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功能及要求:
根据国家、省、市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区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流散人员合法权益,区救助站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专业社会组织的力量,加强对流散人员巡回救助服务工作
①采购标的的功能
开展冬夏专项救助并发放御寒避暑物资,全年常态化街面巡回巡查、快速处置流浪求助事项、建立动态人员档案,节假日增派人手分片值守巡防,落实寻亲、对接属地民政、劝返及送返原籍等源头治理工作,组织救助政策宣传与业务培训,配合民政及相关部门完成各类临时救助服务。
②应用场景
长沙市天心区全域街面及五一商圈片区,覆盖日常时段、各类法定节假日、冬夏极端天气,以及各专项救助配套工作现场。
③目标
排查化解流浪人员安全隐患,防范底线事件与重大负面舆情,搭建动态更新的流浪及职业乞讨人员信息库,做到涉流浪事项15分钟到场处置、街面问题动态清零,杜绝新增长期露宿人员,全年完成不少于 12 名在册人员送返工作,普及救助政策、提升一线救助人员专业能力,营造全社会参与流浪救助的氛围。
二、相关标准:
详见附件
三、技术规格:
详见附件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服务时间:项目服务期限一年,服务从合同签订之日算起。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一、项目目标
(一)通过开展“寒冬送温暖”、“夏季送清凉”专项救助行动,排查各类涉及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安全隐患,加强兜底救助,确保不发生底线事件和重大负面舆情。
(二)加强街面流散人员摸底、排查,建立流散人员信息库(含职业乞讨人员),定期完善、动态更新。
(三)每日开展街面巡查,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响应、分类处置,对涉流散人员事项15分钟到达现场处置,做到动态清零;
(四)加大个案化解力度,通过联系家属、对接户籍地民政、寻亲、落户、就业等综合治理措施,做好接回(送返)原籍等源头治理工作,促进流散人员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五)开展救助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宣传救助政策法规,提升一线工作人员、社工、志愿者专业能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流浪救助的浓厚氛围。
二、项目服务时间、服务地点
服务时间:项目服务期限一年,服务从合同签订之日算起。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服务人群
天心区辖区范围内生活无着流散人员等各类遇困人员。
四、服务内容
(一)开展“寒冬送温暖”、“夏季送清凉”专项救助服务
1、工作时段:“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行动暂定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夏季送清凉”专项救助行动暂定每年7月至9月,集中在街面巡查,加强兜底救助,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安全排查和救助服务。
2、具体措施:社工+志愿者联合行动,按照“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原则,****城市街头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发生意外事件,对流浪未成年人实行保护性救助。巡查过程中对有需要的流散人员提供过冬、避暑必备物资,同时做好物资发放台账管理,一人一档建档造册,确保流散人员在极端天气下得到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二)开展常态化街面巡回救助及节假日大客流应对
1、工作时段:全年
2、具体措施:5名全职社工(含项目主管)负责在天心区辖区范围内开展日常巡查、全面摸清底数,建立流散人员信息库,定期完善、动态更新,开展救助对象档案管理与常态跟进,做好一人一档建档造册等服务。
3、对涉流散人员事项做到15分钟到达现场处置,加强人员情况甄别,分类施策给予临时救助、送医救治、现场劝离等,做到快速响应、高效处置。
4、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等节假日增加街面社工、志愿者等工作力量,按五一商圈全时管理划分的四个片区,分白班、晚班实行定点值守和机动轮巡,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处置。
(三)开展流散人员送返原籍等源头治理工作
1、工作时段:全年
2、具体措施:大力开展源头治理,加大个案化解力度,通过联系家属、对接户籍地民政、寻亲、落户、就业等综合治理措施,做好接回(送返)原籍等源头治理工作,促进流散人员回归家庭、回归社会。全年送返流散人员不少于12人(区救助站认可的在册登记人员,且临时遇困资票返乡人员不计入),新流入、新发现流散人员第一时间劝离,确保无新增长期露宿流散人员。开展职业乞讨人员劝返攻坚,综合施策做好劝返原籍工作。
(四)开展救助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活动
1、工作时段:全年2场活动(结合节假日活动开展)。
2、具体措施:结合节假日,社工针对救助政策等开展宣传活动,让市民了解救助知识、政策,并能够及时帮助需要救助的流散人员。开展救助业务培训,提升一线工作人员、社工、志愿者专业能力,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流浪救助的浓厚氛围。
(五)根据需要开展其他形式的救助服务
1、工作时段:不定期。
2、具体措施:外场社工+站内社工配合甲方、相关部门开展好其他形式的救助服务。
五、绩效奖惩考核机制
实行基础工作季度考核、送返人员目标考核、负面清单扣罚考核的绩效考核评估机制。
对项目实施实行季度考核,具体内容如下:
1、考核主体与对象:由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每季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2、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流散人员街面巡回救助服务项目绩效考核表》)
3、考核流程
3.1资料提交。每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成交供应商按照要求整理并提交上季度工作相关资料至采购人,考核结果作为评估验收依据。
3.2审核评分:采购人组织考核小组,依据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对成交供应商工作进行审核评分。
4、考核结果运用
1.1季度考核方面,每季度100分,设定摸底排查、巡查劝离、兜底救助、现场处置、系统信息录入等重点考核内容,资金按季度考核得分情况分等次拨付季度经费,具体为季度考核90分及以上拨付100%,80-90分(不含90分)拨付95%,70-80分(不含80分)拨付90%,60-70分(不含70分)拨付85%,依此按比例递减。
1.2送返任务目标考核:项目年度需完成区救助站认可在册流浪人员送返原籍不少于12人,每季度送返在册人员不少于3人;每季度在册人员送返数量每少1人,计4000元扣减额度,该额度于季度服务费结算时直接抵扣。
1.3负面清单违规:成交供应商出现负面清单列明情形的,计对应扣减额度,相关额度于季度服务费结算时直接抵扣;工作中被相关领导作出批评性通报交办的,每次计2000元扣减额度,该额度于季度服务费结算时直接抵扣;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的,每次计10000元扣减额度,该额度于季度服务费结算时直接抵扣;发生重大舆情事件的,每次计10000元扣减额度,该额度于季度服务费结算时直接抵扣。
六、人员配备
共5人。包含1名项目主管+4名街面巡回救助专职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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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岗位 |
数量 |
岗位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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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主管 |
1人 |
全面统筹协调项目运行,带领其他社工街面巡回救助,开展紧急救助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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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街面巡回救助专职社工 |
4人 |
街面巡查、救助帮扶、劝导劝返等,开展紧急救助服务 |
六、验收标准:
(一)验收(考核评估)主体
本项目考核评估的主体为采购人单位,采购人需对考核评估过程的合规性、考核结果的真实性与公正性负责,承担考核评估管理的主要责任。
(二)验收(考核评估)组织方式
由采购人牵头成立专项考核小组,对成交供应商服务履约情况进行全方位考核。考核结果直接运用于服务费结算支付、监管。
(三)验收(考核评估)时间
1、本项目按《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及街面巡回救助工作季度考核要求进行考核评估。
2、项目考核不合格的,成交供应商需按采购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马上整改,并形成书面整改报告交由采购人。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全额承担。连续两次项目考核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四)验收(考核评估)方式
本项目采用季度考核+不定期抽查的综合考核模式,如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触发异常低价评审审查程序且经审查后最终中标(成交)的,考核等相关事项按风险级别及对应差异化风险防控管理措施严格执行。
(五)验收(考核评估)程序
1.申请:达到考核节点后,成交供应商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交考核申请及服务成果材料;
2.审核:采购人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的需在审核期内通知供应商补充;
3.评估:材料齐全后,采购人按考核内容及时启动评估(如核查材料、实地检查、访谈服务对象等);
4.反馈:评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供应商出具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及整改要求)。
(六)验收(考核评估)内容
本项目按季度考核评估内容,均以本项目采购文件明确的服务需求、投标(响应)文件承诺的服务方案及双方确认的《流散人员街面巡回救助服务项目绩效考核表》为核心依据,重点核查成交供应商服务任务完成情况、服务质量达标情况、合同履约合规情况等。
(七)验收(考核评估)标准
本项目按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的规定及本项目考核评估标准(考核评估标准详见附件-流散人员街面巡回救助服务项目绩效考核表(如有调整,以采购人最终确认的评估指标为准))进行考核(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若项目验收(考核)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1.核心标约定标准: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中的供应商承诺、双方补充协议(如有)等约定的标准,需作为考核依据。
2.如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触发异常低价评审审查程序且经审查后最终中标(成交)的,考核等相关事项按风险级别及对应差异化风险防控管理措施严格执行。
(八)与履约验(考核评估)收挂钩的违约责任
1、成交供应商须接受季度考核及不定期抽查,季度考核得分<60 分视为季度考核不合格,采购人可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供应商须按期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连续2个季度考核不合格,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按实际合格工作量据实结算;已付款项超应付费用的,供应商 30 日内退回差额,并按合同总价 5%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需补足差额。
2、供应商存在擅自转包、伪造台账档案、重大宣传差错、泄露救助对象隐私、侵害第三方权益等违约情形,采购人可单方解除合同,据实结算,供应商 30 日内退还超额付款,按合同总价 5% 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全部实际损失。
3、如供应商属于异常低价成交的,除执行本条款外,同步执行对应风险等级的违约责任。因供应商违约解除合同的,服务空档期、重新采购产生的全部成本由供应商承担。
4、违约金、赔偿金可直接从应付服务费抵扣,不足部分采购人有权继续追偿。违约处置期间,供应商不得停止救助服务,擅自停服属于严重违约,采购人可立即解约并追究全部损失。
(九)与履约验(考核评估)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
1. 季度综合考核费用拨付规则:每季度100分,设定摸底排查、巡查劝离、兜底救助、现场处置、系统信息录入等重点考核内容,资金按季度考核得分情况分等次拨付季度经费,具体为季度考核90分及以上拨付100%,80-90分(不含90分)拨付95%,70-80分(不含80分)拨付90%,60-70分(不含70分)拨付85%,依此按比例递减,季度考核得分<60 分即视为本季度考核不合格。
2. 送返任务目标考核规则:项目年度需完成区救助站认可在册流浪人员送返原籍不少于12人,每季度送返在册人员不少于3人;每季度在册人员送返数量每少1人,计4000元扣减额度,该额度于季度服务费结算时直接抵扣(若年度累计完成12人送返目标,则之前季度因未达标扣除的款项,在最后一个季度服务费支付时予以补发)。
3. 负面清单违规规则:成交供应商出现负面清单列明情形的,计对应扣减额度,相关额度于季度服务费结算时直接抵扣;工作中被相关领导作出批评性通报交办的,每次计2000元扣减额度,该额度于季度服务费结算时直接抵扣;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的,每次计10000元扣减额度,该额度于季度服务费结算时直接抵扣;发生重大舆情事件的,每次计10000元扣减额度,该额度于季度服务费结算时直接抵扣。
季度综合考核支付规则,支付条件为项目实施满3个月且评估考核完成;成交供应商提供等额合规发票,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具体支付金额及扣减标准按照《流散人员街面巡回救助服务项目绩效考核表》执行。
(十)争议处理
1.协商处理:采购人与供应商在考核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对问题整改要求有分歧),应首先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需形成书面记录,双方签字确认协商结果。
2.调解处理:协商不成的,可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或行业协会申请调解,调解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结果需双方签字确认,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仲裁或诉讼:调解不成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约定仲裁的,需向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约定诉讼的,需向采购人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争议期间责任:争议处理期间,供应商需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设备维护、服务提供)。
(十一)验收(考核评估)费用支付
考核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考核评估结果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十二)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
1.采购人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交完整的考核材料,对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
(2)有权组建考核小组,确定考核时间、方式与内容,对考核过程进行监督;
(3)有权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要求供应商整改、重新履约,追究违约责任;
(4)有权拒绝供应商提出的不合理考核要求(如擅自降低考核标准、拖延考核配合)。
(5)按时组建考核小组,及时开展考核,不得无故拖延考核或拒绝考核;
(6)向供应商提供考核所需的合同文件、技术标准等资料,配合供应商开展现场演示(如有);
(7)及时出具考核报告,将考核结果书面告知供应商,按约定支付考核合格后的款项;
(8)妥善保存考核资料(考核报告、核查记录、第三方报告等)。
2.供应商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采购人在约定时间内开展考核,提供考核所需的工作条件(如现场场地);
(2)有权对考核小组成员提出回避申请,对考核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如故意刁难、擅自提高标准)向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投诉;
(3)有权要求采购人及时支付已考核合格部分的款项,对无故拖延支付的可以追究责任;
(4)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复核申请,要求考核小组重新核查;
(5)按约定完成履约,提交完整、真实的考核申请材料,配合考核小组开展现场核查、技术测试;
(6)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按考核意见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提交整改证明材料;
(7)提供考核所需的资料原件,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履约问题;
(8)接受考核结果,按考核意见履行后续义务(如整改、重新履约),承担考核不合格的违约责任。
七、其他要求:
一、违约责任
1.成交供应商应当依法提供救助服务,因成交供应商随意打骂、索要钱财等违法行为导致被救助人员或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成交供应商不按时、依约提供救助服务,经采购人书面告诫后仍不改正的,采购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后续合同款项不再支付,且成交供应商须按照合同金额的2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3.成交供应商在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采购人除扣除合同金额的相应比例外,有权与成交供应商解除合同,并要求成交供应商赔偿甲方损失。
二、真实性审查说明
(一)采购人将在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对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将对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标(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服务方案、商务条款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1.审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国家认可的官方渠道对证明材料进行在线核查;对无法在线核查的材料,向材料出具单位发函核实或请求相关部门协助核查;要求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核对等。
2.若采购人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采购人将向本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
(二)供应商在参与投标前,须自行核验投标(响应)文件中所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此为投标主体应尽的法定义务,未履行核验义务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则还须确保函中所填写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企业类型等数据的真实性,不得随意填写,该数据真实性亦纳入投标文件证明材料核验范畴,因数据不实引发的相关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若供应商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将面临以下后果:
(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若有违法所得,将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6)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一旦查实提供虚假材料,其中标、成交结果将被认定无效。请各供应商务必确保所提供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3.服务方式
(1)服务方式:成交供应商按本项目磋商文件及采购人要求进行服务,完成所有工作,提交所有成果并达到验收(评估)要求。
三、结算方法及其他说明
1.付款人:长沙市天心区民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服务费用按季度支付。采购人完成对成交供应商的季度考核后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季度考核评估得分情况,向成交供应商支付相应服务费用(支付前,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先行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付款;成交供应商须做到将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透明公开,本项目经费使用含发票税金)。
付款条件补充:若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触发异常低价评审审查程序且经审查后最终中标(成交)的,付款条件等相关事项按风险级别及对应差异化风险防控管理措施(详见-风险级别及对应的差异化风险防控措施)严格执行。
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供应商须对本项目全生命周期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成本,按照采购文件约定完成报价,报价应详细评估本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如含派驻人员工资社保、服装、督导及管理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严禁服务转包,对成交供应商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5.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踏勘,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查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6.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必须确保如期如质,如有未按照需求提供服务的,服务工作不到位、不及时或有违约现象,采购方有权提出异议,成交供应商须在合理范围内寻求最优方式解决;如因为成交供应商原因严重影响服务质量,采购方有权终止该项服务协议,无须支付当季款项,并要求成交供应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在服务过程中,涉及个人信息、保密信息、保密资料的,成交供应商要切实做好保密措施,确保相关资料不外泄。如因成交供应商保密措施不当、故意或过失泄漏相关资料的,成交供应商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若确有延迟拨款的客观原因,应与乙方做好沟通协商工作:
2.负责协调乙方在开展服务过程中与街道、社区(村)及有关部门的对接;
3.甲方对乙方开展服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及便利包括业务指导;
4.甲方有权对该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和审计。具体包括财务监督、项目指导、项目监督及项目评估工作,乙方须配合甲方的工作。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结合实际制订工作规划及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甲方认可,如有改变,应征得甲方同意;
2.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内容开展相关活动,认真落实本项目相关要求,提供专业服务;
3.乙方应配合甲方监督和考核。
附件-
《流散人员街面巡回救助服务项目绩效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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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核指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估分数 |
评估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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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摸底、排查、劝导等情况 |
10 |
1、完成辖区内流浪、露宿人员全面摸底排查、劝导,建立动态台账,得5分;未完成或台账信息缺失、更新不及时,每次扣2.5分,本项分值扣完即止。 2、定期开展街面巡查工作,巡查范围覆盖。每日须分别于白天、夜晚进行巡查,确保街面管理时段全覆盖。每次巡查需对巡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得 5分;若出现巡查频次不足或巡查记录不完整的情况,每出现一次扣 1 分,扣分可累计计算,本项分值扣完即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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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街面流浪、露宿等流浪乞讨人员分类处置情况 |
30 |
1、对愿意接受救助的流浪人员,通知属地公安、城市管理部门或相关街道及时引导至救助站并做好交接记录,得10分;出现未及时引导或交接记录不全,每次扣2分,本项分值扣完即止。 2、对拒绝接受救助的流浪人员,耐心说服劝导并做好劝导记录并现场拍照取证,得6分;未进行劝导或记录缺失,每次扣3分,本项分值扣完即止。 3、对流浪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严格遵循 “先救治、后救助” 原则,及时拨打120、110并护送至指定医院救治,得5分;未按规定执行,每次扣2.5分,本项分值扣完即止。 4、源头治理送返工作:每季度成功送返流浪乞讨人员达3人(成功送返并取得接收回执为准),得9分;每少送返1人,扣3分且在当季度服务费中扣除4000元/人;送返过程中未按规定流程办理相关手续或送返档案记录不完整,每次扣1分(若年度累计完成12人送返目标,则之前季度因未达标扣除的款项,在最后一个季度服务费支付时予以补发),本项分值扣完即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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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站外人员档案录入完整 |
10 |
1.对站外流浪人员档案信息录入及时、准确、完整,得5分;存在信息缺失、错误,每项扣 2.5分。 2.档案信息更新及时,能反映人员最新动态,得5分;更新不及时,每次扣2.5分,本项分值扣完即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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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档案汇总装订情况 |
5 |
1、档案按要求分类汇总,装订整齐,便于查阅,得3分;未分类或装订混乱,扣1 - 2分。2、档案标识清晰,目录完整,得2分;标识、目录缺失,扣1分,本项分值扣完即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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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每季度末资料上交及时 |
10 |
1.按时提交季度工作相关资料,得5分;每延迟1天,扣2分,本项分值扣完即止。 2.提交资料内容完整、格式规范,得5分;资料缺失或格式不规范,每项扣1分,本项分值扣完即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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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每季度末总结情况 |
10 |
1、总结内容全面,涵盖工作成果、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得6分;内容不完整,酌情扣分。2、总结分析深入,对后续工作有实际指导意义,得4分;分析流于表面,扣1 - 2分,本项分值扣完即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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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临时物资发放手续是否完善 |
10 |
1.临时物资发放记录完整,包括发放对象、物资种类、数量、时间等信息,得6分;记录缺失或不完整,每项扣2分,本项分值扣完即止。 2.物资发放有领取人签字确认,手续齐全,得4分;手续不全,每次扣1分,本项分值扣完即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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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成年人乞讨治理情况 |
5 |
1.对发现的未成年人乞讨现象及时上报并协助处理,得3分;未及时上报或未协助处理,每次扣1.5分,本项分值扣完即止。 2.积极开展未成年人乞讨预防宣传工作,得2分;未开展宣传工作,扣1分,本项分值扣完即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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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协助专项行动人员、物资是否积极到位 |
5 |
1.按要求及时调配人员参与专项行动,人员到位率达100%,得3分;每降低10%,扣1.5分,本项分值扣完即止。 2.专项行动所需物资准备充分、及时供应,得2分;物资供应不及时或不足,扣1分,本项分值扣完即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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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临时性工作人员调配是否积极到位 |
5 |
1.临时性工作人员按需求及时调配到位,得3分;未及时调配,每次扣1分,本项分值扣完即止。 2.对临时性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得2分;未开展培训,扣1分,本项分值扣完即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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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面清单事项 |
/ |
1、出现被交办通报情况的,每次计2000元扣减额度,该额度于季度服务费结算时直接抵扣。 2、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每次计10000元扣减额度,该额度于季度服务费结算时直接抵扣。 3、发生重大舆情事件每次计10000元扣减额度,该额度于季度服务费结算时直接抵扣。 |
评估人签字: 评估日期:
★本章要求及标准均为实质性条款(包括流散人员街面巡回救助服务项目绩效考核表),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逐条进行响应,不得有任何负偏离,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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