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项目
项目名称: 上海市2026年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框架协议采购
项目编号: 2026-04-001
(二)征集人
征集人名称: ****中心
征集人地址: 上****路****号
征集人和联系方式: 李玲玲-021-****8040
(三)入围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 上海方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上海上海市浦东新****路****号3幢513室
供应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徐嫣莹-189****8021
(四)入围产品
| 标项名称 | 商品名称 | 商品描述 | 商品价格 |
| 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03 | 上海方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03 | 服务方案: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方案 上海方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6年8月 上海方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征集文件中服务需求的要求,以及有关文件的精神,为保障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质量,提高预算资金分配效率和使用效益,制定本服务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工作目的 通过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机制,强化部门支出责任,逐步建立以绩效目标实现为导向,以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以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控制节约成本、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目的,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作为第三方机构,为本市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等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主体提供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有助于提高政府、部门和单位预算资金的分配效率和使用效益。 (二)工作依据 本所提供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严格按照《上海市加强成本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上海市全面深化成本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工作方案》、《上海市市级财政项目成本预算绩效分析操作指引(试行)》、《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成本预算绩效分析操作指引(试行)》、《上海市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通知》、《上海市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导引》、《上海市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等相关办法及采购人的服务要求完成受托任务。 (三)服务对象和范围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等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指对政府、部门和单位预算资金的分配效率和使用效益等提供绩效评估和评价服务,包括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评价(成本预算绩效分析)或评价结果复核、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制定等。 二、工作内容 本所在接到委托方委托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响应,并根据委托方委托和项目具体情况,按照《上海市加强成本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上海市全面深化成本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工作方案》、《上海市市级财政项目成本预算绩效分析操作指引(试行)》、《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成本预算绩效分析操作指引(试行)》、《上海市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通知》、《上海市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导引》、《上海市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质量考核办法(试行)》和国家与本市相关管理要求制定项目工作方案,选派项目合适的专业人员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咨询等相关服务工作。 根据绩效评估评价、绩效目标审核和评价结果复核、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制定等不同的委托项目,分别设计评价咨询工作计划,确定合适的工作目标;制定绩效评价咨询工作方案,并按照专家评审会的评审意见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通过调查取证为评价咨询工作提供足够的支持、按照上海市财政部门绩效评价报告规定格式要求撰写内容翔实、依据真实和论证充分的绩效评价咨询报告,充分反映项目成绩和存在问题,提出针对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评价建议;根据委托人及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以有利于推动项目单位改善预算项目管理、提高财政预算资金活动的有效性,为全面落实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出力。 三、工作程序 (一)接受委托 在被评价单位认可并理解其责任,本所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和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要求的基础上,本所接受委托,并和委托方就协议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签署委托协议。 本所根据委托协议中明确的具体服务对象、内容和服务范围与要求,依据相关文件和上述“工作依据”中其他相关内容和要求,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独立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相应工作。 (二)工作准备 本所通过上海市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接受具体预算绩效评价咨询工作委托后,2个工作日内对委托项目作出响应,成立由至少1名绩效评价主评人和至少2名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全过程参与绩效评价服务,并在评价过程中保持相对稳定。确定工作组人员分工,收集与具体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项目有关的资料,实地了解项目具体实施情况,进行认真分析与研究。 (三)设计方案 工作组按照有关规定和预算绩效评价咨询工作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和实施方案的设计工作。在调研、全面了解被评价对象相关情况和委托方意图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拟定科学可行的预算绩效评价咨询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制订后,组织评议专家组对实施方案进行评议或报送委托方审核确定。 (四)工作实施 工作组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展开工作。应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数据或采取必要的程序通过听取介绍、实地勘察、调研、询查、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解、核实、分析和判断。对需要问卷调查的评价项目,要认真做好调查表的发放、回收、整理、统计、分析和建档工作。工作组人员应就服务项目情况进行座谈交流,全面掌握项目绩效情况。在具体实施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时,要填写绩效评价咨询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规范、全面。 (五)撰写报告 工作组应对工作资料进行整理汇总,依据工作方案在完成数据的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和评判后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要求撰写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结果报告初稿,力求做到逻辑清晰、内容完整、依据充分、数据详实、分析透彻、结论准确、建议可行。报告应当重点反映投入的产出和效果、既定目标的实现程度、组织实施方式是否需要完善、预算规模和结构是否需要调整等内容。 (六)提交审核 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结果报告初稿完成后,书面征求被评价对象和委托方的意见,本所应当对反馈的意见逐一核实,逐条说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理由,并根据反馈的有效意见对报告初稿进行修改。本所应当指定内部有关职能部门和专门人员,对修改后的评价咨询报告进行内部审核。经内部审核通过的评价咨询报告,由该项目主评人签名,加盖本所公章后形成正式评价咨询报告,提交委托方。本所及签名的主评人应当对所出具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七)档案管理 工作组应按本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在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报告出具后及时将工作底稿归整为业务档案。本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保管本项目下的业务档案。 四、服务计划 为实现评价目标、提高评价成果,保质保量地完成评价任务,对具体预算项目评价服务落实以下措施: (一)研究项目情况 1、项目立项的背景和目的 了解立项前的环境和条件,目的是通过项目实施要达到目的和意义。描述项目立项背景要简明扼要,描述项目立项目的要详细、明确、充分。 2、项目立项依据 了解项目立项依据,逐条列示,注明出处和来源。 3、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 全面完整地了解整个项目的预算情况、预算变更情况及变更原因。了解项目资金计划安排情况,包括资金来源、资金安排的起始时间、投入量等内容。 4、项目计划实施内容 重点包括项目立项时间、批复单位、项目具体内容(或政策受益条件及受益范围)、项目所在区域、具体资金投向、项目计划完成时间等要素。若项目在实施期内,要素发生变更的,则需说明变更的内容、依据及变更审批程序。 5、项目的组织及管理 重点包括项目主管部门和具体实施部门的名称及各自职责、项目管理组织架构、项目具体实施流程,以及项目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核心管理制度。 6、利益相关方 确定项目的利益相关方,分析利益相关方参与项目设计、实施、运行、受益的路径。项目的相关利益方一般包括:项目相关的主管部门、项目单位、项目受益者(直接受益者、间接受益者)、社会公众等;了解利益相关方在项目不同阶段中的职责和作用。 7、项目绩效目标 明确项目绩效目标与立项目的的匹配性与可适性,以及项目绩效目标设立依据;反映项目绩效目标的实际设定情况,对绩效目标需要补充完善的,应提供相应依据。 8、其他 了解其他可能对项目绩效产生重要影响的情况。 (二)仔细设计项目方案 接受委托后,本所将组织评价工作组进行专项业务研究,搜集相关政策法规、制度文献,研究具体预算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积极落实培训教材与学习课题,在评价前进行项目培训工作,在评价进行时,由本所业务管理部门进行不断的技术指导,并对评价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积极予以讨论与解决。本所将组织评价工作组进行沟通协调能力的学习和培训,掌握沟通技巧,坚持正确的思想方法,努力保持良好的心态,做到主动沟通,善于沟通。 根据市、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按照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格式编写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安排3个工作日,理顺评价思路、选择评价方法、设计评价指标体系、编制社会调查方案,按时递交财政机关,并根据专家评审会的评审意见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项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评价目的和依据 评价目的是通过评价所要实现的目标,体现评价的最终价值,是整个评价工作的基本导向,解决为什么评价的问题。评价依据是要回答依据什么评价的问题,即要阐明法律、政策、技术、管理等支撑条件,包括行业方面和财政方面。 2、评价对象和范围 评价对象和范围要完整、准确表述。 3、评价时段的确定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本次评价的时段,避免评价资源的耗费。 4、确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计是绩效评价的核心和难点,重点包括指标框架、指标权重和评价标准等方面。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计应遵循相关管理办法确定的相关性、重要性、可度量和可比性等原则,就项目决策、项目管理和项目绩效等方面全面设计。指标设置要考虑其实用性、可操作性和可实现性,要能充分体现和真实反映评价项目的绩效状况和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评价的政策需要。 (1)指标体系设计的总体思路 评价方应在方案中概括阐述指标设计思路、指标设计依据、权重设计思路、数据来源及取数方式、评价标准及评分方式确定的原则和方法。 (2)指标体系 以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评价为例,共性指标可从《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或《财政政策重点评价绩效指标体系表(共性指标)》中选择,个性指标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方案中需列示综合评价表,方案附件中需列示评价所需的基础表及工作底稿。 A、项目决策类指标要求 项目决策类指标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是项目立项,考察项目立项的规范性,立项依据的充分性和战略目标的适用性。二是项目目标,考察绩效目标的合理性和绩效指标的明确性。 绩效评价不得将访谈获取的结果直接作为项目决策类指标的单一数据来源,要通过实地考察、数据判断、社会调查等多种渠道来获取信息,对信息进行综合定性分析后得出结论。评价标准需详细说明,要以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重要标准。 B、项目管理类指标要求 项目管理类指标包括投入管理指标、财务管理指标和项目实施指标。 投入管理类指标中预算执行率、配套资金到位率及到位及时率主要用于考察项目资金的到位情况及安排情况。 财务管理类指标用于考察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财务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性、财务监控的有效性。其中,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性指标要具体,要与被评价项目相关,要完整、科学、合理。 项目实施类指标用于考察项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科学合理及制度在执行中是否实现有效控制。 C、项目绩效类指标要求 项目绩效类指标包括项目产出指标和项目效益指标。 项目产出指标可针对项目的特点,分别制定反映数量、时效和质量的个性指标。 项目效益指标考察项目执行后的效果。包括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可持续影响、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可针对项目的特点选择对应指标。 (3)各项指标定义、评价标准、评分细则 评价方需针对每个指标编写对应的绩效评价指标底稿,包括指标解释、指标权重、评价标准、数据来源及取数方式。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通过将绩效业绩指标化,获取准确的业绩值,进而为开展绩效评价服务。 绩效评价指标权重是绩效评价重要内容,权重的总体设计思路要在“评价思路”中描述,评价底稿中需说明具体指标的权重值及指标权重设定的依据和理由。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评价底稿中要求说明指标标杆值、指标标杆值设置的依据以及具体的评分细则。 评价方应在评价底稿中对各项指标进行详细的解释,并说明各指标的数据来源及取数方式。 5、确定社会调查方案 为了更有效地反映项目的绩效,评价方应针对项目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开展各种形式的调查。评价方应在方案中说明调查的目的、对象、方式、内容并附调查表样式。需要抽样调查的,要说明样本总体、抽样方法和抽样比例。必要时,应将评价对象名单或抽样样本名单以附件形式列示。 6、确定绩效评价方法 绩效评价方法可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 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三)服务过程中的沟通 对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题、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财政部门不定期进行的对绩效评价咨询服务工作情况的检查。对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报告中的不尽事项,委托单位要求补充或重新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工作的,将按要求及时完成。根据委托人的具体要求,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四)进度控制及应急预案 重点应对相关活动、相关工作按阶段或进程做具体的时间安排,包括评价期间、评价实施时限及评价各工作环节(步骤)的时间节点。 1、确保工期措施 工作组根据下列评价程序规定的评价工作,明确时间节点,按时优质完成。 (1)评价准备阶段 接受项目委托、确定工作方案;参加工作会议、明确工作要求;预算单位沟通、了解自评工作;方案指标论证、听取专家意见;完善评价指标、组织落实方案。 (2)评价实施阶段 进入预算单位,召开工作会议;收集基础资料、填报相关数据;开展社会调查、实施问卷调查;分析判断资料、形成评价意见;相关单位沟通、延伸评价取证。 (3)评价报告阶段 评价小组讨论、撰写评价报告;内部三级复核、修改确认内容;送交专家论证、征求专家意见;修改评价报告、征求各方意见;完成评价报告、印刷装订报送。 2、应急预案 (1)如果本项目参与人员发生紧急和突发情况,包括受防疫管控影响工作等情况,将调配其他人力资源,保证本项目及时、保质保量完成。 (2)当委托业务时间紧、任务重时,本所将额外增加人手,或组织评价工作组在休息日、夜晚加班,及时与委托方、被审单位沟通协商,努力完成委托评价任务,完全根据委托评价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评价任务,充分发挥评价监督作用,不增加委托方或被审方麻烦。 (3)对项目现场(包含外勤途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冲突问题,本项目负责人和本所负责人将及时沟通处理。 (4)公开本所负责人和行政支持部门经理的通讯方式,如遇紧急和突发事件可随时拨打,保证全天候信息畅通。为积极应对紧急及突发事件,必要时本所负责人随时召开紧急会议,及时解决问题。 (五)提供附加服务 向委托人提供主管单位综合评价建议,为评价项目的政策执行与后期发展提出建设性建议。可在以下方面提供建议:明确相关单位及岗位的经管责任,整理和完善本项目管理制度;规划本项目长期战略,细化本项目分工;完善岗位监督,严格项目内部控制;本项目主要负责人加强对项目管理工作,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六)落实保密和廉政要求 本所《职业道德制度》、《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等文件,对保密和廉政方面均有明确要求。本所将对参与本项目的员工,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教育和管理,以确保保密和廉政要求落实。本所为履行本合同所形成的最终报告及其他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中所 取得的数据、资料、初步分析报告等)及在项目中使用的由委托方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委托方。在未事先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本所及本所员工不得擅自利用、使用、发表、引用或向第三方提供或泄漏除委托方公开发布外的上述资料。本所及本所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严禁违反相关准则和廉政规定,与被评价对象相互串通、提供虚假数据与材料、出具不实报告。 五、组织保障 本所配备9名注册会计师担任主评人及绩效评价咨询项目负责人,对具体绩效评价咨询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另外配备9名工作人员。单个项目成立至少1名绩效评价主评人和至少2名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全过程参与绩效评价服务,并在评价过程中保持相对稳定。在委派评价人员时,应当考虑相关人员的胜任能力,确信工作组整体上具有适当的胜任能力并遵循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能够按照业务约定书的约定高质量地完成评价业务。 人员分工应清晰界定各相关方人员(包括专家)的权利及责任,确保评价工作有序开展。项目负责人指导、监督、复核工作组成员执行的评价工作,以确保:工作组全体成员充分理解评价目标;评价程序充分并得以恰当执行;评价资料充分、可靠、相关并得以记录,以支持评价结论和建议;满足项目预算、时间表、工作方案安排的要求;与委托方和被评价单位充分沟通,及时征求意见。在评价过程中,可以安排工作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人员的工作,并合理保证评价人员就疑难问题进行适当的咨询。 六、质量控制 本所制定了《业务质量管理制度》、《职业道德制度》和《执业质量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度文本另附)。在本项目服务过程中,本所将严格执行业务质量管理制度和相关制度。结合本项目情况,本所提出以下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1、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本所主任会计师对本项目的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2、职业道德要求 在本项目中,本所对所有参与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要求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所要求的诚信、独立性、客观和公正,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对职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并保持良好职业行为。要求所有参与人员签署独立性声明书和保密协议。 3、业务委派 本所将配备符合要求的主评人和能够胜任该项业务,并具有执行该项业务必要的素质、时间的员工参与该项目。本所将配备7名注册会计师担任主评人及绩效评价咨询项目负责人,对具体绩效评价咨询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另外配备5名工作人员。单个项目成立至少1名绩效评价主评人和至少2名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全过程参与绩效评价服务,并在评价过程中保持相对稳定。 4、员工培训 本所将针对本项目制定的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和相关工作底稿要求,对参与的员工进行培训。积极参加市、区财政部门组织的预算绩效管理培训。 5、流程管理 本所要求所有参与人员和工作组,严格按照本方案中规定的流程执行业务,并在相关复核程序中检查流程执行情况。 6、指导、监督与复核 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过程中,主评人应按照业务质量管理制度要求,对工作组成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复核。 7、业务咨询 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时,本所鼓励业务人员向主评人、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不影响其客观性的前提下)或所内其他具有适当知识、经验和资历的专家咨询。必要时,将向外部有关专家进行咨询。 8、意见分歧处理 当项目出现意见分歧时,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提议,召开由项目负责人、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和主任会计师出席的会议,及时沟通分歧事项。通过充分的讨论或适当的咨询解决意见分歧。必要时,将向委托方的专家进行咨询。 9、质量控制复核 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报告出具前,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和主任会计师将分别对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报告及相应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10、业务工作底稿 工作组在出具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报告后及时完成最终业务档案的归整工作。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业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 11、投诉与指控处理 如果接到投诉,我所主要负责人会第一时间了解投诉的内容,及时召开有关工作组会议,讨论投诉的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作不同处理。如果属于委托方或者被评价单位投诉我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有违反职业道德和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报告质量差的情况,则本所会采取加强教育,及时改正,撤换相关人员,给予处罚等方式来进行管理。如果属于委托方或者被评价单位投诉项目时效性,则本所会督促项目负责人或增派人手帮助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报告。 12、预算执行与财务管理 本项目主要预算为人力资源投入和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投入,均为本所现有资源。本所将按按投标文件中的人员名册,安排人员投入服务工作,配备工作需要的设施设备。必要时,经主任会计师批准,可以增加人员和设备,以确保及时且高质量地完成工作。 13、满意度调查及应用 根据我所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所对于本项目的服务满意度的考核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本项目执行过程中是否受到委托方、被评价单位的投诉或者表扬;二是在本项目完成后,会征求委托方对我所服务的满意度进行打分,并随机选取一定比例的被评价单位进行回访,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反馈进行考核。满意度调查将作为本所改进工作的重要参考,也是员工业绩考核的一部分。 14、执业质量奖惩 员工在本项目中的执业质量将作为该员工年度业绩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上海方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目录 一、财务和会计制度 二、资产管理制度 三、保密管理制度 四、培训制度 五、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六、业务质量管理制度 一、财务和会计制度 上海方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所”)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财务会计岗位 (一)本所在目前规模较小的情况下暂不设置专门的财务会计部门。未来发展和管理需要时,应设置专门的财务会计部门。 (二)本所设置以下财务会计工作岗位 1、出纳 2、会计 3、财务主管 4、会计档案管理 以上岗位的工作,可以由其他岗位的人兼任或外包。但出纳人员不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由财务主管保管,预留银行的法定代表人章由法定代表人本人保管。空白支票由出纳保管。 (三)本所股东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所的财务会计人员。 (四)外包或委托代理记账的,应由财务主管负责监督其服务质量。 (五)外包或委托代理记账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方的保密义务和责任,要求受托方向其从业人员提示保密要求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章 财务管理制度 (一)本所对全所范围内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业务收支和收益分配等进行统一管理。 (二)银行账户管理 除基本账户外,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立一般账户。开立和注销银行账户,需主任会计师批准。 (三)资金支付管理 1、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人员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关证明。 2、支付审批。主任会计师根据本所相关制度规定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3、办理支付。出纳和财务主管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出纳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四)购买有价证券的管理 在资金闲置时,可购买国债。购买其他有价证券,须经股东会授权,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独立性要求。 (五)应收账款管理 财务会计人员应每月和业务部门就应收账款进行核对、对催收情况进行沟通,每年和客户就应收账款余额进行核对,以保证应收账款真实、完整和资金及时回收。 (六)采购与财产物资管理 有关部门或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请购,经主任会计师审批后,小额零星的物资或服务由行政部采购,其他采购由主任会计师授权的人员负责。 配备给员工的办公用品,由该员工使用和保管。其他财产物资,由行政助理管理并做好记录。本所每年末进清查和盘点,如发生财产损失,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作出处理。 (七)负债管理 做好负债管理,保证适当的流动性,对发生的各种借款和应付应交款项,按合同约定方式和期限及时归还或支付。 (八)收支核算管理 本所按照业务类型对取得的收入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照资金用途对支出的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九)成本和费用管理 本所在保证执业质量的前提下,量入为出,尽量控制成本和费用支出。 (十)本所统一购买职业保险。 (十一)本所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经费。 (十二)本所为员工培训和人才发展提供必要的投入,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十三)担保管理 本所不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十四)本所收益根据公司章程进行分配。 (十五)本所监事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等履行内部财务监督职责。 第三章 会计核算制度 (一)本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二)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设置。明细科目根据行业特点和本所管理需要设置。 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职业责任保险费”明细科目。“管理费用-职业责任保险费”科目核算事务所为抵御风险、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利益而支付的各种保险费。事务所支付职业责任保险费时,借记“管理费用-职业责任保险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所发生的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资本、基金的增减;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四)办理上述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五)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使用通用记账凭证。 (六)本所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七)本所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小企业会计准则》及附录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小企业会计准则》未做规范的,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所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 (九)本所实行会计电算化。《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十)财务报告 本所于每年年度终了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本所年度财务报告应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提交股东会。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业务收入明细表、支出明细表等按规定提交行业协会和财政部门。 (十一)会计档案 本所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规定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本所另行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后次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资产管理制度 上海方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所”)为保证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财务和会计制度》等,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货币资金管理 本所的所有资金必须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算,不得坐收坐支,禁止公款私存,严禁账外循环和违规设立“小金库”。 除基本账户外,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立一般账户。开立和注销银行账户,需主任会计师批准。 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资金管理的内控制度要求,定期对现金进 行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定期组织核对银行账户,并根据对账单定期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在资金闲置时,可购买国债。购买其他有价证券,须经股东会授权,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独立性要求。 第二条债权性资产管理 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要严格控制员工临时借款。员工临时借款,主要用于出差、购买 公用物品、接待客户等正常性的临时借款。 各类债权性资产由产生债权的经济事项的责任机构及其具体责任人员负责清收,承担风险责任;财务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监督管理。 财务部门应对应收款及预付款按客户、供应商名称、时间设立明细账,每月对债权性资产进行统计并汇报给管理层,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对账和催收工作,防止(减少)坏账损失。 每年定期对所有债权进行全面清理,责成有关人员收取账款。对超过正常期限的债权,有关责任机构和责任人须提出应对措施和解决办法,努力降低应收账款规模,保证应收账款真实、完整和资金及时回收。 第三条存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有关部门或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请购,经主任会计师审批后,由行政部采购。 配备给员工的办公用品,由该员工使用和保管。其他存货,由行政助理管理并做好记录。 本所每年末进清查和盘点,如发生财产损失,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作出处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采购,需编列年度计划和预算,经审批后,由行政部或主任会计师指定的人员采购。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购置固定资产的,应经主任会计师批准。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对实物负直接管理责任,财务部门负核算、监督、考核、检查的责任。 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由本所聘请的外部专业人员负责。固定资产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报修处理。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并与会计账上记录核对,确保账实相符,不相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履行相关授权 审批程序及时进行财务处理。 电脑等固定资产因闲置或性能降低,进行出售或者报废处理时,应特别注意其中存储的信息的安全处理。 第五条无形资产管理 本所要定期对无形资产的先进性进行评估,淘汰落后技术,加大投入,促进技术更新换代。 本所要加强对品牌、商标、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落实无形资产管理责任制,促进无形资产有效利用,充分发挥无形资产对提升本所核心竞争力的作用。 要全面梳理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各类无形资产的权属关系,加强无形资产权益保护,防范侵权行为和法律风险。无形资产具有保密性质的,应当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严防泄露商业秘密。 第六条投资管理 本所进行对外长期投资时,需要立项、论证、尽职调查,编制投资方案,报股东会审批后进行。 三、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方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所”)的安全和利益,保守本所的秘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所《职业道德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加强保密工作,本所设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案,督促检查保密工作情况。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主任会计师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各部门负责本单位日常保密工作。 第三条 本所各项工作的保密范围包括: (一)本所经营中获得或知悉的客户的非公开信息; (二)本所经营活动中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 (三)本所制定的秘密文件、材料、合同协议及含有秘密内容的资料、物品等; (四)***网络中涉及本所秘密的电子信息及文档; (五)需要保密的其他事项。 上述第一款所有信息为需要保密的信息。其余保密的具体范围,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四条 所有员工均应与本所签署保密协议。员工应遵照协议,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条 本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制定《职业道德制度》,其中规定:本所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不得向本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获知的涉密信息,不得利用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第六条 本所在新员工入职培训及每年的职业道德继续教育培训中,均将保密工作列为培训内容之一。培训中要求员工增强保密观念,遵守保密纪律,规范保密行为,自觉履行:(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二)不该问的秘密,不问;(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四)不该记录的秘密,不记录;(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七)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九)不携带秘密材料浏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十)不得在离岗(退休、调离、辞职、辞退)时,私自带走秘密文件、资料及记有秘密内容的记录本及存有涉密内容的移动存储介质等涉密载体。 第七条 本所采取措施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八条 客户服务由指定专人(项目组)办理,无关人员不得接触客户信息。 第九条 使用文件、材料应注意使用过程中的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复印和复制包含秘密信息的资料。离开办公场所时,应将相关文件、材料放入可锁闭的设备内保管。 第十条 ***网络设备根据使用者落实到人,各责任人对于计算机系统必须设置账号密码,严格控制非使用人员使用计算机,使用软件系统必须经本所批准,使用分配的账号,并设置密码后方可使用,并对用户账号的安全和保密负责。 第十一条 在本所外使用在线软件的,必须注意使用环境下的数据保密和安全。 第十二条 书面文件的传递需要有签收手续。禁止通过不加密的传真机、明码电报、电子邮件传送涉及本所秘密的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 召开、传达带有秘密内容的重要会议,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二)会议主持人应宣布会议的保密事项和保密纪律,与会人员须严格遵守;(三)会议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传播会议内容,会议记录(或录音)要集中管理,未经办公室批准不得外借;(四)严禁与会议无关的人员进入会场。 第十四条 与可能接触或持有本所商业秘密的供应商或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在可能涉及自己商业秘密的项目谈判之前,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 建立废品、办公及工作垃圾的处理制度。书面文件、材料使用后除存档外,应及时销毁,进行粉碎处理。 第十六条 需要查阅、复制、借出档案的,应经主任会计师批准。借阅档案的人员,不得泄密、涂改、拆散、转借复印和携带档案外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转借或携带档案外出时,须经主任会计师批准。借阅的档案用完后,应及时归还,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天。 第十七条 建立反泄密机制。凡发现泄露本所秘密行为的,应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将详细情况及时报告本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发现失密、泄密现象,要及时报告,认真处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除给予当事人一定金额的罚款外,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行政处理:(一)不执行本规定,或执行不力,使本所秘密遭到泄漏;(二)发现失、泄、窃密不制止,不举报的。凡泄露本所秘密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本所将依照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培训制度 为保证员工遵循职业道德要求,保持和提高员工的胜任能力,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企业文化,本所制定以下培训制度。 一、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 鉴于本所规模较小,培训资源有限,本所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包括: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所内定期培训和其他不定期、非正式的培训和学习。 二、行业协会及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 1、所有注册会计师都应按照《上海市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学时。本所尽量安排注册会计师参加不同主题的学习,并相互交流学习所得。 2、安排非注册会计师特别是新入职的员工,参加协会组织的助理人员系列培训。 3、积极参加市、区财政部门组织的预算绩效管理等培训。 三、所内定期培训 本所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培训,分别在年初和年中,内容包含职业道德、新准则、新法规新政策、本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和工作底稿的变化等。 因故未参加培训的员工,质量控制部负责人将单独向其传达上述的主要内容。参加培训的情况将纳入业绩评价。 三、其他培训 1、新入职员工培训:由质量控制经理负责职业道德培训(重点强调独立性和保密要求)以及本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新员工所在部门经理负责业务执行方面的培训并在具体项目中加强指导。 2、新业务培训:如果安排员工参与新的业务,本所会视情况提供统一培训或由项目负责人提供辅导。 3、***网上的学习资源,鼓励员工更新专业知识,拓宽知识面和视野。 4、利用微信群等工具,经常性地开展业务讨论。 五、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上海方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所”)为规范本所审计档案管理,安全保管业务工作底稿并对业务工作底稿保密,保证业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便于使用和检索业务工作底稿,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档案,是指本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管理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其他历史记录。 第二条 本所主任会计师对审计档案工作负最终责任。本所指定行政专员具体管理审计档案并承担审计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 第三条 本所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归档、保管与利用 第四条 本所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将审计业务资料按审计项目整理立卷。 对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业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中止后的六十天内。 第五条 整理并装订好的业务档案,经办人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经项目合伙人签字后,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目前由行政专员兼任)。 第六条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索引目录或建立其他检索工具。 第七条 本所不允许任意删改已经归档的审计档案。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可以对审计档案作出变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并保持完整的变动记录。 第八条 本所自行保管审计档案,配置专用、安全的审计档案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第九条 本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规定,结合审计业务性质和审计风险评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自业务报告日起对业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如果组成部分业务报告日早于集团业务报告日,应当自集团业务报告日起对组成部分业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本所应当自审计业务中止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条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审计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损毁、遗失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主任会计师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本所严格执行审计档案利用制度,需要查阅、复制、借出审计档案的,需经主任会计师批准。 第十二条 本所对审计档案负有保密义务,一般不得对外提供;确需对外提供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手续不健全的,本所不予提供。 第三章 权属与处置 第十三条 审计档案所有权归属本所并由本所依法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本所如发生合并、分立、终止、交回执业证书但法律实体存续、因组织形式转制而注销等情况的,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鉴定与销毁 第十五条 本所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定期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开展对保管期满的审计档案的鉴定工作。 经鉴定后,确需继续保存的审计档案应重新确定保管期限;不再具有保存价值且不涉及法律诉讼和民事纠纷的审计档案应当登记造册,经主任会计师签字确认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本所销毁审计档案,应当由本所档案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销毁决议或类似决议、审批文书和销毁清册(含销毁人、监销人签名等)应当长期保存。 第五章 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条 目前本所审计档案以纸质方式归档。部分不方便打印的底稿由项目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分别备份保存。本所具备条件时,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审计档案管理,不断提高审计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能。 第十九条 本所对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审计业务资料,采用有效的存储格式和存储介质归档保存,建立健全防篡改机制,确保电子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所从业人员转所执业的,离所前应当办理完结审计业务资料交接手续,不得将属于原所的审计业务资料带至新所。 本所及本所从业人员不得损毁、篡改、伪造审计档案,禁止任何个人将审计档案据为己有,不得委托个人私存审计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所从事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形成的业务档案参照本制度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业务质量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风险评估程序 第三章 治理和领导层 第四章 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五章 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第六章 业务执行 第一节 目标 第二节 业务委派 第三节 指导、监督和复核 第四节 项目质量复核 第五节 咨询 第六节 意见分歧解决 第七节 报告签发 第八节 投诉和指控处理 第九节 工作底稿 第七章 资源 第八章 信息与沟通 第九章 监控与整改程序 第十章 评价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一章 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记录 第十二章 附则 上海方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事务所”)为了规范本事务所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本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管理责任,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以下分别简称“5101号准则”、“1121号准则”、“5102号准则”),结合本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标 本事务所的目标是,针对所执行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财务报表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设计、实施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为本事务所在下列方面提供合理保证: 1、本事务所及其人员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根据这些规定执行业务; 2、本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第二条总体质量目标 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是服务公众利益的内在要求。本事务所致力于设计、实施和运行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实现本所持续高质量执业的总体质量目标。实现业务的高质量,需要本事务所执业人员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计划和执行业务并出具报告。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实现职业准则的目标需要运用职业判断,针对某些类型的业务,还需要保持职业怀疑。 第三条质量管理范围 本事务所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均应遵守本制度。本事务所设计、实施和运行在全所范围内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本事务所建立并严格执行一体化管理机制,实现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五方面的统一管理。 第四条本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下列八个组成要素: 1、风险评估程序; 2、治理和领导层; 3、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4、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5、业务执行; 6、资源; 7、信息与沟通 8、监控和整改程序。 第五条本事务所另行制定了《职业道德制度》、《独立性制度》、《人力资源制度》、《股东考评制度》、《业务执行流程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和《执业质量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以全面完善本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体系。 第二章 风险评估程序 第六条本事务所设计和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以设定质量目标,识别和评估质量风险,并设计和采取应对措施以应对质量风险。 第七条本事务所设定5101号准则明确规定的质量目标。必要时,设立其他质量目标,以实现质量管理体系的目标。 第八条本事务所识别和评估质量风险,为设计和采取应对措施奠定基础。在识别和评估质量风险时,本事务所: (一)了解可能对实现质量目标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或情况,包 括相关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这些事项或情况包括下列方面: 1.本事务所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具体包括: (1)本事务所的复杂程度和经营特征; (2)本事务所在战略和运营方面的决策与行动、业务流程及业务模式; (3)领导层的特征和管理风格; (4)本事务所的资源,包括由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资源; (5)法律法规、职业准则的规定以及本事务所运营所处的环境; (6)***网络服务的性质和范围(如适用)。 2.本事务所业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具体包括: (1)本事务所执行的业务的类型和出具报告的类型; (2)业务执行对象属于哪种类型的实体。 (二)考虑上述第(一)项中提及的事项或情况等,可能对实现 质量目标产生哪些不利影响,以及不利影响的程度。 根据本所及本所业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目前识别出的质量风险主要包括: (一)专业胜任能力的保持风险。 会计、审计准则、法律法规的变化较多,客户所在行业的特点、发展趋势、重大风险等变化较快,保持本所从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存在难度,因此会带来质量风险。 (二)年报审计的时间压力导致的质量风险 由于本所以年报审计业务为主,年报审计时间相对集中,存在由于时间压力导致审计证据不够充分和适当的风险。 第九条本事务所设计并采取应对措施,以应对质量风险。设计和采取应对措施的方式,根据并针对相关质量风险的评估结果及得出该评估结果的理由。本事务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5101号准则明确规定的应对措施。 根据并针对相关质量风险的评估结果及得出该评估结果的理由,本所设计了以下应对措施: (一)利用各种资源,加强员工培训,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二)加强人力资源和业务调配,确保相关人员投入足够的时间执行业务。 (三)加强项目质量复核工作。 第十条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本事务所或其业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设定额外的质量目标、评估额外的质量风险,也可能需要调整之前评估的质量风险或采取的应对措施。比如发生本事务所改制、较多合伙人加入以及新承接公众利益实体业务等情况时,本事务所应考虑,并在适当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设定额外的质量目标或调整之前设定的额外质量目标; (二)识别和评估额外的质量风险,调整已评估的质量风险或重 新评估质量风险; (三)设计和采取额外的应对措施,或调整已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 治理和领导层 第十一条本事务所治理和领导层为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营造良好的环境,以为该体系提供支持。针对治理和领导层,本事务所设定下列质量目标: (一)本事务所在全所范围内形成一种质量至上的文化,树立质量意识。这种文化认同和强调下列方面: 1.本事务所有责任通过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服务于公众利益; 2.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和职业态度的重要性; 3.本事务所所有人员都对其执行业务的质量承担责任,或对质量管理体系中执行活动的质量承担责任,并且这些人员的行为应当得当; 4.本事务所的战略决策和行动,包括本事务所在财务和运营方面对优先事项的安排,都不能以牺牲质量为代价。 (二)本事务所领导层对质量负责。 (三)本事务所领导层通过实际行动展示对质量的重视。 (四)本事务所领导层向本事务所人员传递质量至上的执业理念,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文化。 (五)本事务所的组织结构以及对相关人员角色、职责、权限的分配是恰当的,能够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设计、实施和运行的需要。 (六)本事务所的资源(包括财务资源)需求有计划,并且资源的取得和分配能够保障本事务所履行对质量的承诺。 第十二条 本事务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领导框架,明确责任,并确保切实有效地发挥作用。考虑到本事务所的规模较小、组织结构简单,业务类型不多,本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同时承担三项质量管理领导层职责,即既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又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承担责任,同时还对遵守职业道德(包括遵守独立性要求)、监控和整改程序等特定方面的运行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本事务所领导层成员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遵守质量管理体系中的各项政策和程序,不得干扰项目组按照职业准则的要求执行业务、作出职业判断。 第十四条本事务所加强对合伙人(股东)晋升、培训、考核、 分配、转入、退出的管理,体现以质量为导向的文化,确保合伙人(股东)能够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切实履行其在质量管理方面的责任,防范业务风险。 第十五条本事务所加强对员工(包括外部转入人员)晋升合伙人(股东)的管理,综合考虑拟晋升人员的执业理念、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诚信记录,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晋升机制,不以承接和执行业务的收入或利润作为晋升合伙人(股东)的首要指标。本事务所针对合伙人(股东)晋升建立和实施质量一票否决制度。 第十六条本事务所在全所范围内统一进行合伙人(股东)考核和收益分配。本事务所对合伙人(股东)的考核和收益分配,合考虑合伙人(股东)的执业质量、管理能力、经营业绩、社会声誉等指标,不以承接和执行业务的收入或利润作为首要指标,不直接或变相以部门、合伙人(股东)****中心进行收益分配。 第四章 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十七条针对相关人员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履行职责,本事务所设定下列质量目标: (一)本事务所及其人员充分了解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业务的职业道德要求,并严格按照这些职业道德要求履行职责; (二)受职业道德要求约束的其他组织或人员,***网络、网络 事务所、***网络事务所中的人员、服务提供商,充分了解与其相 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并严格按照这些职业道德要求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针对相关职业道德要求,本事务所制定下列政策和程序: (一)识别、评价和应对对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不利影响; (二)识别、沟通、评价和报告任何违反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情 况,并针对这些情况的原因和后果及时作出适当应对; (三)至少每年一次向所有需要按照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保持独立性的人员获取其已遵守独立性要求的书面确认。 第十九条本事务所建立并完善与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业务有关的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机制,明确轮换要求,确保做到实质性轮换。本事务所完善利益分配机制,保证全所的人力资源和客户资源实现一体化统筹管理,避免某合伙人或项目组的利益与特定客户长期直接挂钩,影响独立性。本事务所定期评价利益分配机制的设计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针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业务,本事务所对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轮换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通过建立关键审计合伙人服务年限清单等方式,管理关键审计合伙人相关信息,每年对轮换情况实施复核,并在全所范围内统一进行轮换。有关轮换的具体政策和程序见本事务所《职业道德制度》。 第五章 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第二十一条针对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本事务所设定下列质量目标: (一)本事务所就是否接受或保持某项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所作出的判断是适当的,充分考虑了下列方面: 1.本事务所是否针对业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以及客户(包括客户的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获取了足以支持上述判断的充分信息; 2.本事务所是否具备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的能力。 (二)本事务所在财务和运营方面对优先事项的安排,并不会导致对是否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作出不恰当的判断。 第二十二条本事务所与下列情形相关的政策和程序是: (一)本事务所在接受或保持某一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后知悉了某些信息,而这些信息如果在接受或保持该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之前知悉,将会导致其拒绝接受该客户关系或业务; 本事务所采取的政策和程序包括: (1)在本事务所内部或向法律顾问咨询; (2)考虑相关法律法规或职业准则是否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这种情形下继续执行业务; (3)与客户管理层和治理层中适当级别的人员,或与业务的相关方讨论本事务所根据相关事实和情况可能采取的措施; (4)如果本事务所认为拒绝接受或保持该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是适当的,则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①将这一决定及其理由告知客户管理层和治理层,或者业务的相关方; ②考虑相关法律法规或职业准则是否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这一决定及其理由。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事务所有义务接受某项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 本事务所采取的政策和程序包括: (1)本事务所考虑这些信息对业务执行的影响; (2)本事务所向项目合伙人沟通这些信息,并要求项目合伙人扩大对项目组成员进行指导、监督、复核的范围,并提高指导、监督、复核的频繁程度; (3)本事务所向项目组分派经验更为丰富的人员; (4)本事务所决定对该项目实施项目质量复核。 第二十三条本事务所在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方面树立风险意识,确保项目风险评估真实、到位。对于在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方面具有较高风险的客户,本事务所设计和实施专门的质量管理程序,如加强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与相关监管机构沟通、访谈拟承接客户以了解有关情况、加强内部质量复核等。 第二十四条对于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转入人员带来的客户,本事务所严格执行与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相关的程序,审慎承接新客户。 第二十五条针对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如适用),本事务所在全所范围内统一决策。对于连续委托且不存在高风险的业务,由股东或副主任会计师决定是否继续接受委托。对于本事务所认定存在高风险的业务以及首次委托的新客户,由主任会计师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二十六条在决策时,本事务所充分考虑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的诚信状况、业务风险以及是否具备执行业务必要的时间和资源,审慎作出承接与保持的决策。 第六章 业务执行 本章中部分内容适用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其他业务参照执行。 第一节 目标 第二十七条针对业务执行,本事务所设定下列质量目标: (一)项目组了解并履行其与所执行业务相关的责任,包括项目合伙人对项目管理和项目质量承担总体责任,并充分、适当地参与项 目全过程; (二)基于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向项目组分配的资源以及项 目组可获得的资源,对项目组进行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对项目组已执行 的工作进行的复核是恰当的,并且由经验较为丰富的项目组成员对经 验较为缺乏的项目组成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 (三)项目组恰当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如适用); (四)对困难或有争议的事项进行了咨询,并已按照达成的一致 意见执行; (五)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之间(如适用), 以及项目组与本事务所内负责执行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活动的人员之间存在的意见分歧,能够得到本事务所的关注并予以解决; (六)业务工作底稿能够在业务报告日之后及时得到整理,并得 到妥善的保存和维护,以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和其他职 业准则的规定,并满足本事务所自身的需要。 第二节 业务委派 第二十八条本事务所所有业务,在全所范围内统一委派具有足够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并且无不良执业诚信记录的项目合伙人执行业务。其中,对专业胜任能力的评价包括下列方面: (一)该人员是否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二)该人员是否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关职业准则的规定; (三)该人员是否充分了解客户所在行业的业务特点、发展趋势、 重大风险,以及该行业对信息技术的运用情况等。 项目合伙人的委派,由本事务所一名副主任会计师负责,项目组成员的委派由项目合伙人负责,本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上述委派进行复核。 第二十九条本事务所对每项业务委派至少一名项目合伙人,项目合伙人应当对管理和实现审计项目的高质量承担总体责任,包括为审计项目组营造强调会计师事务所文化和审计项目组成员行为期望的环境。在此过程中,项目合伙人应当充分、适当地参与整个审计过程,从而能够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据此得出的结论是否适当。如果项目合伙人为了遵守1121号准则中的某项要求,将设计或实施某些审计程序、执行某些审计工作或采取某些行动的任务分配给审计项目组其他成员,项目合伙人仍然应当通过指导、监督这些审计项目组成员并复核其工作,对管理和实现审计项目的高质量承担总体责任。 第三十条在营造上一条所述的环境时,项目合伙人应当采取明确、一致和有效的行动,以体现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的重视,并确定和沟通对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行为期望,包括强调下列方面: (一)审计项目组所有成员都有责任为在项目层面管理和实现业务的高质量作出贡献; (二)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和职业态度的重要性; (三)在审计项目组内部进行开放、顺畅、深入沟通的重要性,同时,进行沟通能够支持审计项目组成员提出自己的质疑,而不怕遭受报复; (四)审计项目组成员在整个审计项目中保持职业怀疑的重要性。 第三节 指导、监督和复核 第三十一条本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按照本事务所统一的技术标准执行业务并出具报告,本事务所统一的技术标准包括标准化底稿、操作规程等。 第三十二条项目合伙人应当确定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进行计划和执行; (二)符合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项目组分配或提供的资源相匹配。 第三十三条指导和监督包括:追踪审计项目的进程,采取适当措施以解决在审计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识别在执行审计工作过程中需要咨询或由经验较为丰富的审计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为审计项目组成员提供指导和现场培训,以帮助其提高工作技能和胜任能力;营造一种环境,使审计项目组成员可以无所顾忌地提出疑虑。 第三十四条项目组内部的指导、监督和复核,主要包括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合伙人两个层级。项目组人员较多时,也包括其他经验较为丰富的项目组成员对经验较为缺乏的项目组成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 第三十五条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其他项目组成员的全部工作底稿。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员在审计项目执行过程中,将职业准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从实质上执行到位,避免审计项目组成员仅简单勾画程序表格而未实质性执行程序、程序与目标不一致、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不完整等问题,确保审计项目组成员恰当记录判断过程、程序执行情况及得出的结论。 第三十六条项目合伙人应当在审计过程中的适当时点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包括与下列方面相关的工作底稿: (一)重大事项; (二)重大判断,包括与在审计中遇到的困难或有争议事项相关的判断,以及得出的结论; (三)根据项目合伙人的职业判断,与项目合伙人的职责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项目合伙人应当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员在审计项目执行过程中,将职业准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从实质上执行到位。 第三十八条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项目合伙人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以及与审计项目组讨论,确保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得出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在签署审计报告前,为确保拟出具的审计报告适合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合伙人应当复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以及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十条项目合伙人应当在与管理层、治理层或相关监管机构签署正式书面沟通文件之前对其进行复核。 第四节 项目质量复核 第四十一条本事务所对下列业务实施项目质量复核: (一)所有鉴证类业务; (二)法律法规要求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其他业务; (三)本事务所认为,为应对一项或多项质量风险,有必要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其他业务。 第四十二条本事务所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得作为项目组成员,并且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包括充足的时间和适当的权威性以实施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胜任能力应当至少与项目合伙人相当。 (二)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包括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如何应对对其客观性和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并在实施项目质量复核时保持独立、客观、公正。 (三)遵守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任职资质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如有)。 第四十三条本事务所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再符合其任职资质要求的情况时,由其他项目合伙人进行复核,并尽量避免在同一年度内需要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两个项目之间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即由某一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对另一项目实施项目质量复核,同时由后者的项目合伙人对前者实施项目质量复核。 第四十四条项目质量复核中,项目合伙人以及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相关的责任: (一)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有责任根据5102号准则第二十八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项目的适当时点实施复核程序,以为客观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据此得出的结论奠定适当基础; (二)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复核相关的责任,包括: (1)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已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2)配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工作,并告知审计项目组其他成员有责任配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工作; (3)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讨论在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判断,包括在项目质量复核过程中识别出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判断; (4)项目合伙人不得在收到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按照5102号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就已完成项目质量复核发出的通知前签署报告。 (三)项目组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就某项重大判断进行讨论有助于提高项目质量复核的有效性和及时性。然而,上述沟通可能对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避免代替项目组作出决策或被认为代替项目组作出决策的情况。必要时,项目组应按照本事务所与咨询有关的政策和程序,就这些重大判断向其他相关人员咨询。 第四十五条在实施项目质量复核时,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实施下列程序: (一)阅读并了解下列信息: 1.与项目组就项目和客户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进行沟通获取的信息; 2.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监控和整改程序进行沟通获取的信息,特别是针对可能与项目组的重大判断相关或影响该重大判断的领域识别出的缺陷进行的沟通。 (二)与项目合伙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如适用)讨论重大事项,以及在项目计划、实施和报告时作出的重大判断。 (三)基于从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程序获取的信息,选取部分与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相关的业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评价下列方面: 1.作出这些重大判断的依据,包括项目组对职业怀疑的运用(如适用); 2.业务工作底稿能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3.得出的结论是否恰当。 (四)对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评价项目合伙人确定独立性要求已得到遵守的依据。 (五)评价是否已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涉及意见分歧的事项进行适当咨询,并评价咨询得出的结论。 (六)对于财务报表审计,评价项目合伙人确定下列方面的依据: 1.项目合伙人对整个审计过程的参与程度是充分、适当的; 2.项目合伙人能够确定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适合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 (七)对下列方面实施复核: 1.对于财务报表审计,复核被审计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2.对于财务报表审阅,复核被审阅财务报表或财务信息,以及拟出具的审阅报告; 3.对于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或相关服务业务,复核业务报告和鉴证对象信息(如适用)。 第四十六条如果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怀疑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或据此得出的结论并不恰当,应当告知项目合伙人。如果这一怀疑不能得到使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满意的解决,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适当人员项目质量复核无法完成。 第四十七条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确定是否遵守了5102号准则中与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相关的要求,以及项目质量复核是否已完成。如果是,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签字确认并通知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复核已完成。 第五节 咨询 第四十八条本事务所鼓励相关人员就困难或有争议的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具有某些专长的人员,在适当的专业层面进行讨论。 第四十九条针对下列方面,进行咨询可能是必要或适当的: (一)复杂的或不熟悉的事项(例如,某项具有高度估计不确定性的会计估计); (二)存在特别风险的事项; (三)被审计单位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或重大异常交易; (四)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施加限制的情况; (五)与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的情况。 第五十条针对审计项目中需要咨询的事项,项目合伙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审计项目组就下列事项进行咨询承担责任: 1.困难或有争议的事项,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政策和程序要求咨询的事项; 2.项目合伙人根据职业判断认为需要咨询的其他事项。 (二)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员已在审计过程中就相关事项进行了适当咨询,咨询可能在审计项目组内部进行,或者在审计项目组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的其他适当人员之间进行。 (三)确定已与被咨询者就咨询的性质、范围以及形成的结论达成一致意见。 (四)确定咨询形成的结论已得到执行。 第五十一条咨询的方式和渠道包括但不限于: 1、在适当的情况下,向项目组其他成员或项目负责人咨询; 2、如果咨询事项在项目组内部无法解决,在不损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客观性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向质量控制部咨询; 3、如果咨询事项影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客观性或者质量控制部无法解决,项目负责人应向本事务所内部或外部其他具备适当知识、资历和经验的专家咨询。 第五十二条项目组就困难或有争议的事项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所形成的记录应当经被咨询者认可。咨询形成的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包括下列内容: 1、寻求咨询的事项; 2、咨询的结果,包括做出的决策、决策依据以及决策的执行情况。 第六节 意见分歧解决 第五十三条意见分歧解决中,项目合伙人以及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相关的责任: (一)明确要求项目合伙人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如有)复核并 评价项目组是否已就疑难问题或涉及意见分歧的事项进行适当咨询, 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是否得到执行。 (二)明确要求在业务工作底稿中适当记录意见分歧的解决过程 和结论。如果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如有)、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其他人 员参与形成业务报告中的专业意见,也在业务工作底稿中作出适当记录。 (三)确保所执行的项目在意见分歧解决后才能出具业务报告。 第五十四条为解决意见分歧,可由项目合伙人提议,召开由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和主任会计师(或主任会计师委派的人员)出席的会议,及时沟通分歧事项。通过充分的讨论或适当的咨询解决意见分歧。意见分歧的解决,最终由主任会计师决定。也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职业组织、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进行咨询。 第五十五条如果审计项目合伙人对解决意见分歧的方案不满意,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这些措施包括: (1)征询法律意见; (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解除审计业务约定。 第七节 报告签发 第五十六条业务报告在出具前,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如有)应当复核确认,确保其内容、格式符合职业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主任会计师批准报告后,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后,行政专员加盖本事务所公章。 第八节 投诉和指控处理 第五十八条本事务所主任会计师负责接收、调查、解决由于未能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职业准则的要求执行业务,或由于未能遵守本事务所按照5101号准则要求制定的政策和程序,而引发的投诉和指控。针对主任会计师的投诉和指控,由负责质量控制部门的股东处理。如果投诉和指控被提交给了项目组成员或本事务所其他人员,该项目组成员或其他人员需要在48小时内将该投诉和指控转交给上述人员。 第五十九条相关负责人员收到投诉和指控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全面、客观、公正地开展调查工作。在调查结果的基础上,根据本事务所有关制度,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条相关负责人员应对投诉人或指控人信息保密,以保护投诉人或指控人免遭打击报复。 第六十一条被投诉人、被指控人,应当配合投诉和指控调查处理工作,不得报复投诉人或指控人。 第九节 工作底稿 第六十二条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及时完成最终业务档案的归整工作。对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业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 第六十三条 对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本事务所应当自业务报告日起对业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如果组成部分业务报告日早于集团业务报告日,本事务所应当自集团业务报告日起对组成部分业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第七章 资源 第六十四条本事务所设定下列质量目标,以及时且适当地获取、开发、利用、维护和分配资源,支持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 (一)本事务所招聘、培养和留住在下列方面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 1.具备与本事务所执行的业务相关的知识和经验,能够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 2.执行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相关的活动或承担与质量管理体系 相关的责任。 (二)本事务所人员通过其行为展示出对质量的重视,不断培养和保持适当的胜任能力以履行其职责。本事务所通过及时的业绩评价、薪酬调整、晋升和其他奖惩措施对这些人员进行问责或认可。 (三)当本事务所在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方面缺乏充分、适当的人员时,能够从外部(如网络、网络事务所或服务提供商)获取必要的人力资源支持。 (四)本事务所为每项业务分派具有适当胜任能力的项目合伙人和其他项目组成员,并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 (五)本事务所分派具有适当胜任能力的人员执行质量管理体系内的各项活动,并保证其有充足的时间执行这些活动。 (六)本事务所获取、开发、维护、利用适当的技术资源,以支持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和业务的执行。 (七)本事务所获取、开发、维护、利用适当的知识资源,以为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和高质量业务的持续执行提供支持,并且这些知识资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适用)和职业准则的规定。 (八)结合上述第(四)项至第(七)项所述的质量目标,从服 务提供商获取的人力资源、技术资源或知识资源能够适用于质量管理 体系的运行和业务的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事务所投入足够资源打造一支专业性强、经验丰富、运作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团队,以维持质量管理体系的日常运行。 第六十六条本事务所配备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权威性的技术支持人员,确保相关业务能够获得必要的专业技术支持。 第六十七条本事务所建立和运行完善的工时管理系统,确保相关人员投入足够的时间执行业务,并为业绩评价提供依据。 第六十八条本事务所建立和完善与业务操作规程、业务软件等有关的指引,把职业准则的要求从实质上执行到位,避免执业人员仅简单勾画程序表格、未实质性执行程序、程序与目标不一致、程序执行不到位、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不完整等问题,确保执业人员恰当记录判断过程、程序执行情况及得出的结论。 第八章 信息与沟通 第六十九条针对获取、生成和利用与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信息,并及时在本事务所内部或与外部各方沟通信息,本事务所设定下列质量目标,以支持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 (一)本事务所的信息系统能够识别、获取、处理和维护来自内部或外部的相关、可靠的信息,为质量管理体系提供支持。 (二)本事务所的文化认同并强化本事务所人员与本事务所之间,以及这些人员彼此之间交换信息的责任。 (三)本事务所内部以及各项目组之间能够交换相关、可靠的信息,包括: 1.本事务所向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传递信息,传递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足以使其理解和履行与执行业务或质量管理体系各项活动相关的责任; 2.本事务所人员和项目组在执行业务或质量管理体系各项活动的过程中向本事务所传递信息。 (四)本事务所向外部各方传递相关、可靠的信息,包括: 1.***网络、在网络中或向服务提供商(如有)传递信息,***网***网络要求、网络服务或提供资源相关的责任; 2.本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职业准则的规定向外部传递信息,或为了帮助外部各方了解质量管理体系而向外部传递信息。 第七十条本事务所向外部各方沟通信息的政策和程序是: (一)确定在何种情况下向外部各方沟通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信息是适当的,应在考虑下列因素的基础上进行职业判断: (1)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类型,以及这些业务所针对的客户类型; (2)会计师事务所的性质和具体情况; (3)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环境,如本国的商业惯例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的资本市场的特征; (4)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已与外部各方进行沟通的程度(也就是说,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已与外部各方进行过沟通,这里需要考虑是否需要进一步沟通,如需要,进一步沟通哪些事项); (5)利益相关者的期望,包括外部各方对本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业务及执业流程的了解情况,以及他们对此表现出来的兴趣; (6)国内的发展趋势(如监管的发展趋势或利益相关方的信息需求发展趋势); (7)已经向外部各方公开的信息; (8)外部各方可能如何使用这些信息,以及外部各方对质量管理体系、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即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财务报表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相关服务业务)的一般理解; (9)与外部各方沟通对公众利益的益处,以及按照合理预期,这种益处是否会超过沟通成本(这种成本既可能是经济方面的,也可能是其他方面的)。 (二)确定本事务所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外部沟通时应当沟通哪些信息,以及沟通的性质、时间安排、范围和适当形式,应考虑以下方面: (1)这些信息需要反映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将沟通的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直接联系起来,可能有助于尽量避免信息过于标准化或随时间推移变得不那么有用的可能性。 (2)沟通方式需要清晰明了,既不会产生误导,也不会对信息使用者造成不当影响(例如,信息的沟通方式适当兼顾所沟通事项的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 (3)这些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需要准确、完整,不存在误导性。 (4)这些信息需要考虑沟通对象的信息需求。举例来说,可以考虑的事项有:信息详细到何种程度对使用者来说是有意义的;使用者能否通过其他渠道(***网站)获取相关信息。 第九章 监控和整改程序 第七十一条本事务所建立在全所范围内统一的监控和整改程序,并开展实质性监控,以实现下列质量目标: (一)就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情况提供相关、可靠、 及时的信息; (二)采取适当的行动以应对识别出的质量管理体系的缺陷,以 使该缺陷能够及时得到整改。 第七十二条本事务所设计和实施监控活动,包括定期和持续的监控活动,以为识别质量管理体系的缺陷奠定基础。 第七十三条在确定监控活动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本事务所考虑下列方面: (一)相关质量风险的评估结果及得出该评估结果的理由; (二)应对措施的设计; (三)本事务所风险评估程序以及监控和整改程序的设计; (四)质量管理体系发生的变化; (五)以前实施监控活动的结果,包括以前实施的监控活动是否 仍然与评价质量管理体系相关,以及为应对以前识别出的缺陷所采取 的整改措施是否有效; (六)其他相关信息,包括:由于未能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职 业准则执行业务,或者由于未能遵守本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而引发的投诉或指控;从外部检查和服务提供商获取的信息。 第七十四条本事务所的监控活动包括对已完成项目的检查,并确定选择哪些项目和哪些项目合伙人进行检查。在确定时,本事务所考虑下列方面: (一)本制度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六)项; (二)本事务所实施的其他监控活动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以及这些监控活动所针对的项目和项目合伙人; (三)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项目进行检查。在每个周期内,对 每个项目合伙人,至少选择一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检查。对每个项目合伙人,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七十五条本事务所对执行监控活动的人员的要求是: (一)执行监控活动的人员应具备有效执行监控活动所必需的胜任能力、时间和权威性; (二)执行监控活动的人员应具备客观性,禁止项目组成员或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参与对该项目的任何检查。由其他项目合伙人进行检查,并尽量避免两个项目合伙人之间交叉检查,即由某一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对另一项目实施检查,同时由后者的项目合伙人对前者实施检查。 第七十六条本事务所评价发现的情况,以确定是否存在缺陷,包括监控和整改程序中的缺陷。 第七十七条本事务所通过下列方法评价识别出的缺陷的严重程度和广泛性: (一)调查所识别出的缺陷的根本原因。在确定用于调查根本原 因的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本事务所考虑这些识别出的缺陷的性质和可能的严重程度; (二)评价这些识别出的缺陷单独或累积起来对质量管理体系的 影响。 第七十八条本事务所根据对根本原因的调查结果,设计和采取整改措施,以应对识别出的缺陷。整改措施包括改进风险评估、提高胜任能力、加强复核和完善工作底稿等。 第七十九条主任会计师评价整改措施是否得到恰当的设计,以应对识别出的缺陷及其根本原因,并确定这些程序是否已得到实施。该人员还应当评价针对以前识别出的缺陷采取的整改措施是否有效。 第八十条如果上述评价表明整改措施并未得到恰当的设计和执行,或未达到预期效果,则主任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对这些整改措施已作出必要调整以使其能够达到预期效果。 第八十一条如果发现的情况表明某项业务在执行过程中遗漏了应当实施的程序,或者出具的报告可能不适当,本事务所应当予以应对。本事务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下列方面: (一)采取适当行动,以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 (二)当认为出具的报告不适当时,考虑其影响并采取适当的行 动,包括考虑是否需要征询法律意见。 第八十二条主任会计师及本事务所就以下事项与项目组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中承担相关责任的其他人员沟通,以使项目组和这些人员能够根据其职责迅速采取恰当行动: (一)对已执行的监控活动的描述; (二)识别出的缺陷,包括这些缺陷的严重程度和广泛性; (三)针对识别出的缺陷采取的整改措施。 第八十三条本事务所制针对监控中发现的缺陷的性质和影响,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这种问责与相关责任人员的考核、晋升和薪酬挂钩。对执业中存在重大缺陷的项目合伙人,本事务所对其是否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作出评价。 责任追究的原则是过罚相当,通过问责改进质量工作;问责的程序和方式由本所《执业质量奖惩制度》具体规定;主任会计师应进行问责效果的评估。 第八十四条本事务所就监控的实施情况,发现的缺陷,评价、补救和改进措施、问责等形成监控报告。存在缺陷的,及时修订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章 评价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十五条主任会计师代表本事务所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该评价应当以某一时点为基准(评估基准日为当年12月31日),并且应当至少每年一次。 第八十六条基于上述评价,主任会计师代表本事务所得出下列结论中的一项: (一)质量管理体系能够向本事务所合理保证该体系的目标得以实现; (二)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实施和运行存在严重但不具有广泛 影响的缺陷,除与这些缺陷相关的事项外,质量管理体系能够向本事务所合理保证该体系的目标得以实现; (三)质量管理体系不能向本事务所合理保证该体系的目标得以实现。 第八十七条如果主任会计师得出本制度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或第(三)项结论,本事务所采取下列措施: (一)迅速采取适当行动; (二)与各项目组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中承担相关责任的其他人 员就与其责任相关的事项进行沟通; (三)按照本事务所根据本制度第七十条的规定制定的政策和程序,与外部各方沟通。 第八十八条本事务所定期对负责以下质量管理事项的主任会计师进行业绩评价: (一)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 (二)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运行责任; (三)对质量管理体系特定方面承担运行责任。 在进行业绩评价时,本事务所考虑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评价结果。 由负责质量控制部门的股东负责以上评价。 第十一章 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记录 第八十九条本事务所对其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记录,以满足下列要求: (一)为本事务所人员对质量管理体系的一致理解提供支持,包括理解其在质量管理体系和业务执行中的角色和责任; (二)为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实施和运行提供支持; (三)为应对措施的设计、实施和运行提供证据,以支持主任会计师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第九十条本事务所就下列方面形成工作记录: (一)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最终责任的人员和对质量管理体系承担运行责任的人员(目前均为主任会计师)。 (二)本事务所的质量目标和质量风险。 (三)对应对措施的描述以及这些措施是如何应对质量风险的。 (四)监控和整改程序,包括下列方面: 1.已执行监控活动的证据; 2.对发现的情况、识别出的缺陷、缺陷的根本原因作出的评价; 3.为应对识别出的缺陷而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对这些整改措施 在设计和执行方面的评价; 4.与监控和整改程序相关的沟通。 (五)根据本制度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得出结论的依据。 第九十一条本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工作记录的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如果法律法规要求更长的期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项目合伙人“,是指本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类似职位的人员(股东)。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遵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个项目投入人员服务承诺:****中心: 我方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郑重承诺: 我单位承诺如入围,接受采购人委托后,单个项目成立由至少1名绩效评价主评人和至少2名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全过程参与绩效评价服务,并在评价过程中保持相对稳定。 本承诺书有效期为签订之日起至框架协议期结束。 具有中、高级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人员数量:6 |
折扣率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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