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汇展塑业有限公司:
《塑料薄膜生产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代码:2607-450803-04-01-393556),选址位于贵港市产业园江南制造业综合产业园内,贵港市港南区八塘卖酒坡(原贵港镁厂用地)的贵港市永隆螺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度39分3.260秒,北纬23度03分40.960秒。项目租赁贵港市永隆螺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有厂房开展建设,主要建设内容涵盖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等;以聚乙烯塑料颗粒(新料)、色母颗粒为原料,经吹膜、成型、分切、收卷等工序,年产聚乙烯塑料薄膜9900吨。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3万元,占总投资的31.5%。
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相关规定,已取得贵港市港南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备案证明。项目基本符合《贵港市产业园区总体规划(2016-2030年)(2022年修改)》及其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在完善相关手续并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符合贵港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1.吹膜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一根16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的排放浓度须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4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规定的臭气浓度排放标准限值要求。2.严格落实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加强车间通风与厂区绿化,确保厂界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的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9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规定的二级新扩改建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1.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江南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2.项目厂区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落实各项防渗、防腐、防泄漏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严禁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1.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废弃含油抹布及手套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相关要求,单独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持有相应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2.废包装材料、废薄膜边角料等经统一收集后,交由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采取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源的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设计工作,严格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强化生产过程管理,保障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与管理工作。建立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开展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四、建设单位须在接到本批复之日起二十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港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由贵港市港南生态环境局按照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情况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若发现环境问题须及时向我局上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满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该项目的,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至我局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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