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沙县人民医院2026年第一批医疗设备器械采购项目(包一胃肠镜采购)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202606080022-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县人民医院2026年第一批医疗设备器械采购项目(包一胃肠镜采购)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县人民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星沙院区) 采购人地址: ****路****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豪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路****号3#药品配送车间101-611室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 3.质量要求1.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所提供的产品、技术资料应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一致,完全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认证;如为进口产品,需提供设备的原产地证、海关合法有效证件如海关报关单等。如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责任,且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乙方必须提供保证上述技术参数及要求的全新原装产品,且必须最新软件版本,所有设备出厂日期离安装调试验收日期不超过12个月(进口设备除外)。 4.售后服务1.售后服务:厂家工程师负责设备安装调试,对设备操作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帮助设备使用科室掌握规范的操作技术和维护保养常识,负责培训1至2名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操作、掌握产品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书面列出设备常见出现的故障现象,提供解决方法;质保期内每年对设备进行不于2次的巡回检修,书面记录入档,并出具检修报告,针对检修报告发现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维修维护。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供应商,乙方将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及维修维护服务。整个项目具有完善的培训体系和专业的技术服务团队,能够给临床提供培训和技术咨询、维修等服务。 2.厂家应在中国大陆境内设有可受理售后服务事务的生产厂家全国统一的服务专线电话,400****303服务电话等;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和技术咨询服务;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设备质保期内和期外,设备故障使用方通知乙方维修电话随时响应,如需抵达现场委派工程师抵达使用方使用科室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紧急维修2小时抵达响应并排除故障,如需返厂进行维修,则必须负责提供备用设备及配件。质保期内乙方工程师抵达超过响应时间(电话通知记录为准),以每超过一小时延长5天的维保时间累计。质保期内维保服务累计发生3次不响应或不及时,将扣除合同金额的2.5%,发生第4次以上,将扣除合同金额的5%;质保期后若不能按时响应,录入相应诚信档案,若累计发生了3次不响应或不及时,将纳入医院采购黑名单。 5.其他要求质保期:原厂质保3年。质保期从终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内保证开机率≥95%,不足的按1:7的比例延长质保期;质保期满后只收取用工费和投标时承诺的备品备件所需费用,先维修,维修验收合格后付维修款。所有设备每次维护维修后,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记录。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付款:设备安装调试预验收合格后正常稳定运行3个月再进行终验收,终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余款5%,无质量问题,无经济、法律纠纷,在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余款不计利息)。乙方在设备到场须同时提交有效证明,确保为全新原厂产品,否则甲方不予验收和支付合同款项。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韶山路支行(湖南豪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731907237810606)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日历日内,在采购人指定地点完成全部货物交付及安装调试。 交货地点:长沙县人民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星沙院区)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进入试运行期,试运行期为3个月,试运行期过程中,甲方有权对货物出现的任何缺陷或不足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期限内对有缺陷或不足的货物进行调换、修理、补充或退货,并承担相关费用,由于乙方对货物调换、修理、补充不及时的,试运行期可相应延长。在将货物交付给甲方前乙方应自付运费和保险费等一切相关费用,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前未拆封。设备需稳定试运行满3个月,再进行终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对货物的名称、型号规格、标准及配置等进行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对货物的交付服务及售后服务进行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对货物的数量、金额进行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响应程度进行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1.设备安装后,甲方按国际和国家标准及厂方标准进行质量验收。乙方应向采购人提供详细的验收标准,验收手册和部分验收专用仪器,并承担相关费用。设备各项技术性能、指标必须达到合同和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和控制系统、软件等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指控均由乙方负责,包括法律和经济责任。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返工直至合格。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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