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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应当”二字的效力——2026年《建工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解读

19小时前招标公告-公告其他江苏 关注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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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资质借用等违法行为或者建设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问题线索、证据等通报、移送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

💡 提示:注意这里是“应当”,而非“可以”。

这意味着法院一旦发现线索,必须移送,没有裁量空间。输了官司只是第一步,后续还有行政处罚(罚款、停业、降资质乃至吊销证书),涉嫌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二字的效力,正在从判决书延伸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再到刑事案件的立案通知书。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而言,合规经营不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

本文所述规定出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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