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尾区琅岐镇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二标段)(施工)
补充通知(一)
各投标人:
我司组织招标的马尾区琅岐镇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二标段)(施工)(招标项目编号:E3501050102802034002),现就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如下:
一、补充通知部分:
1、招标公告9.联系方式及招投标须知前附表条款号1.7/21.2“***平台名称: 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联系电话:0591-****8903”修正为“***平台名称: 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联系电话:0591-****5006”。
2、招投标须知前附表条款号29.1“履约担保形式:以现金或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交。现金及银行保函方式须满足闽建筑[2013]29号的规定,工程担保及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方式须满足闽建筑[2015]29号文、闽建筑[2018]19号文和闽建筑〔2021〕16号文的规定……”修正为“履约担保形式:以现金或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方式提交。工程担保及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方式须满足闽建筑[2015]29号文、闽建筑[2018]19号文和闽建筑〔2021〕16号文的规定……”
3、招投标须知前附表条款号34.2增加“34.2.21依据闽建筑〔2023〕19号文,本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4、招投标须知前附表条款号34.2增加“34.2.22依据闽建许〔2025〕2 号文,若中标候选人属于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后期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建设单位将书面列明原因、制定并落实严格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控的具体措施,由负****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纳入重点监管。”
5、招标文件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资格文件中的“十九、投标人诚信承诺函”格式修正,详见附件。
二、答疑部分:
1、提问:依据“废止《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领域针对“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建筑〔2026〕10号)”,请问资格文件《十九、投标人诚信承诺函》是否删除?以P201页《四、投标人诚信承诺函》为准?
回答:详见补充通知部分第5点。
2、提问:因闽建筑〔2025〕4 号文已废止,还需要提供投标文件十五其他资料里的“十九、投标人诚信承诺函””版吗?
回答:详见补充通知部分第5点。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福州市马尾区振兴乡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顺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9月10日
附件:
十九、投标人诚信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参与 (招标项目名称及标段) 的投标。作为法定代表人,本人清楚知晓我单位在本项目投标活动的情况。本人已详细阅读承诺函的内容,并在此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和我本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规参与本项目投标,没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没有借用资质给他人投标。
二、经确认,我单位在本项目提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情况(应单选,并在方框内打“√”。未勾选的,视为默认选择第1项。):
□ 1.由本单位在岗造价人员使用本单位实名或本单位员工实名的计价软件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2.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提供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并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加盖负责编制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公章以及负责审核的一级注册造价师姓名章。同时,清楚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项情形及委托编制带来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应的违法后果。
□ 3.按招标文件规定,无需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经确认,我单位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
(一)从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渠道获取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控制价电子文件,没有通过其他不正当渠道获取招标文件。
(二)使用本单位自有办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
(三)没有向其他投标人提供本单位的投标文件信息,也没有获取他人的投标文件信息。
(四)由本单位在岗人员办理投标保证金事宜。
(五)授权委托的投标代理人为本单位在岗人员。
(六)递交的投标文件及其有关资料(包括第三方提供的资料)没有弄虚作假。
四、我单位和我本人清楚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规定。清楚知晓下列行为将被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招投标监管部门将结合相关事实证据,依法予以查处。
(一)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上传、解密(开标现场上传、解密除外)。
(二)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编制。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使用同一台计算机或同一计价软件加密锁编制。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串通投标认定的其他行为。
五、我单位和我个人清楚并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六、我单位如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评标工作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及出借他人资质的,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相应刑事、纪律和行政处罚以及失信惩戒。
七、本承诺函由我单位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盖章或本人亲自签字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实体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承诺时间:年月日
注:
1、本承诺函须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填写,加盖单位实体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后扫描上传。
2、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须将本承诺函原件提交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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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bid110.com/view/179/tkE4iaABni4p5U9XPE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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