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CS-202005130050-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长沙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交警支队2020年——2023年交通事故车辆检测类项目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513005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2021-02-11 —— 2022-02-10 3.2 履行地点: 城北检测站: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一段88号;武广检测站:长沙市雨花区武广火车站南侧花侯路957号;井湾子检测站:长沙市雨花区木莲中路249号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2.按采购人要求,提供现场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金霞支行(湖南长沙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18078101040000211)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按实结算: 各区事故科签发检测派检单,按实每半年结算一次。 ① 采用不限制车辆检测数量且费用上限包干的方式(年度结算总额不得超过 200000 元 / 年)根据每半年度实际检测数量按实结算,分半年度支付;当结算总额未超过 200000 元 / 年时,按实际金额结算;当结算总额超过 200000 元 / 年时,按 200000 元 / 年结算。 ② 采购人根据实际检测车辆类型、检测数量、中标价格及《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警支队鉴定机构考核细则》,按程序申报结算,最终结算以审计结论为准。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 1 )检验机构应当独立于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检验机构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与检验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人应当予以回避;检验人不得与其检验活动所涉及的检验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检验人应当具备与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检验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 ( 2 )依法检验:供应商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供应商须按照政府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组织检验检测工作。 ( 3 )按时检测:按照采购人要求,严格按时开展采样、样品检测等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将检测结果报采购人。 ( 4 )结果运用: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按采购人要求,做出阶段性及年度评价报告。同时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擅自公开检测结果,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其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5 )对于检测机构的监管,交警支队每季度不定期随机抽查十起各类检测结论进行审核,核查其结论是否准确;日常工作中由办案民警监督其在检测过程中是否公平、公正。如果发现问题要求检测机构及时整改,屡教不改的取消定点资格。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 )采购人负责每批次合同的验收,验收时由采购单位、纪检(监察)、财务,以及相关使用方(技术)等部门人员组成不少于 3 人的验收小组,在供应商履约完成后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实施验收并填写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 ( 2 )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与供应商结算,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报告单与合同,发票是申请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必备资料,财政国库支付部门必须凭已备案的相关资料方能办理资金的结算支付。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采购单位不得向定点供应商以外的其它供应商采购定点供货产品。采购单位应当维护定点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 2 )采购单位在直接确定定点供应商时,应在《货物需求详细清单》中注明品种、数量等具体内容。采购时应严格按照合同执行,非不可抗力因素不得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否则增加的有关的费用,财政部门不予支付。 ( 3 )定点供应商在定点期限内,必须严格按照中标价执行合同,不得随意加价。 ( 4 )定点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单位的供货。 ( 5 )合同验收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有关产品质量问题,可交有资质的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有关服务纠纷问题,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核查调解。 ( 6 )定点供应商应当履行各项承诺,及时统计定点采购报表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备案。 7.违约责任7.1 服务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 1 )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的验收和服务期限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款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③乙方应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负责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服务成果,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基础上相应延长服务期限。 ( 2 )如果自甲方发出索赔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 迟延履约的违约责任 ( 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 2 )如果乙方提供服务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服务类似的服务,乙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 3 )乙方提供服务误期的认定标准及误期赔偿的计算标准:除本合同第 11 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 0.5% )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 5%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 合同的中止 ( 1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 2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2 合同的终止 ( 1 )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 2 )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 3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 4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 5 )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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