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CQ2026092300011 | ||
|---|---|---|---|
| 标的名称 | 北京正信尚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9.9934%股权 | ||
| 转让底价 | 327567.11万元 | ||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联系人:周先生 0755-****0254 ;刘先生0755-****0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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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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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正信尚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 注册地(住所) | ****路****号****楼 | |||||
| 法定代表人 | 李克 | 成立时间 | 2005-12-08 | |||
| 注册资本 | 151325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主营业务 | 投资管理(不含限制项目)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5783213351A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职工人数 | 0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 是否涉及债权转让 | 否 | 债权转让金额 | 0 |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 深圳市正信世纪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99.9934% | |||||
| 深圳市尚衡润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0.0066% | |||||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5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0 | 37396.08 | 37396.08 |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296704.15 | 0 | 296704.15 | ||||
| 备注: 无保留意见 | ||||||
| 2026年08月31日 财务报表数据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0 | 9570.16 | 9570.16 |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306274.31 | 0 | 306274.31 | ||||
| 备注:/ | ||||||
|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 |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 是否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
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承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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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内容 | 其他事项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 |||||
二、评估核准/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5-12-31 |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6-08-10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 总资产 | 296704.15 | / | |
| 总负债 | 0 | / | |
| 净资产 | 296704.15 | 327588.73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327567.11 | ||
三、转让方简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深圳市正信世纪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99.9934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99.9934 |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 |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财政部 | |||
|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 |||
| 批准日期 | 2025年10月9日 | |||
| 批准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 批准文件名称 |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 标的企业持有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375万股(未上市内资股)。意向受让方受让标的股权事宜需取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下同)等有权监管机构备案/批准,意向受让方需自行核查自身及其穿透后主体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有权监管机构关于保险公司股东资格、资金来源、关联关系、持股限制及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相关条件以及其他为完成本项目标的股权转让所适用的要求,并在办理受让申请手续前自行主动与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10-****9617/58289630)沟通且充分了解上述要求以及监管备案或审批的申报材料与办理流程,并请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投资者资质预审。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申请手续,视为已知悉并承担本次交易涉及监管问题的风险,包括监管机构不予受理、不予备案、不予批准,或因监管要求未能满足而无法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最终完成期限内完成监管程序(即依有权监管机构适用于本次交易的要求,已经办妥全部必要审批或备案等手续),进而导致交易延迟、成本增加、不能完成、终止或需要回转的风险,并确认阳光保险的资质预审意见以及转让方或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资格确认,均不构成对监管程序结果的保证。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的保证及承诺。
2.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所有权利主张。 4.标的股权以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5.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6.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转让方将有权不予退还交纳的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在参与本次产权转让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阶段、竞价阶段、受让申请书、交易合同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 (2)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4)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5)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活动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6)受让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等其他规定的交易文件; (7)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8)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7.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000395640948 开户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 8.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9.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支付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10.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等交易文件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1.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网络竞价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12.受让方应书面承诺标的公司后续经营因此所导致的一切风险、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如因此对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3.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至标的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下称“交割日”)期间,转让方对标的企业及其资产负有善良管理义务,在该期间内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转让方及时通知受让方并依法配合处理。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日起,除已具体披露的事项、正常经营必需且不减损交易标的价值的行为或依法为本次交易所必需的行为外,未经转让方、受让方双方书面同意及必要内部程序,不得以标的企业资产新增担保或融资、实施重大资产交易、作出新的利润分配或其他实质减损标的价值的安排。 14.标的企业在交割日前及交割日之日起产生的所有资产、负债、对外担保、损益等事项,仍由标的企业享有及负担;无论何时,转让方都不对标的企业的任何债务或或有负债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自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标的企业前述事项,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转让方减免受让方应付的交易价款或对受让方或标的企业予以任何补偿或赔偿。 15.交易双方不得以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标的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16.本次股权转让所产生的产权交易服务费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标的股权转让过户所涉及一切税、费依照中国法律及有关政府部门现行有关规定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 17.根据标的企业审计报告,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2017年5月中国保监会《关于对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权转让行为不予备案的通知》”(保监发改【2017】137号),对标的企业股权转让不予备案,阳光保险集团自2021年3月支付最后一笔股利分红款4,533.75万元后,因未收到对分红无异议的承诺函,便没有再支付股息红利给标的企业。标的企业依据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函确认,截止2025年12月31日应收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利金额为41,307.50万元。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评估、了解和接受上述历史事项对本次交易的潜在影响。 18.标的企业经营期限于2025年12月7日到期,截止审计报告日,标的企业尚未完成经营期限延期的工商变更登记,持续经营存在不确定性。标的企业已于2026年7月召开股东会决议延长营业期限至2030年12月7日,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正在办理中。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评估、了解和接受上述工商变更登记未完成对本次交易的潜在影响。 19.受让方知晓并接受如下事项:(1)在交割日之前,如标的企业已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分配股利的,则该股利分红款归属于转让方所有;如在交割日后的则股利分配归属于受让方所有。(2)自评估基准日2025年12月31日至交割日期间,交易标的所产生的损益由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标的企业股东(即受让方)按股权比例承担或享有。(3)自交割日当日起,由受让方自行按受让后股权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享有标的企业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0.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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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符合本次股权变更所涉及的保险监管穿透审查要求,其相关主体资格、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关联关系、持股限制及资金来源等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有权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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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金额 | 650000000元 |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 保证金账户 |
账户名称: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000395640948 开 户 行: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横岗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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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要求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且受让方付清首期款/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受让方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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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若采取竞价方式,***网络竞价规则及本所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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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发布当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本次信息发布终结 |
| 联系地址 | ****路****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20层 |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com |
| 附件 | 产权交易合同模板 |
六、特别提示
|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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