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处置项目供应商公开征集公告
我司拟对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开展前期调研,现面向社会公示,诚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调研,请有意参与本项目前期市场调研的单位于2026年9月11日17:00前进行现场报名,审核资料合格者,视为报名成功。调研会议时间通过电话、邮件另行通知,请保持手机畅通。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危险废物处置项目项目
项目内容描述: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资格要求
1.近三年有两个类似业绩;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报名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报名函(格式自拟);
2.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针对此项目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调研的除外);
4.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近三年类似的业绩证明材料(合同复印件);
6.其他报名材料;
9.以上材料需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 杜强
联系电话:185****8813
联系地点: 天津市****路****号
公示时间:2026年9月4日至2026年9月11日
北油电控燃油喷射系统(天津)有限公司
2026年9月4日
危险废物处置公司招标技术要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规定(截取部分内容):
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2)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 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自有或委托合规承运方),车辆符合危运标准,轨迹可追溯,驾驶员、押运员持证上岗
- 具备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应急预案等完整环保手续
- 近3年无重大环保、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记录
- 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类别含HW09,经营方式含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有效期覆盖合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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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bid110.com/view/16090/VQW5a6ABLRKCxEZfKXS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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