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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行审示〔2026〕5号
本机关于 2026 年 9 月 15 ***网吧(个人独资)***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许可事项申请,根据国务院《***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化和旅游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该申请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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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网吧(个人独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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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1023MAKEQ9WX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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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何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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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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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网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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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
拟经营地址 |
****道****号一层、二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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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面积 |
659.5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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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计算机台数 |
12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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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示形式和范围
(一)***网吧(个人独资)门口;
(二)****楼公告栏;
(三)***网址(http://www.****.gov.cn)。
三、公示期限
公示时限:2026 年 9 月 15 日至2026 年 9 月 29 日(10个工作日)。
四、对被公示单位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国务院《***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第三十六条等有关规定,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楼(或院)***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幼儿园周围200***网服务营业场所。
(三)***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四)***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五、对举报或反馈意见的要求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公示对象存在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有其它不能设立此场所的正当理由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天台县行政审批局反映,本机关将根据反映的情况进行核查处理,并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的情况予以保密。反映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有关人员可以于公示截止之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将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内。
受理单位:天台县行政审批局
受理电话:0576-83902065
通讯地址:****街****号(天台县行政审批局综合受理A10窗口)
邮政编码:317200
天台县行政审批局
2026年9月15日
项目概况: 联系人: 陈先生 联系号码: 0576-83902065 有效期限: 2026-09-15 02:58:32 - 2026-09-29 02: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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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bid110.com/view/22926/x6WnHqEBMqitpwL5UGc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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