设备在线,乙方要协调原点位链路开通情况,在原链路受损不能及时修复时要重建链路确保设备正常在线。 4.4 技术支持: 1)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故障服务受理。 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7×8小时的现场支援。 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技术服务信息(要求具备售后服务机构名称、地址,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 4.5 在质保期内,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未按时维修或更换的甲方有权购买类似产品进行更换,所开支的费用在乙方质保金中扣除或向甲方索赔。 5.其他要求5.1、测试验收 5.1.1 浏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浏财函【2024】5号)规定的验收程序申请验收。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208385.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0,说明:合同签订后,设备到甲方指定地点,完成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经甲方签字确认,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7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2626.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每满一年支付合同总额的1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2626.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每满一年支付合同总额的10%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2626.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每满一年支付合同总额的10%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8888014400003859) 3.预付款保函: 否 合同签订后,设备到甲方指定地点,完成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经甲方签字确认,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70%;剩余合同总额的30%分三年付清,在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每满一年支付合同总额的10%。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90日历天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条款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详见采购文件中的服务条款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详见采购文件中的商务条款 (6)履约验收标准:按照相关行业标准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无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无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九、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无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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