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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手持扫描仪、跟踪式三维激光扫描系统物资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的公告(2026-JZCKKY-W3054(01))

14小时前招标公告-公告公开招标陕西 关注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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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关于手持扫描仪、跟踪式三维激光扫描系统物资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的公告

现将我部对于手持扫描仪、跟踪式三维激光扫描系统物资采购(项目编号:2026-JZCKKY-W3054(01))投诉做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 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陕西天度云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陕西吉之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对以下11个方面投诉: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厂家承诺,两个彩色相机通过视觉算法可以等效实现深度相机功能。与招标文件一、硬件技术要求(4)支持视觉辅助定位算法,设备内置深度相机,像素≥90万,视场角≥180°×100°及第三条设备机身内置不少于2个彩色鱼眼相机,单相机视场角≥180°×180°,单相机物理像素≥4700万等要求不统一。

二是被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电池跌落测试报告是电池与三维相机4DKanKan的绑定测试,与投标产品四维深巡型号不一致。

三是关于可支持单机本地建模,支持不低于90分钟以上的采集数据的重建,支持不低于10段数据的融合(需要使用控制点),实现更大尺度的三维重建。生成前可预先设置模型质量的招标要求,***网***网中并无四维深巡相关产品及软件介绍。

四是关于质疑答复中的软件截图没有关于10个空间场景的跳转查看的按钮及字眼,***网***网中并未四维深巡相关产品及软件介绍。

五是质疑答复中的软件***平台WebSDK插件的下载及功能截图,***网***网***平台Web SDK插件截图及下载地址。

六是质疑答复中的软件截图没有关于无人机空中影像与扫描设备获取的地面数据融合建模的相关字眼及软件功能,***网***网中没有找到空地融合建3D高斯模型的相关软件介绍。

七是质疑答复中的软件截图没有关于高清补拍的相关字眼及软件功能,***网***网没有找到高清补拍的相关建模软件介绍。

八是质疑答复中资料文件没有体现产品型号,无法确认投标产品满足CLASS1激光等级要求,且第二张附图中型号分别为FreeScan Trak NoVa-H以及FreeScan UE Trak NoVa-H,***网有先临所有产品,却查不到此型号,怀疑型号真实性。

九是招标文件二、硬件系统技术要求(5)扫描仪设备小巧方便,尺寸≤240mm×210mm×230mm,重量≤1.5kg(含电池和无线模块),需提供称重图片。官网尺寸为239*191*232mm,尺寸超出招标参数要求,***网站没有相关产品能满足指标要求,质疑答复中存在虚假编撰样品及样册。

十是质疑答复中产品的扫描基准距为300mm。招标要求(三、主要功能和技术参数(4)扫描基准距250mm,扫描景深≥100mm)基准距是250mm,是固定值,大于或小于均属于偏离,且基准距大会影响扫描细节度,不符合参数要求,此项为明确偏离项。

十一是质疑答复中面幅为550mm*600mm。与招标要求(三、主要功能和技术参数(9)标准距离面幅≤150mm×190mm)存在客观偏离,且偏离表中填报“无偏离”,属于虚假响应。

  • 调查事实及认定:

(一)关于深度相机问题。原评审委员会再次复议认为,招标文件未要求深度相机为独立的硬件,实现深度相机功能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认定投诉事实不成立。

(二)关于电池跌落报告问题。原评审委员会再次复议认为,投诉人无法证明被投诉人投标文件提供的电池跌落检测与投标产品不配套,且招标文件仅要求提供电池的跌落检测报告,未明确形式与做法,故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承诺函显示,手持扫描仪(品牌:4DKanKan、型号:四维深巡),说明投标文件提供的测试报告有效。认定投诉事实成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至九等7项。根据被投诉人提供的佐证材料,***网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为由怀疑被投诉人虚假投标的诉求。认定投诉事实不成立。

(四)关于扫描基准距、扫描面幅等2项问题。被投诉人投标文件关于扫描基准距的响应指标为300mm,面幅指标为550mm*600mm,经组织原评审委员会于8月14日进行复议,认为上述两项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250mm、≤150mm×190mm的要求,属于负偏离。根据报价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报价文件中非实质性技术指标参数负偏离1项以上,视为无效报价。认定上述2项投诉事实成立。

  • 处理决定:

综合以上对投诉事实的认定,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手持扫描仪、跟踪式三维激光扫描系统物资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无效,作废标处理。同时,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投诉单位质疑阶段存在部分信息来源渠道不明的情况,后续将依规进行处理。

如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投诉人可以于2026年10月26日前向上级单位申请复议,电话0996-***6362。

某部采购管理部门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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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bid110.com/view/11845/TBrzJKEBLRKCxEZf40h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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