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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苏州贝晶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无线路由器500万套迁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14小时前拟建项目江苏 - 苏州市 关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联系电话:0512-****1942(苏州太湖国****中心环评窗口) 通讯地址:江****路****号 邮 编:215166 联系单位: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公开

项目名称:苏州贝晶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无线路由器 500 万套迁建项目

决定文号:苏太管环批【2026】26号

发文时间:2026年10月8日

批文内容如下:

苏州贝晶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我国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对你单位委托苏州晓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侍先,职业资格证书编号:03520240532000000198)编制的《苏州贝晶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年产无线路由器500万套迁建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苏****路****号,租赁空置厂房进行建设。项目总投资800万元,搬迁后产能保持不变,仍为年产无线路由器500万套。

二、根据该项目的环评结论,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

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厂区内严格雨污分流,不得有生产废水排放。***网,最终进入科福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2.本项目注塑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粉碎粉尘经移动式除尘器处理后在车间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率及去除率达到《报告表》要求。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甲苯、乙苯、1,3-丁二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限值;苯乙烯排放速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甲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限值,颗粒物、丙烯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苯乙烯、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大气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标准。加强操作环节的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

3.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减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含油废抹布、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活性炭等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要求,一般固废、生活垃圾委托专业单位回收或处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5.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根据项目风险评价等级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环境控制和管理措施,加强运输、储存、生产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安全作业,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6.你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废气治理等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7.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对运营期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全厂):

废水污染物接管量(吨/年):生活污水废水量≤360/360、COD≤0.108/0.108、SS≤0.072/0.072、氨氮≤0.007/0.007、TP≤0.001/0.001、TN≤0.014/0.014;

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吨/年):有组织:VOCs≤0.163/0.163、苯乙烯≤0.033/0.033、丙烯腈≤0.0002/0.0002、甲苯≤0.00015/0.00015、乙苯≤0.00036/0.00036、1,3-丁二烯≤0.00002/0.00002;无组织:VOCs≤0.181/0.181、苯乙烯≤0.0366/0.0366、丙烯腈≤0.0003/0.0003、甲苯≤0.00017/0.00017、乙苯≤0.0004/0.0004、1,3-丁二烯≤0.00002/0.00002、颗粒物≤0.00027/0.0027。

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单位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七、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如该项目所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应执行最新的排放标准。

九、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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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bid110.com/view/1932/oBkHIKEBLRKCxEZf54h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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