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安庆市人民政府发布标准执行,根据低保家庭人口结构和收入来源变化情况,按照A、B、C三类分类施保。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户籍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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