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贵港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设施设备提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该项目属于改建项目(项目代码:2409-450800-04-01-387587)。改建项目建设地点:贵港西江农场七队剑麻园(贵港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内)。现有工程包括:贵港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为Ⅳ类填埋场,分4个库区,总占地面积17.219万㎡,规划总库容225.3万m3,处理生活垃圾380t/d,渗滤液处理站规模175m3/d,设计使用年限19.63年,于2007年12月开始投入使用;目前实际建成3个库区(2#库区未建设),建成库容146.8万m3,包括:1#生活垃圾填埋区占地面积35519m2,库容43.5万m3,已封场;3#生活垃圾填埋区占地面积46298m2,库容45.1万m3,已临时封场;4#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填埋区占地面积44708m2,库容58.2万m3,在用;2015年3#库区中间封场后全场不再填埋生活垃圾,生活垃圾进入贵港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处置,2#库区则由广西贵港市恒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贵港市恒达建筑垃圾消纳场项目,未进行过填埋作业。改建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1)清运3#填埋库区陈腐垃圾约35万吨,垃圾渗滤液全量化处理约9.4万吨;(2)更换3#库区HDPE防渗膜约4.8万㎡,修复库区雨水排水管约300米,修复库区底渗滤层及侧壁护坡层面积约3.8万㎡;(3)3#填埋库区陈腐垃圾清理完成后改建为应急生活垃圾填埋库区,主要应急堆存贵港市生活垃圾,库区平均深度为5m,地上填埋高度最高为7.8m,最大填埋标高61.5m,库容46.8万m3;(4)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进行技改,设计处理规模为200吨/天,更新填埋库区8座渗滤液收集提升井设备。改建工程主要建设内容有:稳定化预处理工程、存量垃圾开挖工程(对3#库区存量垃圾进行开挖)、防渗系统工程、垃圾挡坝、雨水导排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等;环保工程主要有:填埋气处理设施、渗滤液处理设施;依托工程有:雨水导排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填埋库区、渗滤液调节池、现有道路系统、排水系统等。
项目建设在原生活垃圾填埋场用地内进行,不新增建设用地。项目投资11489.2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489.28万元,占项目投资的100%。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选址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13)、《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等相关规范和标准中的选址要求,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书》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开挖前,采用旋喷机将化学复合除臭剂喷入垃圾堆体中,减小堆体内恶臭气体和沼气浓度;开挖期间,通过采取新增稳定化预处理、向作业面垃圾持续喷洒生物除臭剂、空气除臭(采用植物除臭剂对作业面、道路、机械设备逸散出的臭气进行除臭)、采用移动风炮车对敏感点外围除臭、无人机高空作业+作业面臭气封堵等措施进行除臭。运营期:填埋区采取日覆盖和压实、设置喷雾除臭帷幕、厂区围挡上部间隔安装除臭专用雾化喷嘴进行喷雾除臭;对填埋区进场道路、作业道路进行洒水抑尘,采取洒水和及时膜覆盖抑制填埋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密封车运输防止沿途扬尘的产生。场界 H2S、NH3、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依托现有工程500m卫生防护距离。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项目垃圾渗滤液、车辆冲洗废水、员工生活污水经改造后的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200m3/d)采用“两级A/O+MBR系统(外置式UF)+NF系统+RO系统”工艺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表2规定的直接排放限值要求后,依托现有工程管道排入郁江。
按地下水重点污染防治区要求严格落实防渗设施,建立场地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防止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渗滤液处理产生的剩余污泥、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运至生活垃圾焚烧场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运输车辆限速、禁止鸣笛,对产生高噪声源的机电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加强填埋区周围两侧的绿化等方式降低噪声影响,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依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落实相应整改要求,落实“以新带老”环保措施。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并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
(六)填埋区服务期满时,需要按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和标准进行规范化封场和后期管理,落实封场后期的污染防治、生态恢复、监控措施。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设置废水事故应急处置设施,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九)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相关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港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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