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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城市更新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奥体中心-东瓜湖片区排水防涝工程(一期)项目西段砖渣外弃工程合同公告

18小时前合同验收-合同湖南 - 长沙市 - 宁乡市 关注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奥体中心-东瓜湖片区排水防涝工程(一期)项目西段砖渣外弃工程
省份/直辖市 湖南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宁乡市
采购单位 长沙市天心城市更新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方式
更多联系方式 陈雅婷 187****3946 陈雅婷 177****8005 陈女士 0731-****9526

成交信息

成交单位 湖南兆宏建设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 138.06万
以上信息为大数据平台自动计算结果,如有误差以正文为准

正文

****中心东瓜湖片区排水防涝工程(一期)项目西段砖渣外弃工程 政府采购合同 (工程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TXCG-CS-F202607220031-1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工程类
采购人(甲方): ****城市更新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采购人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路****号****楼
供应商(乙方): 湖南兆宏建设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路****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 ****中心东瓜湖片区排水防涝工程(一期)项目西段砖渣外弃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TXCG-F202607220031 )的采购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中心东瓜湖片区排水防涝工程(一期)项目西段砖渣外弃工程
(2)工程地点:黑石路西段(京广铁路-湘江大道)
(3)资金来源:建设单位自筹
(4)工程内容:黑石路西段道路建筑垃圾开挖及外运,达到技术标准和甲方要求。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

黑石路西段道路建筑垃圾开挖及外运,达到技术标准和甲方要求。

本合同建筑垃圾总量约为13000m?。实际砖渣工程量以甲乙双方共同测量认定的砖渣工程量或长沙市勘察设计院测量的工程量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6-09-30
计划竣工日期:2026-11-29
工期总日历天数:60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和规范
1、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2、甲方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土石方挖运施工:

1、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进行施工,并保证工程安全。

2、进场施工前,必须提前5天向甲方分别提交:砖渣调配及外运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及质量保证措施和适当安排抢工、缓工等施工节奏工期保证措施。

3、及时完成工程资料,包括计量文件、签证单等,按规范整理归档保管。竣工资料为1式4套。

建筑垃圾外运:乙方应保证依法依规完成建筑垃圾外运及处理工作,不得违反当地政策,随意丢弃、堆放建筑垃圾。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1380600元

合同上限价为138.06万(最终以甲方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审核机构出具结算报告金额为准),本项目最终结算总价严格控制在原合同约定价款以内,结算金额不超过合同上限价,超过合同上限价的以上限价为准,不超过上限价的据实结算。

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并承包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含机械设备等的进、出场费),施工便道、洗车场修建维护费,砖渣开挖费,场内转运和运输费,场内砖渣回填及碾压夯实费,抢工加班费,文明施工费、措施费,安全防护费、保险费,所有检测费,利润,税金,环卫出渣费、倒土费,处理工程周边社会关系及项目相关费用,在转运过程中与群众、路政、城管、渣土、交警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合同定价方式:最终以甲方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审核机构出具结算报告金额为准
3.付款进度安排及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4.预付款保函: 否

本项目无预付款。


5.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彭波 证书名称:二级建造师 证书编号:湘243002288312 证书专业:建筑工程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七、承诺
1.甲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进场前必须办妥各种施工手续,并办理相关保险。

健全项目组织机构,明确现场负责人,工程开工之日起,每日需抵达现场管理、协调工作。配置满足施工需要的实际到位管理人员,且须持证上岗,有不服从甲方指挥、协调的人员,甲方有权要求更换。

(乙方现场负责人:彭波 身份证号:430124198210217017;联系电话:158****8655)。

乙方需自行组织人员施工,严禁将本工程转包、分包,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按违约处理。乙方严格按甲方要求施工,确保本工程的进度、质量符合甲方要求,如不能满足,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乙方不得以工程进度款不到位(非甲方原因)为由拖延工期或降低工程质量。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和标准指导生产,接受甲方对施工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进行的监督,严格执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且全力支持配合甲方文明创建工作。乙方或乙方人员造成自身或任何单位或个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若甲方因此承担任何责任的,有权从应付乙方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不足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乙方负责施工技术资料的编制及整理工作,保证资料的及时和完整;乙方须充分保护周边道路及其他配套设施,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赔偿;乙方应义务承担因工程需要的临杂用工和卫生打扫。

按要求及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如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相应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聚众闹事和停止施工,乙方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类投诉问题进行妥善处理。若乙方民工工资发放(或督促发放)不到位等民工权益保障没有落实,导致发生民工维权事件发生后7日内乙方不能妥善解决的,甲方有权在应当支付给乙方的任一款项中进行民工工资代付,无需乙方另行授权。甲方进行民工工资代付的,乙方应当在3日内完成代付金额确认,否则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施工人报送的金额进行代付,无需乙方另行确认。甲方进行代付后即视为相应金额已经支付给乙方,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甲方的上述代付行为不代表本次代付工资的农民工与甲方及所属单位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及其他权利义务。

八、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本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完工,甲方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验收合格

九、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原因延误工期,按1000 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工期延误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合同暂定总价的10%。乙方逾期超过5天的,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约定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施工中由于乙方原因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或返工,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并按合同暂定总价款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对相应的工程量不予计量和支付。

乙方施工进度滞后或履约不力,在甲方要求整改或发出书面指示后,仍未达到甲方施工进度要求甲方有权将乙方承包工程部分收回或直至全部收回,交由第三方施工。甲方为完成乙方遗留工程可以使用乙方在现场的施工设备,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补偿费用,且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停工,在甲方发出指示后仍拒绝复工;甲方可以调整乙方工作量或直接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乙方驻现场代表需每日均在项目现场,否则每少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 元。

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和供应商款项的,或造成围堵、上访、维稳事件等违约情形的,每发生一起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情节严重或给甲方造成较大损失的,乙方需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 元/次,还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乙方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因乙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导致对甲方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若合同履行中,乙方单方终止合同,或因乙方违约,甲方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终止合同的,除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乙方还应按本合同暂定总额的10 %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在甲方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共同对已完工程量、工程质量、现场材料设备进行清点确认。乙方应在确认后3日内将施工资料、图纸、检测报告等全部工程资料移交甲方,并完成现场清场和人员撤场。乙方逾期不清场或不移交资料的,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4.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停工窝工损失、政府单位处罚、对第三方的赔偿、维权律师费、保全保险费、保全费、诉讼费等。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甲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设计交底的标高及范围确定实际工作内容,按照乙方报送的运输方案路线经甲方确认后,按天财发【2020】6号文核定综合单价结合实际的工程量办理结算。工程量签证须经甲方认定,变更增加工程款按天建联发【2017】77号文件执行。以乙方实际完成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工程量为准(挖方结算顶面为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的测绘标高,底面为挖方后实测标高)。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2.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李念奇 法定代表人: 彭波
委托代理人: 陈雅婷 委托代理人: 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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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bid110.com/view/393/SkDHhKABni4p5U9XtKD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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