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凯
被申请人:常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六大队(****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城社区。
负责人吴志斌,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常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六大队(****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6年5月22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0703190900940)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6年9月14日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终止。
****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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